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全面救助对象识别策略
1.1.创新战略理念
1.2.项目职责与预期成果
1.3.工作流程与时间规划
1.4.项目工作规定
第二章家庭财务分析策略
2.1.基础规定
2.2.公司架构与职能划分
2.3.收入评估方法
2.4.评估方法与主体解析
第三章详细业务培训规划
3.1.创新与发展策略
3.2.基础准则
3.3.项目目标与责任分配
3.4.定制化培训流程与执行策略
3.5.关键标准与规定
3.6.定制化技能培训
第四章社会救助培训大纲
4.1.基础规定
4.2.社会保障措施
4.3.社会救助政策中的特困群体支持
4.4.紧急救援与灾民援助
4.5.医疗救助
4.6.社会援助中的教育支持
4.7.社会援助住房方案
4.8.社会援助与就业支持方案
4.9.紧急援助方案
4.10.社区伙伴的融入
4.11.质量管理与监督
4.12.法律义务与责任
第五章县医疗救助操作指南
5.1.项目启动背景分析
5.2.相关法规与政策支持
5.3.关键内容概述
5.4.项目规范与需求
第六章特困救助供养培训详规
6.1.基础规定
6.2.项目评估标准
6.3.流程操作指南
6.4.自理能力评估方法
6.5.社会援助与生活支持详述
6.6.救助与供养的基准规定
6.7.社会援助类型
6.8.终止救助与供养措施
6.9.服务管理
6.10.财务管控
6.11.高效监督与管理机制
6.12.补充条款
第七章创新政策推广策略
7.1.创新庆典活动概念
7.2.详细活动策划
7.3.组织领导架构与职责
7.4.详细规划与执行策略
7.5.详细活动规定
7.6.创新推广指南
第八章精彩项目执行亮点
8.1.人力资源策略
8.2.组织架构与职责分配
8.3.健全的日常运营规范
第九章全面评估体系
9.1.项目评估标准
9.2.绩效评估要素
9.3.评估机制
9.4.绩效评估流程
9.5.应用评估成果
9.6.额外注意事项
9.7.绩效评估标准
9.8.评价体系规格
9.9.绩效评估表格
社会救助服务方案文件
模板简介
社会救助服务方案涵盖了救助对象识别策略、家庭财务分析方法、社会救助业务培训与操作指南、创新政策推广及全面评估体系等核心内容。方案明确了救助对象识别的战略理念与工作流程、家庭财务分析的评估方法,详细阐述了社会救助(含医疗、特困供养等)的培训规划及操作规范,提出了政策推广的创新策略及绩效评估机制。该方案为社会救助工作的精准化实施、规范化管理及持续优化提供了系统的指导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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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服务方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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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全面救助对象识别策略

为切实强化与优化我县城乡低保的动态管理体系,确保将真正需援助的困难群体纳入低保覆盖,使当代优惠政策的实惠直达城乡困难人群,依据《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县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及《县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鉴于当前城乡低保工作的实际情况,特此拟定本实施方案。

1.1.创新战略理念

遵循XXX新时代的施政方针和共筑理念,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秉持以民为本的理念,确立"群众满意度"为工作的核心考量,严格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操作准则,我们及时剔除不再符合低保资格的对象,同时积极接纳新符合条件的贫困群体,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应退出者已退出,应保障者已纳入,以此推动城乡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1.2.项目职责与预期成果

2023年度县城乡低保核查工作的核心任务,遵循动态管理原则,主要包括如下要点:

(一)清退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

通过严谨的入户调查与公开听证评审程序,我们将剔除以下不符合资格的低保申请者。

首先,针对因自然因素导致的减员(包括去世和企业退休人员),相应停止向低保对象发放低保金。

针对那些子女已完成大学学业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再就业、且子女具备经济自立能力,不再符合低保资格的情况,实施清退措施。

对于采取欺诈手段,如虚报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以获取低保资格的行为,将实施清退措施。

四、针对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低保户,实施相应的退出保障措施。

第五,对于符合城乡低保实施细则中明确排除条件的,将依法实施清退措施。

(二)纳入低保的对象为城乡家庭,其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未能达到最低生活标准。各地应全面开展对辖区内的困难群众的细致排查,实施详尽调查登记,对于符合条件的家庭,优先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一类为一级重度残疾家庭:家庭的核心支柱,即主要成员或主要劳动力,因一级重度残疾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

二是多残户:一户中多人残疾的家庭;

第三类情况涉及重大疾病的困扰:家庭因成员罹患重疾导致高额医疗支出,进而陷入因病致贫的困境,或者家庭的核心支柱,主要劳动力因大病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

四类特殊家庭包括:遭遇意外变故,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以及单亲家庭,即子女仅由父或母一方抚养的家庭。

1.3.工作流程与时间规划

1、实施基层干部及其亲属低保待遇核查工作,旨在强化备案登记制度的完善。在现有2022年度基层干部低保备案登记数据基础上,深化问题排查与梳理,确保公正透明。

首先,需界定备案的对象范围。这里所指的基层干部包括所有在乡镇履行职务的领导人员、普通职员以及村(社区)委会的工作人员。而基层干部亲属特指其直系亲属及一代以内旁系亲属。

二、严格执行备案登记程序:当基层干部及其亲属申请享受低保时,相关村(居)委会及乡镇需提交附有附件1示例的备案登记表。在实施听证评审之前,必须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并确保相关人员在该过程中回避。公示阶段,应明确标注救助对象与基层干部之间的关系。

2、进行细致的家庭访问与评审:各村(居)委员会需对本辖区内的低保对象实施全面入户调查,确保覆盖率百分之百。在调查过程中,特别关注低保对象的就业状态、经济来源以及当前的家庭生活实际情况。同时,还需组织公开听证评审环节。

听证评审会遵循如下程序,由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主持: 1. 入户调查人员首先报告调查详情; 2. 听证人员随后对调查内容进行质询; 3. 接着进行无记名投票,并现场公开唱票结果; 4. 主持人宣布参会人员,包括驻村干部、民政所长,必要时纪委干部也会被邀请参与。 评审会议结束后,所有会场资料需妥善保管,包含听证与评审记录、评审员投票及最终结果汇总表等。 听证评审结果的统计表(附件)需经听证小组成员审核并签字确认,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留存于村(居)委会档案,另一份随同年度审核表提交至乡镇、街道民政所。 完成调查评审后,村(居)委会需如实填写年度审核表,同样一式两份,经调查人、村(居)委会书记或主任签字后,上报给街道或乡镇民政所接受审查。 此外,还需对本区域内尚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困难群众进行全面排查,并做好详细的调查登记工作。

3、乡镇街道审核流程:各村(居)委会需提交年度审查资料,民政部门将进行全面细致的逐户核查,特别关注‘非常补对象’,确保户数抽查覆盖率超过50%。核查结束后,民政所应出具官方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由民政所所长及分管负责人亲笔签字,再递交给县级民政局进行进一步审批。

4、民政局县级部门负责年度审查资料的审批:详细评审各街道、乡镇提交的年审文件,并在遇到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情况时,实施实地入户核查。

5、张榜公布。在县民政局完成审核工作后,由村(居)委会将核查后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按公榜样表(附后)进行张榜公布,城乡低保对象应公示到居委会和集中居住的居民小区,农村低保公示到村委会和各自然村,张榜时间不少于七天。张榜后如有举报的对象,所在村(居)委会和街道、乡镇应重新上户核查,不符合条件的坚决取消。因低保审核工作不到位,造成群众群体上访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追究乡镇民政所、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6、实施保障金审核与盖章程序:在进行村(居)委会入户核查时,需收回低保对象的《保障金领取证》。低保专干需根据低保对象自2022年以来的实际领取额,准确填写领取记录,户主需对领款事项签字确认,而经办人则由低保专干负责签字盖章。在提交年度审验资料时,乡镇、街道需汇总低保对象的《保障金额取证》,一并递交给县民政局,由其加盖审验章确认。

7、核查对象分类处理。

(1)对于已确认为低保对象的家庭,若核查结果显示家庭成员人口结构及总收入情况保持不变,并持续符合低保资格条件,将得以延续原有保障水平,继续享受低保待遇。

(2)当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人口或经济状况经过核查后发生变动,应当提交低保待遇调整审批表,随之相应调整其享受的低保待遇。

(3)对于经核查后被认定不符合适保条件的低保对象,应当办理取消低保待遇的审批手续,从而停止其享受的低保待遇。

(4)对未参与资格核查的低保对象,以及持有未经审验的《保障金领取证》者,其待遇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对于特殊情况中未能参与核查但确实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人员,应当先撤销原有资格,然后按照程序重新申请低保待遇。

(5)确保及时提交针对排查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的申请资料,以便他们能顺利纳入低保覆盖范围。

8、年审时间安排。

项目的时间框架为自四月上旬启动,至六月底圆满收官,期间的具体时间节点如下:

截至4月30日,将全面核查基层干部及其亲属享有低保待遇的实际情况。

县民政局将于5月20日前收到由村(居)委会提交的年审资料,包括低保待遇审批的增删调整记录、完整的申请材料以及《保障金领取证》,这些材料将接受详细的审核过程。

县民政局在6月10日完成审核工作。

根据全县核查结果,低保资格确认名单将于6月13日至19日期间公示。届时,所有符合条件的对象将领取《保障金领取证》,并预计在6月底完成全部的审验与盖章手续。

1.4.项目工作规定

(一)强化组织引领:  1. 县民政局成功召开城乡低保核查工作动员大会,明确了战略部署。各乡镇紧接着跟进,举行类似会议,逐级传达并部署相关任务。  2. 会议的核心内容聚焦于深入研习城乡低保相关政策,以达成思想统一,提升全体人员的认识,明确核查工作的目标与实施策略。  3. 县民政局组建了城乡低保核查工作专项小组,我方作为第三方社会救助力量,在县领导小组的监督与指导下展开工作。  4. 各乡镇需建立相应的核查工作小组,由分管领导亲自主导,村(居)委会主任直接负责,民政所长及低保专干具体实施操作。同时,将抽调必要人员设立专门的核查机构,确保人力充足,协同我方共同推进核查工作,从而提供坚实的组织支持。

(二)严谨执行核查流程:城乡低保对象的资格确认需遵循个人自述、村(居)民委员会初步评估、乡镇级审阅,以及县级民政部门的最终审批程序,确保审核过程严谨且无遗漏。核查过程中,我们将采用"察、询、计、访谈、比较"五步骤策略:实地考察住房条件、室内设施以及领取低保金的相关证明;听取申请人关于就业收入和生活状况的陈述;计算家庭总收入与人均月收入;走访邻里核实就业和收入情况;对比申请人家庭与同类困难户的差异,以确保公正公平。城乡低保对象的核查责任主要由居委会承担,入户调查覆盖率须达到100%。作为第三方社会救助机构,我们计划每月对新增城乡低保户中的20%、特困人员中的30%以及临时救助对象的10%进行实地探访。在农村地区,低保对象的核查工作由乡镇民政所负责,对于具备劳动能力的非常补对象,上门调查覆盖率必须达到100%。

(三)实施全面的社会监督机制:低保资格审核完毕后,所有符合条件的受助人员须在村(居)委会或住所公示,县、乡及村级设立公开热线电话,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对于任何质疑,将进行复审,严格依据低保规定进行逐个评估,决定是否维持或取消其低保资格,确保公正透明。

(四)一、强化纪律约束 低保工作者需提升职业操守,端正服务态度,致力于为困难群体提供高效服务,塑造专业形象。实施限时办结机制,对申请低保援助的群众,务必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材料审核或作出明确的不予批准理由通知。工作中坚决执行"六项禁令":严禁借此敛财、谢绝申请人宴请、不得索取财物、严格遵循程序办理低保、杜绝人情干预和关系优惠、确保调查材料真实无误。对于任何违规行为,将依据工作纪律,予以严肃惩处。

(五)实施严谨的督查验收流程 为了确保今年城乡低保对象核查工作的精准实施,我方将在县民政局的悉心指导下,集结一支由不少于24名专业人员构成的社会救助团队,其中包括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师及高级社会工作师等,他们将分别奔赴各乡镇及居委会进行实地督审。对于核查执行不力的情况,我们将及时上报县民政局,并进行公开通报批评。 在六月中旬的集中公示期,我们将组织乡镇民政所长进行交叉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设定整改期限。如整改未能达到预期,我方将依据县民政局的指示,协同各乡镇相关部门的干部,组建专门的工作小组,实施逐户深度核查,以确保核查工作的有效性与实际成果。

县基层干部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登记表(样表)

基层干部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政治面貌

 

单位

 

现任职务

 

低保家庭或申请低保家庭户主姓名

 

与基层干部关系

 

家庭基本情况

 

基层干部郑重声明:所陈述的情况均属实无误,若有任何虚假或隐瞒,本人愿意接受组织的相应纪律处分。

承诺人:  单位负责人:

基层干部及其亲属享受低保待遇情况统计报表

乡(镇、街道)

序号

户主姓名

户主所在乡(镇、街道)村(居)

干部姓名

与干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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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数

享受人数

月领低保金(元)

是否特别困难户

备注

 

 

 

 

 

 

 

 

 

 

 

 

 

 

 

 

 

 

 

 

 

 

 

 

 

 

 

 

 

 

 

 

 

 

 

 

 

 

 

 

 

 

 

 

 

 

 

 

 

 

 

 

 

 

 

 

 

 

 

 

 

 

 

 

 

 

 

 

 

 

 

 

 

 

 

 

 

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签字:

附件3

城乡低保对象核查公布榜

关于我社区/村庄的低收入保障对象,包括_____________等人员,经过2023年度的城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格年度审查,确认符合相关标准。自2023年始,他们将继续享有低保待遇。现予以公示,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如对公示内容有任何疑问或异议,敬请在五日内向我社区/村委会、相应乡镇街道办事处/管理委员会或县级民政部门提出反馈。

户主姓名 ,享受人户,月补助金额____

家庭住址______

困难原因______________

举报电话:

县民政局:

乡镇(街办、管委会):

居(村)委会:

县城乡低保听证评审结果统计表

基层行政管理单元: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年月日

序号

 

年龄

家庭人口

家庭困难原因

评审投票结果

总票数

造成票数

反对票数

弃权票数

建议

 

 

 

 

 

 

 

 

 

 

 

 

 

 

 

 

 

 

 

 

 

 

 

 

 

 

 

 

 

 

 

 

 

 

 

 

 

 

 

 

 

 

 

 

 

 

 

 

 

 

备注

建议一栏填写通过、否决或复核。

评审委员会成员确认并签署: 社区/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确认:

民政所长签字:  第三方:

第二章家庭财务分析策略

2.1.基础规定

县民政局致力于实施县社会救助项目,旨在全面保障我县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与生活必需品供给,维护社会公正,确保社会稳定。为此,我们将为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全方位的社会救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生活照料、康复支持、医疗陪同、社区融合、技能提升、心理辅导以及资源整合等,旨在深化分级分类救助模式,推动社会救助工作的高效与高质量发展。

为了切实推进本项目的顺利实施并确保社会救助服务的精准匹配,我们根据县民政局发布的社会救助服务采购需求,精心制定了县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评估计算详细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令第649号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XX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的《XX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遵照《XX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规定,我们旨在通过本方案,对我县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的收入计算与评估进行规范化操作,以推进社会公正,并充分考虑了实际情况。

第二条 评估原则: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计算。依据《XX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综合考量城乡社会救助保障家庭的实际生活,我们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全面审视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以及必要的生活开支,以此准确评估并确定家庭的实际贫困状况,从而精确界定社会救助保障的适用人群。

2.2.公司架构与职能划分

第三条 实施方案概述:县际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评估体系由民政部门主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以及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具体实施过程中,县民政局负责整体协调,指导乡镇(街道)制定精准的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计算评估项目及标准。我方将全力支持,协同民政局进行详尽的数据收集、汇总与核实工作。

第四条:在乡镇(街道)层面,民政工作的分管领导担任组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相关专业人员共同组建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收入评估委员会),负责区域内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计算规则的设定、标准制定,并处理实际评估过程中遇到的难题。

在设定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评估项目的具体内容与标准时,应组织各村(居)委会主任、村民代表,同时诚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深党员、行业权威专家及行风监督员出席,以确保全面收集各方的建议与意见。

第五条 我方承诺积极支持并参与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评估项目的制定与标准宣传工作,包括与乡镇(街道)紧密合作,协同进行受理、调查、咨询以及信访接待等事务。同时,我们积极响应,承担起现场跟踪及入户宣传教育的职责。

2.3.收入评估方法

第六条  家庭收入计算评估的项目内容。

家庭经济来源概述:家庭收入定义为共同居住的低保待遇申请者或享受者在法定期间内的所有现金和实物收益,经过扣减家庭运营成本、生产资产折旧、个人所得税以及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净额。这包括四类主要构成:工资性收入、经营所得、资产收益和转移性收入。

(一)工资性收入

1.对于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员工,需由其单位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薪资发放凭据,以实际发生为准进行结算。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银行流水记录。

2.对于无固定劳动单位的务工人员认定,其务工收入将依据益阳市的法定最低工资标准,并根据个人劳动力系数进行核算。(相关证明需提供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或者由乡镇街道经查询社保系统确认的无缴费记录)

3.在核算家庭经济状况时,对于70岁以上的老年人、生活重度依赖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患者,以及因离异或丧偶导致的未成年子女,其收入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酌情核减,具体比例为10%。

(二)经营性收入

1.收入核算原则如下: 1. 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的,其收入依据上一年度本地农民人均纯收入乘以个人劳动力系数确定。 2. 家庭拥有责任田等农业生产资料,并在农闲期间从事临时工作的,收入分配为务农占比50%,务工占比50%。 3. 对于家庭成员中存在严重疾病、重度残疾或未成年人需照料的情况,若无法外出务工且农业生产主要以自给自足为目的,将根据所持农业生产资料与平均水平的比较,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至60%作为家庭人均收入的计算依据。(收入认定依据:入户调查核实及集体评议结果)

2.养殖所得收入将根据实际运营情况核算(请提交相关证明:个人诚信声明及入户核查报告)

3.在未委派外部人员参与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依据实际运营收益,收入核算原则上要求,除特殊情况如需照料无自理能力的严重疾病或残疾人员导致无法外出就业者外,其他个体经营者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此部分收入不计入工资性收入(所需支持材料:个人诚信声明、入户核实记录)

(三)财产性收入

1.各类收益,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利息、股票分红、土地及房产的租金、征收或征用所得,均以其实际发生金额为准。(验证依据:个人诚信声明、入户核查、系统数据核对以及集体审议)

2.实际收益的村集体分红等收入将依据确凿的数额进行核算。(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个人诚信申报表及村集体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转移性收入

各类收入,包括但不限于退休金、养老金、失业保险金、遗属抚恤金及企业安置费用,将根据相应的个人诚信申报及系统核实的证明材料进行准确核算。

赡养费、抚(扶)养费根据以下方式计算:

1.如遇相应的合同、仲裁决议或司法判决,将依据协议、裁决或判决的金额为准进行结算。若实际支付额度超出上述规定,将以实际支付的数额为准执行。

2.针对未签署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情况,我们将依据义务人的家庭经济状况,采取如下计算方法:

(1)受益人为低保户或特困家庭成员,或者属于现役军人(后者限于服役期间的保障条件)

赡养义务豁免情况包括:现役军人、宗教人员在履行职责期间、监狱服刑人员以及家庭成员中存在重大疾病或重度残疾的情况。

(2)针对那些家庭财产合规且主要承担临时性工作的赡养责任人,赡养费的计算依据如下原则:

赡养费计算方法如下:     - 子女如具备固定收入,每名子女以年度工资总额的5%作为贡献;     - 对于无固定收入的城市务工人员,根据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计算赡养费;     - 全部从事农业生产的,依据上一年度本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计入。    特殊情况下,独生子女如有固定收入,其赡养费按年工资总额的2.5%计算;     - 对于无固定收入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城市务工人员,以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5%作为赡养费计算基础;     - 农民家庭中全部务农者,则参照上一年度本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5%确定赡养费数额。

(3)赡养费的计算针对家庭财产超出规定的情况,将遵循以下原则进行:

两个及以下赡养抚养对象的,按(义务人家庭总收入-低保标准×义务人家庭人被赡养人数计算。

三个及以上赡养抚养对象的,按(义务人家庭总收入-低保标准×义务人家庭人被赡养人数计算。

(4)确定子女抚育费的具体数额,需考虑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经济承载力以及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

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养义务人,其家庭财产需符合相关规定。针对未成年子女,抚育费的支付通常占其月总收入(减去必要开支和按照低保标准计算的生活基本费用)的20%至30%。如抚养者需负担两个或以上子女,比例可能适当提升,但上限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对于已经成年但因疾病(如重病、重残)、或精神/智力状况达到三级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抚育费的给付则按月总收入(同样扣除刚性支出和参照低保标准的必要支出)的10%执行。

当抚养义务人的收入不稳定时,若其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抚育费的数额将根据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水平,并参照相应的比例来确定。若抚养义务人家庭财产超出规定范围,子女的抚育费将参照赡养费的计算标准执行,条款参考(3)的规定。

若抚养义务人符合标准一(1)及标准二(2),在经过民主评议后,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比例可适度下调。

以下是验证流程的组成部分: 1. 个人诚信声明 2. 系统核查确认 3. 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查询 4. 户籍所在地实地调查

(五)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1.优抚对象领取的各类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新中国成立前老党员定期补助,高龄老人津贴;

2.报销范围包括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购置费用,以及因公殉职的员工的丧葬费用及相应的抚恤金。

3.各类奖助学金与生活困难补贴:包括奖学金、助学金、生活补助以及求职援助

4.政府及相关机构颁发一系列荣誉,包括劳动模范的津贴、见义勇为的奖金,以及针对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政策受益者的专项奖励和扶助金。

5.雇主代扣并由从业人员自行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以及个人以灵活就业形式承担的部分

6.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收益中,按照相关规定,所获资金的3年内专项用于购置(或重建)自用住宅(包括但不限于搬迁、装修以及常规的家具、家电采购等实际住房改善支出)

7.报销费用涵盖于基本医疗保险,以及由医疗救助基金支持的援助,针对残疾人的'两项补贴',还有政府和社会组织提供的临时性救助金与实物援助。

8.县人民政府与县民政局确认的不应纳入家庭收入统计的其他相关项目。

(六)支出型贫困家庭收入扣减

1.以下支出可认定为刚性支出:

(1)家庭医疗费用的自付自费部分:指在申请前12个月内的医疗总支出中,根据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个人承担的那一部分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总额。

(2)教育经费投入规定:涵盖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中、公办义务教育阶段以及普惠性学前教育阶段的学杂费,每年开学时需缴纳入学费用。按照实际缴纳金额,若超过8000元,将以8000元为限(具体计算标准依据相关文件执行)

(3)租赁住房等维持基本住房支出;

(4)突发事件必须性支出等;

(5)县人民政府及县民政局确认的刚性财政支出项目。

2.以下支出不得认定为刚性支出:

(1)购房支出;

(2)购置非生活必需品及奢侈品的消费开销

(3)择校费、留学费等支出;

(4)不必要的境外医疗和过度治疗等额外医疗开支

(5)因违法违规导致的支出;

(6)其他经县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确认的非强制性费用

3.在评估申请家庭的总收入时,针对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若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可扣除一名劳动适龄成员的部分收入(不超过低保标准的上限),同时具备两种或以上上述情况的,将扣除全额劳动适龄成员收入。此扣减不叠加于按最低工资标准10%的减计,以及因家庭内存在严重疾病、重度残疾或需抚养的未成年人导致无法外出务工且主要依赖种植业自给自足的情况。此时,家庭人均收入将以申请人所持农业生产资料与平均值的相对差异为基础,按低保标准的30%至60%重新核算,同时享受相关待遇。

(1)家庭中存在需长期护理的重度残疾人,包括一级和二级残疾,以及三级及以上的精神或智力障碍者,以及重病患者,他们完全或基本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依赖家庭成员提供全天候照料,而无其他合适照护来源。

(2)家庭中需抚养的3周岁以下,且需家庭成员亲自照护,而无其他合适照护者存在的学龄前儿童。

(3)针对需家庭成员全天候照护的,处于学龄阶段(4至18周岁)且因疾病正在进行治疗休学的学生,家庭构成中这部分特殊的成员情况需特别注明。

(4)县人民政府及县民政局明确了不计入收入的特殊情况

(七)其他有关经济状况核定计算

对于本方案中未涵盖的经济状况核实,将依据《XX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计算。

2.4.评估方法与主体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