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服务方案
1.1.项目服务特性与挑战剖析
1.2.我们的项目接管进驻策略
1.2.1全面体育馆维护与管理策略
1.2.2保障教学训练服务措施、保障体能锻炼服务措施
1.2.3保障各类集会服务措施
1.3.定制化重点区域服务策略
1.4.针对本项目的定制化人员培训与关键职位保障策略
1.5.项目应急响应措施
1.6.本项目日常管理规定
1.6.1财务管理制度
1.6.2规范化档案管理流程
1.6.3运行管理制度
1.6.4人员维护策略与保障计划
1.6.5管理体系审核与自我评估
1.6.6强化安全管理与文明施工规范
1.6.7绩效评估与激励措施
2.安全与保密策略
3.泳池水质维护策略
体育馆社会化服务方案
模板简介
体育馆社会化服务方案涵盖了服务方案设计、安全与保密策略及泳池水质维护等核心内容。服务方案部分包括项目服务特性与挑战剖析、接管进驻策略(含全面维护管理、教学训练/体能锻炼/各类集会等服务保障措施)、定制化重点区域服务、人员培训与关键职位保障、应急响应及日常管理规定(涵盖财务、档案、运行、安全管理等制度);同时明确了安全与保密策略及泳池水质维护等专项内容。整体为体育馆社会化运营提供了全面、系统的服务支撑,保障其高效、安全、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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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馆社会化服务方案

 

 

 

 

招标编号:****

投标单位名称:****

授权代表:****

投标日期:****

 


 


1、服务方案

1.1.项目服务特性与挑战剖析

(一)日常运维服务

1.服务范围

涵盖的内容主要包括体育馆的运营维护管理、设施设备的定期巡检与保养以及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等环节。

2.服务时限

服务期为2年。开放时间:①平时,周一至周五,周六,周日;②寒暑假,周二至周日,周一闭馆进行卫生清理及设备维护(春节期间闭馆);③法定节假日,第一天闭馆,其余时间。如遇临时任务需求,具体开放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

3.人员需求

(1)乙方应按照项目需求派遣一支不少于16人的专业服务团队,团队配置需满足以下要求: - 项目主管:1名 - 泳池救生员:6名 - 设备操控专员:2名 - 前台管理专员:3名 - 清洁维护人员:4名

(2)乙方应依据实际保障需求,科学配置人员工作班次(在闭馆期间需确保每班24小时配备一名值班人员),并提交详尽的排班方案供甲方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3)招聘的驻场服务人员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工作背景,且年龄限制在55岁以下。特别强调,对于泳池救生员岗位,应聘者需持有至少3年的相关工作经验。

(4)只有在通过政审并签署保密承诺书的前提下,驻场服务人员方能正式就职。

(5)要求驻场服务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体格健康,且体检结果符合标准,形象端庄。

(6)所有驻场服务人员需着统一工作装,其色彩与款式需经甲方预先批准。对于具备专业资质的角色,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并在工作中严谨遵循操作规程执行任务。

(7)任何驻场服务人员的职务调整或解雇必须得到甲方的书面批准。若员工在履行职责时无法满足服务水准或对甲方业务产生负面影响,甲方有权提出异议,此时应立即实施解雇。然而,职位空缺的最长时间限制为不超过两天,此期间将相应扣除相关人员的薪酬。

(8)工作场所禁止驻场服务人员就餐及清洗个人衣物,除非是轮值人员,否则夜间住宿规定严格限制。

4.服务要求

(1)根据国家法律与行业规范,特别是针对体育场馆及项目的严谨标准与操作规程,本项目致力于实施严格的服务管理,确保设施设备性能优良,场馆运行平稳高效。

(2)为本项目设计详细的工作规划,涵盖工作流程标准设定、服务团队培训体系、施工设备维护保养规程、日常安全管理体系、应急事件应对措施以及卫生消防保障等相关规章制度。并确保按甲方需求迅速搜集、处理及反馈项目运行与管理服务过程中的实时信息。

(3)本项目将需求包括保洁设备、工程器械、办公设施、统一工作服以及专业技术能力的供应,同时涵盖废弃物的运输管理职责。

(4)完成甲方指派的临时性保障任务。

(5)乙方需严格禁止向第三方转包业务,并确保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使用甲方名义及相关知识产权。对于体育馆的主体结构、功能布局和装饰装修,严禁进行任何修改或变动。在合同终止阶段,应确保所有场馆及设施设备的运行状态达到90%的完好率,乙方需积极协助甲方完成设施的交接工作手续。

(二)泳池水质保养服务

乙方需委派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泳池水质的日常维护与管理,确保其符合《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中关于人工游泳池水质的标准要求。每日需实施国家标准‘人工泳池池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中的规定检查,包括水温、pH值、游离性余氯以及氧化还原电位,并将检测结果公开公示。每个学期,根据甲方指示,乙方还需组织第三方独立检测机构,依据国家标准‘人工泳池池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和‘人工泳池池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进行深度水质检测,并获取相应的检测报告。

(三)泳池公众责任险要求

乙方需为泳池购置公众责任保险,其年度总保额应不少于500万元,单次事故保额不得低于300万元。每起意外伤亡赔偿限额应达100万元,每位被保险人每次事故医疗责任保障额度不得低于5万元。此外,乙方还需特别附加猝死责任险条款,规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至少为3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总计不得少于60万元。

1.2.我们的项目接管进驻策略

1.2.1全面体育馆维护与管理策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旨在规范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体育服务职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体育活动的需求,推动体育产业与体育事业的协同进步,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 体育场馆运营单位,特指具备体育场馆完整经营权限的机构,其主要职责在于运营管理、设施维护,并向公众提供体育活动服务场所。

第三条 体育场馆运营应坚守公益与服务本质,确保满足运动队训练、赛事举办及全民健身等体育需求。在此基础上,遵循市场化和规范化运作准则,深度开发场馆潜力,推行多元化的经营和服务策略,推动体育及相关产业发展,提升综合利用率,旨在实现社会价值与经济效益的和谐融合。

第四条 体育场馆运营的监督与管理工作由各级体育主管部门,特别是县级以上层级,负责实施并进行有效管理。

体育场馆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由上级体育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实施相应的考核与巡查。

第二章运营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体育场馆的设计与运营应坚持以体为主导,兼顾多元化的商业模式,强调体育核心功能的发挥。

提升运营效率,优化公共服务职能,拓展服务范围,强化服务质量,致力于全方位的服务提升。

我们倡导体育场馆在具备条件的前提下,拓展多元化的经营领域,包括体育旅游、体育会展、体育商贸、康体休闲以及文化演艺等,致力于构建综合性的体育服务体系和特色鲜明的体育产业集群。

第六条:体育场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与城市发展的需求,兼顾消费特性与趋势,科学制定运营定位策略,精心设计服务项目,全面整合经营内容,从而提升综合服务效能。

支持体育场馆依据运营实际情况,有效利用空置区域,遵循国家相关标准与规范,进行适应性改造,提升场地设施及服务配套完整性。

第七条 体育场馆应确立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匹配且能有效发挥其功能的运营模式,确保其特色鲜明并遵循行业发展趋势。

致力于场馆运营体制与管理模式的创新改革,实施所有权与经营权的有效分离,导入并应用当代企业制度,以此激活场馆的生机与效能。

支持通过股权参与、合作或委托等多元化手段,吸引企业、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以混合所有制模式投身场馆运营。对于具备条件的场所,我们尤为倡导这种积极的引入策略。

我们致力于通过连锁经营等方式,实现品牌、管理和资本的全方位输出,以此推动运营规模的扩大,强化专业化程度,并提升社会化的运作效能。

第八条:体育场馆应聚焦体育主营业务,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涵盖场地运营、健身服务、赛事表演、体育培训、运动指导及健康管理等多元化的体育经营服务。

第九条:专业训练场馆及技术性强的场所,在确保执行专业训练、赛事等任务不受场馆性质、气候条件及任务限定的前提下,如无法按本办法常规开放,省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定开放时间规定,并予以公开公示。

第十条:体育场馆应聚焦于体育赛事和群众性活动的核心功能,确保非体育类活动的举办频率不超过年度总活动量的四十个百分点。

积极推广体育场馆举办具有独特标识的群众体育活动,并接纳职业联赛,引入国内外享有盛誉的体育盛事。

第十一章,体育场馆应提升配套设施,营造优质消费空间,同步提供与健身、竞赛、培训等活动相匹配的商务服务,并严格确保不包含奢侈或低俗元素的商品与服务内容。

场馆主体结构,包括场地和看台,其使用权仅限于广告等无形资产的开发利用,禁止用于任何形式的商业开发活动。

对于场馆主体部分的配套设施,如非主体区域的室内辅助用房等,我们建议在确保其功能完整性的前提下,酌情开展适度的商业开发活动。

体育场馆的配套设施,即围绕体育场馆或场馆群设计的室内外非运动设施和用房,我们建议根据城市发展的需求,依据规划和功能定位进行多元化开发策略。

第十二条 体育场馆应积极开发利用潜在资源,通过多元化策略提升无形资产价值和经济效益。在进行冠名权和广告等无形资产的营销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循工商、市容、广告以及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广告内容不触及国家工商和广告法明令禁止的界限。

第十三条 在提升品牌形象的同时,体育场馆应积极拓展多元营销策略,强化宣传推广力度。

探索并整合健身专业知识,推动新型消费和服务模式的创新,以此来激活和培育健身消费市场。

体育场馆应完善信息服务体系,构建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设立网络服务平台,旨在提供多元化的、以用户为中心的服务,从而优化客户满意度体验。

第十四条:对于涉及体育场馆经营高风险体育项目的,必须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严格遵循项目运营的开放标准和规定要求进行经营管理。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健全决策程序,对于涉及重大事项决策、关键职位人员任免、重大项目部署以及大额资金使用的决策环节,必须实施集体审议制度,确保决策的严谨与合理性。

体育场馆运营机构应根据运营实际需求,组建专业运营管理团队,科学配置内部机构与职务,优化运营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施激励与约束并举的绩效评估体系。

第十六条: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着重于人才队伍建设,通过优化人才培养与引进策略,构建适应场馆发展需求的人员配置体系。

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所有从业人员按规持证上岗,尤其注重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合规性。

第十七条: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确立服务准则,详述明确的服务标准,并配备专门的服务团队,确保服务的专业化、标准化与规范化。

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实施顾客服务满意度测评,以此为导向不断优化并提升服务品质。同时,我们积极倡导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参与服务质量认证项目。

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实施详尽的基础信息统计,对健身人口规模、培训人次等关键数据进行持续的收集与深度分析,并据此灵活调整其经营策略和服务模式。

第十八条 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确保场馆及其设施满足消防安全、卫生标准、以及环境保护规定,配置完备的安全防护设备和人员。同时,应在显眼区域明确标注设施的使用指南与重要提示,以保障场馆设施的顺畅、安全运作。

运营体育场馆的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完备的应急救援机制,以及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与应急处置方案。并且,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员工培训和应急演练,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执行。

运营体育场馆的机构应强制性投保责任保险,并且需提供意外伤害保险的购买选项,同时履行明确告知购买责任。

第十九条 体育场馆的房产租赁或借用行为,其经营项目应严格遵循本办法的规定及场馆运营策略。禁止将场馆资源出租或出借给可能引发负面社会影响或有损体育场馆公众形象的商业活动,同时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要求。

对于体育场馆主体部分,如需临时出租用于公益或大型文化活动,每次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十日。在租赁期间,禁止进行可能改变其功能性质的改造。租期结束后,必须迅速恢复设施原貌,确保场馆的功能与用途不受任何影响。

第二十条 在运营体育场馆的无形资产开发与房屋出租等商业活动时,务必引入专业第三方进行评估,并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严谨决定合作伙伴及定价等相关事宜。

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严谨实施合同管理,确保合同的订立、执行、变更及终止过程的规范化。对于本办法中明确规定的事项,合同必须包含相应的条款约定。

运营体育场馆的机构应强化合同执行监督,果断阻止未经许可擅自调整经营范围或私自转租等违规行为,如遇特殊情况,应依法启动中止或解除合同程序。

第二十一条 运营体育场馆的单位应遵循国家财务规定,将运营资金预算纳入严谨的财务管理范畴,同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确保预算编制、收支运作以及专项基金应用的规范化与合规性。

第二十二条: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强化能源管理,实施节能策略,旨在有效降低单位能耗,从而节省运营成本。

推动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引进专业的环卫、安保、工程及绿化服务团队,从而提升场馆周边物业管理与服务的专业效能。

建议具备条件的场馆实施全面视频监控系统,实施动态维护,确保重要区域的录像记录留存期限不少于30日。

第二十三条 体育场馆运营单位须公开如下信息:服务项目详情、运营时间、收费项目及其定价、以及免费或优惠开放政策。在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外,如设施维修、保养、安全维护、训练活动或举办赛事导致无法开放或调整时间,应至少提前7天对公众进行公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体育管理部门应实施严谨的体育场馆运营管理监督机制,构建完善的科学监管体系,明确各级部门的职责分工。强化对体育场馆运营的指导,包括实施专业培训等支持服务。

第二十五条:体育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财政资金支持体育场馆常态运营及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操作规程,确保其有效运转。

体育管理部门应确立本级体育场馆的运营指标与公共服务标准,并实施绩效考核与综合性评估。运营目标的达成情况以及评估结果将与财政预算分配(包括资金分配、补贴或激励)、政府公共服务采购,以及员工考核与晋升等关键环节紧密相连。

第二十六条: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在进行国有资产的对外投资、租赁与借用行为时,务必对经济效益、业务模式、声誉形象以及安全风险等关键因素进行详尽的可行性分析。依据国家及地方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需根据资产总额的相应权限标准,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

根据规定,项目及相关信息需提前向本级体育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并在次年1月31日前提交以下详细报告:  第二十七条: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详实提供场馆的名称、地址及服务

(一)场馆设施总体使用情况;

(二)主要经营内容和服务项目调整情况;

(三)开放时间及其免费或优惠的收费标准

(四)概述:各类体育赛事与非体育性质活动的举办详情

(五)商业经营开发情况;

(六)场馆无形资产开发情况。

第五章运营管理思路

积极拓展与国内外体育经营中介公司、专业体育俱乐部(如职业及业余俱乐部)及民间体育机构的紧密合作,共同开发中、小型体育赛事表演与培训项目,使之常态化并逐步积淀为传统,塑造稳定的市场格局。此举旨在提升南昌国体中心在公众心中的知名度,从而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与体育产品赞助商和社会各界合作伙伴紧密携手,有效发挥场馆的公众影响力,全面开发体操馆的广告潜力。致力于推动体育用品、广告业务、传媒服务以及关联产业的协同增长。借此积累稳定的广告客户群体,实现可观的广告经济效益。

通过强化媒体和广告推广策略,挖掘和提升体育馆的品牌价值以增加收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赛事冠名权的商业利用、广告发布的独家权益、以及电视转播许可的争取,以及各类竞赛表演活动的命名权等。

第六章 馆内基本管理制度

所有入场人员必须严格遵照体操馆的管理制度,确保配合管理要求。

所有设施仅供馆内人员使用,严格禁止外借,并严禁将其带出馆外使用。

维护公共环境卫生,请严格遵守场内禁烟规定,切勿随地吐痰。对于废弃的饮料瓶与杂物,敬请主动投入指定垃圾桶。

进入馆内时,无论天气如何,雨雪皆需将个人雨具放置于指定收纳区域,严禁携带入场。

确保妥善保管和维护馆内及办公室的所有设施、设备及其它物品,对于任何非自然损耗,将依据国家体育中心的相关规定,按照原价进行赔偿并进行相应处置。

确保运营的顺畅进行,每日实施常规性的环境卫生维护工作,以维持馆内的整洁与洁净。

入场规定严格禁止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性或环境污染物等危险品。

请妥善保管个人随身物品,并在进出场馆时务必留意安全,以防不测事件的发生。如遇任何意外,责任将由您自行承担。

管理人员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关门落锁。

体育馆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规章制度。

第七章我方义务

致力于遵循甲方设定的高标准,全面负责场馆的高效运营管理、设备维护保养以及环境卫生的整洁工作,以确保场馆设施设备的完整无损、安全可靠以及功能正常使用,坚决杜绝任何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

致力于为甲方的体育锻炼人员营造一个安全标准的训练环境,并提供优质而高效的服务支持。

承担健身人员入场管理职责,对运营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确保在每月25日前向甲方提交相关反馈信息。

致力于与甲方协同进行集体训练、专项训练及重要体育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承担因管理疏漏导致的各类意外事故及纠纷的应对与解决,同时肩负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赔偿和相关法律责任。

承担制度设立、应急响应预案与工作任务规划的编制职责,随后提交甲方进行审批确认。

致力于搜集并整理操作流程,积极探索管理最佳实践,旨在提升我们的精细化管理效能。

确保依据《劳动法》的要求,实施劳动合同的签署,同时致力于营造优质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的劳动安全与健康,以及人文关怀措施的落实。

承担保洁设备、工程设备、办公设施及统一工作服的维护经费管理职责。

全面负责员工意外事故及纠纷的妥善处置,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特殊岗位,如救生员、锅炉工及水电工等,其招聘要求极为严格。应聘者需接受国家专业机构的系统培训,并获取相应的上岗资格证书,以展现其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

确保员工的合规管理,严格遵循甲方关于进出营门及餐饮的规定。

负责甲方交办的相关工作。

乙方需严格遵守,禁止向任何第三方进行转包作业。在使用综合训练馆名称及相关知识产权时,必须获得明确授权。未经许可,不得对综合训练馆的核心结构、功能配置以及内外装潢进行任何形式的修改或改造。

在合同终止之际,我们承诺所有场馆及设施设备的运行状态将维持在不低于90%的优良水平,同时将积极履行协助甲方进行设施交接的相关义务。

1.2.2保障教学训练服务措施、保障体能锻炼服务措施

作为国家《全民健身计划》的重点推广活动,游泳对于提升身体健康与形体美学具有显著效益。在强调终身体育理念的当代,掌握游泳技能将带来长远的生活福祉。然而,在大学体育教学实践中,游泳项目常常被识别为技术门槛最高、挑战最多,且成效相对滞后的一个领域。令人关注的是,尽管游泳并未获得相应的广泛接纳,但学生群体中不会游泳的比例却与其受欢迎程度形成了鲜明对比。  鉴于此,高校游泳教育亟需策略转型,不再局限于竞技技巧的教学,而是转向传授健身知识,通过有效的引导激发学生对游泳学习的热情和积极态度。目标是强化学生的游泳健身习惯,提升他们的技能水平,并倡导他们将游泳视为不仅是校园体育课程的一部分,更是选择为终身健康锻炼的终身伙伴。

游泳后备人才方案

一、后备人才培养与梯队建设

(一)人才梯队建设目的

纳入人力资源战略规划,发掘并培养具有发展潜力的优秀人才,构建持久的后备力量培育体系,以保障公司的快速发展需求。

(二)人才梯队建设原则

1、原则要求,管理人才库的入库人员须配备明确的任职岗位。

2、原则要求:后备人才培养工作应每两年实施一次,以确保人才队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原则要点:人力资源部负责构建培训方案,各部门协同扮演重要角色,作为实践基地共同推进人才培养计划。

4、(三)人才储备基本流程

5、作为一项人才储备举措,人才库并非单纯挑选并培养人员后静待晋升。其管理需保持动态,仅在员工通过公司考核后方可任职。在人才库中,适时引入新鲜血液至关重要,对于短期内未觅得适宜职位的个人,亦需持续维护其知识与技能更新。

6、对于未能入选的员工,他们有可能通过后续的学习与提升,逐步具备所需的人才资质。因此,人才库的人员更新是必要的,以确保其始终保持合理的流动性和多样性。

二、人才入库选拔

人才库构建依据来源划分为内外两个渠道:内部分别通过胜任力模型的储备,其选拔过程涵盖了知识、技能与素质三大核心维度。

1.基本素质测试

本次评估着重考察应试者的逻辑推理能力、在实际工作中的管理理解积淀,以及专业技能的掌握深度。我们采用笔试作为主要的测评手段。

2.业绩考核要求

历年本岗位的工作绩效评估结果,按照《绩效管理制度》的规定,优先考虑绩效排名卓越的员工。

3.心理测验,360°行为素质测评

个体的性格与心理特质在所有工作环节中发挥潜移默化的作用,塑造行为模式、工作态度及业绩表现。鉴于此,我们采取多元化的心理评估手段进行综合评价。

1.2.3保障各类集会服务措施

总则

为确保体育赛事活动的有序进行及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规章而设立,其宗旨明确且严谨。

体育赛事活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指的是在我国领土范围内依法组织的各级各类体育竞赛活动的总称。

第三章: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应遵循政府监管与行业自我约束的并重策略,实施分级别、分类别的管控,强化事中事后监督,致力于提升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效能。

体育总局,即国家体育总局,负有对全国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而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体育管理部门,简称地方体育部门,则承担着对其所管辖区域内的体育赛事活动实施监管的重任。

体育协会,包括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以及各级地方体育总会和全国性、地方性单项体育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履行对体育赛事活动的指导、服务与规范化管理职责。

体育赛事活动的举办须严格遵循如下原则:合法性、安全性、透明度、公正性、诚信精神、文明风尚以及绿色环保。

5. 本规定中的主办方指赛事活动的发起者或个人;承办方特指负责赛事筹备与执行的具体组织或个人;而协办方则指提供专业指导、物质支持以及人力资源协助举办的机构或个人。主办方、承办方与协办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须通过书面合同形式明确约定。

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

第六条体育总局以及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性运动会申办管理规定申办,报国务院批准后举办。

地方体育部门及地方体育总会负责主持其管辖区域内综合性运动会的申办规程的制定与执行。

任何国际体育赛事活动的申请,须遵循审批流程,未经官方许可,严禁擅自申报。

以下国际体育赛事活动需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报体育总局或国务院审批:体育总局主办或共同主办的重要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涉及奥运会、亚运会资格或积分的赛事,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跨省(区、市)组织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涉及海域、空域及地面敏感区域等特殊领域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

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如由体育总局所属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导,或者与地方合作主办且以这些机构为主导,必须纳入国家体育总局的年度外事活动规划。此类活动通常遵循上级原则,由具备外事审批权限的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审批。

地方自行主办,或与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共同主办但由地方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由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不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但应统一向体育总局备案。

对于商业性和群众性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准则,并依据当地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外事程序。

对于参与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人员,其来华邀请函及接待通知等相关外事手续的办理,将遵循'审批方负责邀请'的原则进行。

体育赛事活动,如涉及健身气功、航空体育及登山等项目,凡有行政审批要求的,应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执行。

体育赛事活动,如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须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部门批准,并履行同级公安机关的备案程序。

中国境内的国际单项体育赛事活动,如由任何组织或个人主办或承办,并涉及与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相关事宜,须经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协商并达成一致。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代表我国参与相应的国际体育组织的事务。

除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体育总局对于体育赛事活动实施非行政审批管理。然而,如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海事、无线电管理、外事等相关部门有特殊规定,主办方或承办方需遵照相关程序办理。

地方体育管理部门应严格遵循国务院、地方人大和政府的规章制度,致力于简化体育赛事活动的审批流程;对于仍需审批的部分,持续提升服务效能与便利性。

地方体育管理部门应积极推动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实际情况构建体育、公安、卫生等部门间的协同联动,实施针对商业性和群众性大型体育赛事活动的‘一站式’综合服务体系。

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皆可依法发起并筹办体育竞赛活动。

在组织或实施体育赛事活动中,机关、事业单位及体育协会应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推行择优选择承办方的策略,并倡导全社会的广泛参与与支持。

名称规范要求:第十一款,体育赛事活动的命名应当遵循相应的准则。

(一)确保项目的具体内容与所举办的地域和体育赛事活动相契合。

(二)确保活动的行业领域和目标受众与主办方的要求保持一致。

(三)确保本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具有独特的标识性,与他人的或任何其他组织的同类活动名称有显著的区别。

(四)不得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任何内容都应确保真实无误,避免引发公众的误解或混淆。

(六)不得使用具有宗教含义的文字;

(七)在文本编制中,严格遵循国家法律规章及政策指示,恰当地融入具有政治、外交和安全内涵的术语,如"一带一路"、"金砖国家"和"上合组织"等。

(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体育赛事命名规定:对于由中央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全国性社会组织举办的具有国际、全国性质的体育活动,其名称允许包含‘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标识或相近概念。然而,对于非上述主体举办的赛事,应当避免使用与这些官方名称相似或混淆的称谓。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

第十三条: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设立组委会等组织架构,相应设立竞赛、安全、新闻、医疗等专项委员会,明确规定各环节的职责划分与合作机制,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各方协作顺畅。

主办方需全面履行体育赛事活动的保障职责,确保活动的安全进行。这包括对重要赛事进行风险评估,制定详细的风险应对预案和安全实施计划,并严格监督各项保障措施的执行。若主办方直接负责赛事的筹备和组织工作,其责任等同于承办方的要求。

主办方需确保协办单位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在质量与安全性上的严格把控。

第十四条:对于符合条件的重大或关键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设立党的组织,确保在赛事活动中充分发挥党的领导作用。

第五项:在组织体育赛事活动中,主办方与承办方应根据实际情况,确保以下必要保障措施的实施:

(一)确保配备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确保场地、器材和设施均按照相关标准与规定进行配置。

(三)实施全面的医疗保健保障、公共卫生维护、食品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管理、安全保衛策略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举措。

对于体育竞赛项目中涉及的身体条件特殊要求,主办方或执行机构需明确规定,要求参赛者出示符合赛事标准的健康状况证明,而参赛者须积极响应并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体育赛事活动,由体育部门主导举办时,应积极采取措施购置公众责任保险。我们同样鼓励非官方体育赛事活动的主办方及参与者考虑购买公众责任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以确保安全与责任覆盖全面。

第十六条:依据国家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对裁判员管理的规章制度,主办方或承办方应秉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择优的方针,选拔体育赛事活动的裁判员。

体育赛事活动,由体育部门主办者需在活动举办前,通过网络媒介或新闻传播途径,公开公告于社会大众。

提倡并积极促进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在筹办阶段,通过政府网站等多种媒介平台,全面公开赛事详细信息,具体涵盖如下内容:赛事名称、活动日期、地点、主办方与承办单位、参赛资格规定以及奖惩细则等基本要素,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第十八条: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标识、举办权益、转播权以及其它无形资产权益均受法律严守,主办方与承办方有权依据法规进行市场开发,合法获取相应的收益,任何机构或个人均不得擅自侵犯。

主办方和承办方在组织体育赛事活动中,应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积极办理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及著作权登记等法律程序,确保以正当途径保障体育赛事相关的权益。

第十九条:如遇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或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须对体育赛事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或实施进行调整或取消,主办方需在获取确切信息后立即公示。由此产生的对承办方、协办方、参与者及观众等各方的经济损失,主办方应依据相关协议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第二十条:个人、法人及其他法律主体在依法参与体育赛事活动中,理应享有所需的基本安全保障及优质赛事服务权益。

在筹备和举办体育竞赛活动中,主办方或承办方应确保对收集的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信息实施严格的信息安全保障,同时必须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坚决杜绝任何违法使用或信息泄露的行为。

第21条:所有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涵盖参赛者、裁判员、志愿者、观众以及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机构的工作人员等)均应严格履行诚信、安全及有序的各项职责,在比赛、参与和观赛过程中务必做到: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秉持体育精神,坚决杜绝任何虚假行为与不正当竞争,严禁采用兴奋剂,禁止操控比赛结果及任何形式的冒名顶替。

(三)严格遵循竞赛规则、规程、赛场行为准则以及组委会制定的各项规定,主动配合安全检查,服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积极维护体育赛事活动的正常运行秩序。

(四)参与者应严格履行社会公德规范,确保体育设施的完好,不得对公共安全构成干扰或威胁,同时在体育赛事活动中需遵循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展现出文明行为。

第二十二条:体育赛事参与者应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体育精神,在体育活动过程中主动塑造健康积极、和谐文明的竞赛环境及舆论传播基调。

第二十三条:主办方与承办单位应严控比赛场地环境,确保赛场秩序井然,坚决预防斗殴、踩踏等突发事件的发生。同时,必须杜绝任何不文明、不健康行为,包括含有侮辱或谩骂性质的言论,以及任何可能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旗帜和标语。入场规定严禁携带任何危险物品。

第二十四条: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参与体育赛事,主办方或承办方有义务向其法定监护人明确揭示可能存在的风险,并要求监护人出具相应的知情同意书。

主办方和承办方在组织涉及外籍人员参与的体育赛事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循国家的相关管理规定。

体育赛事活动服务

第六十二条:体育管理部门与体育社团应履行职责,为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体育竞赛活动提供适时的引导和支持服务。

优化公共体育场馆,尤其是大型体育设施的运营效益与开放程度,我们致力于通过组织体育赛事活动来实现这一目标。

第二十七条:体育部门与体育协会应依据其职能及章程,持续强化对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及其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不断优化体育赛事组织管理效能。

第二十八条:体育部门及体育协会可选拔具有丰富体育赛事组织经验的专业人士充任体育赛事活动指导员,他们将投身于现场指导工作中,并依据项目特性建立详实的专家资源库。

第二十九条:体育部门设立专项基金支持体育赛事活动,采取奖励及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激励并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体育赛事的组织与开展。

第三十条:地方体育管理部门有权限制性地制定所辖地区的年度《体育赛事活动服务指导目录》,详列如下内容:一、年度社会力量可申请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清单;二、优先予以支持的体育赛事活动筛选标准;三、公共体育服务涵盖的范围、服务项目明细以及相应的收费标准。

建议主办方在筹备体育赛事活动时,积极主动向地方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事前备案。经地方体育部门评估后,对于具有显著社会价值与广泛影响力的赛事活动,将被纳入《体育赛事活动服务指导目录》。政府部门将通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及提供专业指导等手段,予以大力支持。

第三十一条: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充分运用专业专长,致力于提升体育赛事活动的标准化与规范化进程,为此制定并发布相应的比赛组织手册和参赛指导方针。

体育赛事活动的举办须知应涵盖以下要素:基本条件与标准、竞赛规程、服务与保障体系,以及对主办方和承办方的基本规定。

体育赛事参与指南应涵盖以下基本要素:参与者需满足特定的年龄、身体状况及运动能力要求,同时须承诺严格遵守竞赛规则,无条件服从赛事活动的统一安排。这些是参赛者必须知晓的基本规定和常识。

第三十二条:体育协会有义务根据赛事活动主办方及承办方的需求,实施全面的技术支持、规则解读和器材配备服务,旨在建立完善的比赛指导与服务体系。

第三十三条: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有义务公布其为体育赛事活动提供的服务收费标准,按照相关法规收取合理费用。在执行服务时,必须确保非强制性,严禁以任何形式违反法律法规,超出规定范围收费。

体育赛事活动监管

第三十四条:体育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体育赛事活动监管体系,灵活运用多元监管策略,深度挖掘并整合‘互联网+监管’的优势,致力于推进各部门、各级别以及各业务领域的信息共享与一体化应用,从而实现综合、智能和动态的监管模式。

第五十一条:在体育赛事活动筹备阶段或进行过程中,若体育部门察觉可能不符合活动规定、标准或规则的情况,或者接收到相关建议、投诉或举报,应迅速处置。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权范畴,应及时转交,并全力协作以确保妥善处理。

第六十三条:体育协会负有引导行业稳健发展的职责,需强化对会员机构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日常监管,致力于提升其策划、执行和合作举办体育赛事的能力和标准。

第三十七条:体育协会依据体育赛事的组织水平、参与规模、层级标准、服务保障及社会影响等多维度因素,对所管辖区域内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进行分级评价或活动绩效评估。

第三十八条: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在其章程中明确体育赛事活动的管理细则,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包括赛事组织的团体标准、奖惩机制、信用体系及反兴奋剂政策,以此强化行业自我监管。

第三十九条:主办方与承办方应严格履行赛风赛纪的监管职责,以确保体育赛事活动的公正公平进行。

四十二条:主办方与承办方应严格遵照国家关于体育赛事反兴奋剂的相关规定,全力支持反兴奋剂工作的开展,包括宣传教育及核查调查等环节,积极采取预防措施消除兴奋剂潜在风险,并在其职权范围内对任何兴奋剂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如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已有明确的处罚条款,将遵照其规定执行。

如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地方体育部门或其授权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勒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者,将根据情节处以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若属非经营性行为,罚款额度将限制在1000元以内。

(一)若未能遵循第七条和第八条关于体育赛事活动审批的要求,或者未能满足第九条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规定。

(三)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名称所应遵循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具体要求。

(四)涉及造成人身伤亡或产生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事件

(五)其他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体育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及其相关人员,在举办过程中若出现涉嫌欺诈行为或导致严重安全事故的情况,体育管理部门应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紧密协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涉及刑事犯罪的,将依法严惩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体育协会在组织体育赛事过程中出现的变相行政审批、违规违法收费等不当行为,同级体育管理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将依法进行纠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涉事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确保规范执行。

在体育赛事运营中,如遇涉及假球、操纵比赛结果、非法博彩或兴奋剂违规等违规行为,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及相关责任人应积极协同公安、市场监管及体育管理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体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工作中出现的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若触犯刑法,则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体育部门应构建完善的体育领域信用管理体系,将信用行为的履行状况如实记载,并实施信用评估。

省级体育管理部门须遵循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规定,针对在体育赛事活动中严重触犯法律、法规及规章的体育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实施列入黑名单的措施,并在法定期限内对社会公开,采取信用限制和联合制裁手段。

1.3.定制化重点区域服务策略

第一章 馆运行管理质量保证措施

运营策略倾向于综合训练馆的主营业务运营,其经济效益直接受益于项目多样性的丰富性。秉持'多元经营,体育核心'的理念,我们专注于体育健身、培训等基础产业的提升,并通过提供全面的服务,构建了涵盖健身娱乐的多元化选择,这促使消费者能够一站式满足需求,进而形成具有吸引力的体育娱乐消费市场,最终实现显著的经营收益。

策划与投资综合训练馆的设施改造,致力于实现多元化、集团化及信息化的运营管理策略。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场地使用效率,科学管理会员,同时强化财务管理,预防收银风险。借助先进的信息技术,逐步推进从传统的单一经营向专业技术管理模式的转型,最终提升企业的整体运营效益和竞争力。

致力于寻求大型企业的大力支持,同时注重场馆内部广告市场的深入挖掘与开发。

第二章 综合体育馆设备维修

实施设备四级保养检修制度

每日例行巡检与维护:核查设备运行状况的正常性。

月检:运行状态检查,对设备进行功能测试;

半年度例行检修:实施维护性保养,对设备进行全面清洁。

操作制度办法

工程服务部每日由专人对管理区域内公用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巡视,将检查巡视结果情况填写至《设备设施巡视记录表》,对发现异常情况给予及时处理,不能解决的问题应第一时间联系维保单位到场并通告、协助馆方进行处理,并在《设备设施巡视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当展区工作人员提出公共区域的维修需求时,工程人员需详尽记录报修详情。随后,根据所记录的内容,工程人员现场实施维修作业。维修工作完成后,由工程主管进行即时的维修效果评估,并同步填写《设备/设施保养检修记录表》。

当接收到紧急特殊维修需求时,项目工程主管需立即介入,进行统筹调度,并同步知会展馆主管领导。随后,迅速联络维护保养单位,现场支援馆方处理。维修完毕后,务必及时补填《设备/设施保养检修记录表》,并附上详细事件描述。

项目工程主管在遇到工程服务部无法自行处理的维修需求时,须首先向展馆负责人提交详细报告,经其审核确认后,遵循公司的管理审批程序上呈。只有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相关维修工作。

第三章 保洁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1、作业标准:

(1)、序厅:

序厅前台一尘不染,显现整洁光洁,玻璃大门光亮如镜,毫无指纹和尘埃;接待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