新企业办公楼印章定制服务方案
招标编号:****
投标单位名称:****
授权代表:****
投标日期:****
一、项目概况
1、本项目旨在为**市**区行政审批管理局提供新设立企业的印章刻制服务。经资格性和符合性评估筛选出的供应商将成为项目的成交供应商,他们将根据采购方的实际需求履行项目职责。
2、本次采购的印章数量暂作估算,最终结算数量将以实际完成刻制的数量为准。
3、根据***市***区行政审批管理局的指示,中标供应商需为新设立的企业镌刻法定名称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专用章及发票专用章各一枚,总计四枚印章。
我司郑重保证,将全面理解和遵守上述条款,确保无任何偏离或遗漏。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
(一)服务内容需求
1、各类执业印章样章及质量要求
1.1 所有制备的铜质印章以及采用翻转回墨工艺的制品,必须符合中国公共安全行业的标准规定,即《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第9部分:印章质量规范与检测方法(GA241.9-2000),该标准详细规定了相应的技术要求和检验流程。
1.1.1 印章的外观呈现出极高的工艺品质:表面光洁平整,无任何裂纹痕迹,未见显著划伤,且无气泡留存,整体洁净无暇。
1.1.2 印章特征:章体平整光滑,无任何气泡或残留痕迹,文字、图案及数字的尺寸统一,布局规整,字体标准无误。
1.1.3尺寸变形值:圆形铜质及翻转(回墨)印章的直径、方形铜质印章的对角线、椭圆形铜质及翻转(回墨)印章的长轴,误差允许范围;
1.1.4印章编码:编码清晰,每位数字的高度1.2mm、宽度1mm、字中心距离2mm,均匀排列在章面的正下方,每位数字的下端与章面内边的距离为1mm,误差允许范围;
1.1.5 章面耐磨性能:在正常使用条件的标准下,其预期寿命应至少维持两年(或者经受一百万次盖印操作)时,仍能满足原定的要求。
1.1.6 章节界面与主体的粘合强度:要求粘合牢固,确保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两年期限(或者经过10万次盖印操作)其性能应持续满足最初的规定标准。
1.1.7 所有边框、文字和图形均完整无瑕,且印文呈现出清晰的视觉效果。
1.2印章规格应符合《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之规定,单位法定名称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规格、尺寸、后段等要求如下:
货物名称 |
规格、尺寸及后段 |
样图及形状 |
材质 |
单位法定名称章 |
1.中英文:直径42mm,英外中内中五角星,圆边宽1mm,无后段;2.中文:直径40mm,中间为五角星,圆边宽1mm,无后段。 |
圆形 |
铜、翻转 |
法定代表人章 |
长:20mm;宽:20mm。 |
方形 |
铜 |
财务专用章 |
直径:36mm;中间为五角星;圆边宽1mm;有后段。 |
圆形 |
铜 |
发票专用章 |
长直径:40mm;短直径:30mm;中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圆边宽1mm,有后段。 |
|
铜、翻转 |
|
|
椭圆形 |
|
1.3 供应商需具备以下资质:商业信誉良好,配备完成合同履行所需的公章生产设备,以及专业精湛的雕刻技术能力。同时,应拥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和健全的质量保障体系。
1.4 供应商在谈判响应过程中,必须确保其制作的印章符合公安部关于产品质量和防伪检测的标准。采购方需提供详细的印章信息,包括名称、设计样式、规格、材质及所需数量,成交供应商需严格遵循采购方的定制要求,确保按时交付高质量的印章成品。
2、确定印章标准
公章的种类、数量、材质及质量均遵循国家相关规范,具体包括单位法定名称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各一枚。法定代表人章与财务专用章选用铜质印章,而单位法定名称章和发票专用章则提供翻转(回墨)章或铜质选项,供新设企业的灵活性选择。
(二)印章刻制谈判响应相关要求
★供应商参与谈判应承诺接受并纳入***市公安印章管理系统管理,确保其刻制的公章信息能实时全面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备案,积极支持公安机关进行相关查验工作。供应商需保证所刻制的印章种类、数量、材质、质量和技术标准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区行政服务中心对新设企业免费刻章服务的要求。任何未满足上述承诺的供应商,其谈判响应将被视为无效。
、成交后,成交供应商须接受“轮候制”,由系统按顺序轮候派发印章刻制业务:成交供应商须接受完成时限的要求。在系统分派刻章任务15分钟内受理并确认,并在任务分派90分钟内完成印章刻制、备案及交邮手续,将所刻全套印章及售后服务信息现场密封打包并加贴印有本公司印章的封条,与快递公司办理交邮手续时应要求其加贴快递公司的封条,所刻印章送达收件人前不得擅自将封条拆开,否则收件人有权拒收。谈判响应供应商须对此作出承诺,否则将被视为无效谈判响应供应商。
、谈判响应供应商须自愿签订并遵守服务协议,遵守印章刻制相关法律法规和区行政服务中心新开办企业免费刻章的管理制度,服从行政监督管理部
供应商需在谈判响应中明确承诺接受门监督管理,否则其响应将被视为无效。
、若成交,成交供应商应遵守公章刻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关于新开办企业免费刻章的管理制度,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监督考核,谈判响应供应商须对此作出承诺,否则将被视为无效谈判响应供应商。
我司郑重保证,将全面理解和遵守上述条款,确保无任何偏离或遗漏。
三、交货时间
项目交付承诺:在接到任务分配后90分钟内,将完成公章制作、相关备案手续,并通过邮寄方式交付。
我司郑重保证,将全面理解和遵守上述条款,确保无任何偏离或遗漏。
四、售后服务要求
1、供应商在与我方谈判时承诺,自接收新创办企业的印章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如遇到非人为故意造成的质量问题,供应商需在七日内免费提供替换服务。
2、供应商需确保具备专设的印章保密存储设施,如加盖公章的专用仓库或安全保险柜的管理。
我司郑重保证,将全面理解和遵守上述条款,确保无任何偏离或遗漏。
五、谈判响应报价
1、供应商在谈判响应中,应对采购项目的所有内容进行详尽且全面的报价。任何拆分报价或不完整的响应将被视为无效。报价应涵盖货物从交付点运抵采购人指定位置,经过验收并完成交付期间可能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材料与加工费用(包括字刻工和章盒费用)、运输费用(包括邮寄费用)、验收检验费用(包括成交供应商在交货时所需提供的由国家相关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相关的检验费用)以及采购代理服务费。供应商需根据采购文件规定自行估算并计入报价成本,成交后不得进行调整。
2、报价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
★3. 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模式,要求供应商提供的法定代表人章和财务专用章为铜质印章,单位法定名称章和发票专用章则需选用翻转(回墨)章或同等材质的铜章。标准配置为两套含铜章和两套翻转(回墨)章,报价为240元/套,包含邮寄费用;如选择四套铜章,则报价为280元/套,同样包括邮寄费用。供应商在谈判响应时必须遵循这一定价标准,任何偏离都将导致响应被视为无效。
4、在合同履行阶段,供应商的谈判报价须保持恒定,任何变更均不被接受,如采用可调整价格的报价将被视为实质性偏离。供应商需充分预见并纳入报价中对交付期间原材料和市场销售价格可能的上涨风险,包括相应的风险管理费用。
我司郑重保证,将全面理解和遵守上述条款,确保无任何偏离或遗漏。
六、考核办法
1、对于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开展公章刻制业务的供应商,将予以取缔;对于所刻公章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将强制要求进行整改;对于未能按规执行查验、备案规定的刻章企业,将依法进行严厉查处并可能吊销其许可证;对于违规留存样本或制造、篡改公章的行为,将严肃处理直至吊销许可证,并对相关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2、采购方将依据国家、省级及市级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针对本项目定制详细的评估标准,对中标供应商实施考核评价。
考核评价细则详见如下几个方面:
(一)配合公安机关、税务机关的查验;
(二)印章的规格、式样、印纹及其相关资料应严格遵照国家的法定标准执行。
(三)任何企业或机构若从事印章业务,必须严格履行自身职责,严禁将该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方经营。
(四)需提交包括印章制作委托方的全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经办人员的姓名和公民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信息,严格遵循规定,逐一进行详细登记、编制清单、归档整理,并将档案原件移交给公安机关妥善保管。
(五)所有印章经营业务必须在经许可的指定地点开展。
(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如为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代表,需履行首要的安全责任,确保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工作的有效实施。
(七)确保及时响应并彻底消除公安机关检查中揭示的治安风险隐患。
(八)如供应商未能履行事先约定的服务承诺,采购人有权采取暂停业务执行权的措施;若供应商因违反公章刻制管理规定遭受公安部门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其将丧失免费刻章业务的承接资格。
(九)如供应商在合同有效期内遭受公安机关撤销特种行业许可的情况,将导致其供应资格被取消,并直接引发合同的自动解除。
(十)任何中标企业不得实施重复收费行为,一旦发现此类违规行为并经核实,将立即取消其供应资格,并导致合同自动解除。
(十一)中标企业需确保其印章信息通过网络印章治安管理系统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完成备案,任何未履行此程序的企业将丧失供应资格,并导致合同自动解除。
我司郑重保证,将全面理解和遵守上述条款,确保无任何偏离或遗漏。
七、付款方式
支付流程如下:采用预付款制度,每个季度进行一次对账,每季度末进行结算。供应商需在每月10日前提交详尽的上月刻章服务报告,包括新开企业的详细信息、免费刻章的材质、数量、金额等,以及印章刻制的备案回执复印件、相关发票及报账申请表。当采购方确认产品品质符合标准,且已实际投入使用,且无质量问题,采购方将依据供应商提供的完整资料进行刻章费用的结算。每季度,采购方将支付全部货款的100%。
我司郑重保证,将全面理解和遵守上述条款,确保无任何偏离或遗漏。
八、合同签订
1、成交供应商接到《成交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持《成交通知书》与采购人联系签订合同等相关事宜,谈判文件、谈判响应文件及谈判承诺均作为合同订立的依据。签订合同后1个工作日内成交供应商应将合同副本(壹份)送采购代理机构备案。
2、如成交供应商未能按期签署合同,将被视为自愿放弃其成交资格,并需对采购人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
我司郑重保证,将全面理解和遵守上述条款,确保无任何偏离或遗漏。
九、其他事项
1、除非谈判文件中另有明确说明,对于任何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具有的强制性要求,即使谈判文件未详细列出,投标人均须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执行。
2、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供应商参与***市的谈判活动必须严格遵循***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发布的防控指南。凡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开标评审区域,供应商代表需严格遵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以及采购代理机构的额外规定,确保全面配合疫情防控措施。每位供应商代表仅限一人出席采购现场活动。
3、本项目支持供应商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即政采贷),具体相关政策详见《关于促进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健康开展的通知》(闽财购函(2019)16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购(2018)7号)。办理渠道及政策查询网址:
。
我司郑重保证,将全面理解和遵守上述条款,确保无任何偏离或遗漏。
附件:关于串标情形及后果的告知函
致各谈判响应供应商:
依据《***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涉嫌串通投标情形处理的通知》,特此详细列出恶意串通、构成串通的情况以及供应商可能面临的后果。敬请各供应商审慎阅读,若在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发现任何串通投标行为,将依法严正追究相关责任。
一、恶意串通情形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
(一)供应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获取针对其他供应商的任何内部信息,并借此对自身的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进行任何修改。
(二)供应商不得擅自根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指示对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进行替换或修改。
(三)在投标或响应文件中,供应商间就报价与技术方案等关键实质性内容进行深入协商与交流。
(四)供应商如隶属于同一集团、协会或商会等团体,需遵循其组织规定,共同参与政府采购项目。
(五)供应商间可能存在预先协议,指定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为中标或成交方。
(六)供应商之间协商达成共识,部分供应商自愿放弃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竞标或中标资格。
(七)任何旨在影响供应商与采购方或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的交易结果,或是供应商之间相互排斥竞争,以利于特定供应商获取中标或成交资格的不当协同行为。
我司郑重保证,将全面理解和遵守上述条款,确保无任何偏离或遗漏。
二、视为串通情形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行为将被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将被判无效:
(一)同一单位或个人负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编制工作。
(二)禁止投标人委托同一机构或个人代表履行投标程序。
(三)项目管理成员或联系人员在各投标方的文件中出现一致性,即由同一人担任。
(四)考察各投标方文件表现出的高度一致性或投标报价呈现出的明显规律性偏差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额度需从同一个机构或个人的账户转账支付。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电子化政府采购项目中视为串标情形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闽财购(2018)30号)
(一)电子化招标项目视为串通情形的认定
1、保证金验核阶段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转出账户的银行账户名称相同的,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六)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情形。
2、当电子响应文件在解密阶段展现出与本采购项目其他参与者特有的个性特征出现雷同的情况时,其认定标准如下:
(1)若电子投标文件经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投标客户端赋予的项目内部识别码与本招标项目其他投标人的相一致,将构成《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情况,即"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的行为。
(2)若系统记录显示,编制或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所使用的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与本招标项目其他投标人一致,将构成《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处理投标事务’的情况。
(3)若投标人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涉及运用了非自身身份的其他投标人的数字证书加密,或者附有不属于自身的本项目电子印章,这将构成《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五款所述的'不同投标文件的混淆性装订'行为。
(二)电子化非招标项目视为串通情形的认定
在电子化非招标项目(涵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及询价)中,如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所描述的情况,即供应商与采购方或代理机构之间,以及供应商相互之间的串通行为,目的是为了特定供应商获取中标或成交资格,或是排除其他竞争者,这将被视为违规行为。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和实施指引的补充通知(三)》 (闽财购(2010)28号)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进程中,如遇投标人呈现以下任一情况,将判断其涉嫌串通投标,从而作出投标资格无效的判定:
(一)当多个投标方的文件中存在相似的错误或遗漏,且未能提供充分的合理解释时,这种情况将被审视。
(二)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等相关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同一机构统一缴纳的情况
(三)当单一人士或由若干相关方分别携带包含两个及以上(含两个)投标方的企业信息参与资格评审、获取招标资料,或者代表两个及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出席招标咨询会议、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进行开标活动时。
(四)任何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中关于串通投标禁止性规定的其他行为。
我司郑重保证,将全面理解和遵守上述条款,确保无任何偏离或遗漏。
三、供应商需承担的后果
1、供应商若出现如下违规行为,将受到如下处罚: - 对于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依据《政府采购法》,将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暂停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一至三年,并可能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若此类行为触犯法律,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凡供应商存在上述第一款列举的第(一)至第(五)项任何一项行为,其中标或成交结果将被视为无效。
2、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行为,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四)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
3、《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电子化政府采购项目中视为串标情形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 (闽财购(2018)30号)在开标过程中,发现投标(响应)人有上述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文件认定串通行为,认定其投标(响应)无效,没收其保证金,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响应)人有上述情形的,资格审查小组或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根据采购文件认定串通行为,认定其投标(响应)无效,没收其保证金,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我司郑重保证,将全面理解和遵守上述条款,确保无任何偏离或遗漏。
NO. APST (2018)903
170021021695
检验报告
产品名称 铜质印章
生产单位 厦门金步印章制作有限公司
检验类别 型式检验
公安部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公安部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
NO.关于APST的2018年第九百零三号文档,总计两页,当前展示的是第一页的内容。
产品名称 |
铜质印章 |
||||||
样品等级 |
------- |
样品数量 |
3枚 |
||||
到样地点 |
北京 |
送样日期 |
2018年11月19日 |
生产单位联系人 |
孙桂平 |
||
送检单位 |
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治安大队 |
生产单位 |
厦门金步印章制作有限公司 |
||||
生产单位通讯资料 |
通讯地址 |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南路202号之二 |
|||||
邮政编码 |
361000 |
电话 |
13950008173 |
||||
检验依据 |
GA241.9-2000 |
||||||
检验类别 |
型式检验 |
检验项目 |
全项检验 |
||||
检验结论 |
经检验,送检的铜质印章(无辅助识别特征纹线)各项指标均符合GA241.9—2000的质量规范和技术要求。签发日期:201 |
||||||
备注 |
1、本报告一式三份,一份留存本质检中心,一份交生产单位,一份交主管公安机关。2、仅对客户提供的样品负责。 |
||||||
审核: 3点 编制
公安部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
NO.关于APST的最新报告(2018): 详细资料共计两页,目前展示第2页
序号 |
检验项目 |
标准要求 |
检验结果 |
结论 |
|
1 |
印章外观 |
4项 |
4项 |
合格 |
|
2 |
印章章面 |
4项 |
4项 |
合格 |
|
3 |
印章规格 |
误差±0.2mm |
0.1mm |
合格 |
|
4 |
印章编码 |
误差±10% |
9% |
合格 |
|
5 |
纹线宽度 |
≤0.1mm |
无纹线 |
|
|
6 |
纹线再现率 |
≥60% |
无纹线 |
----- |
|
7 |
两倍加盖力印文变形率 |
≤1% |
0.35% |
合格 |
|
8 |
不同温度下印文变形率 |
-10℃ |
≤1% |
0.15% |
合格 |
10℃ |
≤1% |
0.20% |
合格 |
||
30℃ |
≤1% |
0.23% |
合格 |
||
50℃ |
≤1% |
0.27% |
合格 |
||
9 |
不同湿度下印文变形率 |
40% |
≤1% |
0.22% |
合格 |
65% |
≤1% |
0.23% |
合格 |
||
90% |
≤1% |
0.26% |
合格 |
||
10 |
章面耐磨性 |
2万次 |
2万次 |
合格 |
|
11 |
章面与章体粘接 |
2万次 |
2万次 |
合格 |
注意事项
1、任何未经官方检验专用章确认或缺失检验单位公章的报告,其有效性将被视为无效。
2、任何未经授权的机构,严禁对报告进行全文或部分的复制行为。
3、报告无编制、审核、批准人签章无效。
4、报告涂改无效。
5、如对检验报告存有疑问,应在收悉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异议申请,过期将不再予以处理。
公司地址位于中国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南里17号,邮政编码为100038。
电话:(010)63437336 传真:(010)63460301
公安部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MA
NO. APST (2018) 901
170021021695
检验报告
产品名称 翻转印章
生单位 厦门金步印章制作有限公司
检验类别 型式检验
公安部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公安部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
NO.关于APST(2018)的报告,总页数为2页,当前展示第一页的内容。
产品名称 |
翻转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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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等级 |
|
样品数量 |
3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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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样地点 |
北京 |
送样日期 |
2018年11月19日 |
生产单位联系人 |
孙桂平 |
||
送检单位 |
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治安大队 |
生产单位 |
厦门金步印章制作有限公司 |
||||
生产单位通讯资料 |
通讯地址 |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南路202号之二 |
|||||
邮政编码 |
361000 |
电话 |
13950008173 |
||||
检验依据 |
GA241.9-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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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类别 |
型式检验 |
检验项目 |
全项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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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结论 |
经检验,送检的翻转印章(无辅助识别特征纹线)各项指标均符合GA241.9—2000的质量规范和技术要求。签发日期:201年11月30日 |
||||||
备注 |
1、本报告一式三份,一份留存本质检中心,一份交生产单位,一份交主管公安机关。2、仅对客户提供的样品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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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张萍 审核: 马经号 编制
公安部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
NO.关于APST(2018)的报告,总页数为2页,当前位于第2页。
序号 |
检验项目 |
标准要求 |
检验结果 |
结论 |
|
1 |
印章外观 |
4项 |
4项 |
合格 |
|
2 |
印章章面 |
4项 |
4项 |
合格 |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