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站保安服务投标方案
招标编号:****
投标单位名称:****
授权代表:****
投标日期:****
1.我国保安业的历史源远流长,可上溯至封建时期。明代的‘镖局’与清代的‘镖行’,专司护送贵重物品或货物,堪称早期的重要行业。进入民国,因战乱频仍且旧式保安服务效能低下,镖局等业态渐被淘汰。新中国成立后,为强化机关及单位的安全管理,各机构内部设立以安全保障为目标的保卫部门,并逐步构建起机关、单位和社会的群防群治安全保障体系。伴随文化大革命结束,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党的工作重心转向现代化建设,对安全防范的需求日益凸显。在此历史背景之下,1984年12月,中国首例企业性质的‘保安服务公司’于深圳应运而生。1985年1月,全国政法工作会议采纳深圳的经验,保安服务公司迅速在全国大中小城市崭露头角。截至2008年底,我市各区域相继建立了自己的保安服务公司。
据统计,XX市目前拥有的专业保安人员数量已突破十万人。自2008年以来,该市持续实施严格的专项整治行动,其中包括取缔若干不符合标准的保安培训机构,并着重整顿了歌舞娱乐行业的安全秩序,借此契机新增了数万保安力量。
2.在保安服务企业不断发展的同时,保安服务的行业组织也应运而生。1992年4月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意筹备成立“中国保安协会”。同年12月31日经民政部注册成立中国保安协会。1996年10月8日,经公安部、外交部批准,亚洲专业保安协会中国分会成立。中国保安协会正式加入亚洲保安协会,标志着中国保安行业正式与世界接轨。
1.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中国现代保安服务业应运而生,旨在满足外资企业及社会各界日益增长且多元化的安全需求。
2.历经数年,保安服务行业在企业数目及员工规模上实现了显著扩张。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经济效益实现了大幅攀升。
3.当前,保安服务业作为劳动力密集型的社会职业领域,展现出显著的行业吸引力。自1999年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保安职业纳入官方国家职业目录,赋予其正式编号:3-02-02-01,明确将其定位为独立的职业类别。该职业分为两大类别,涵盖329个细分工种,其中包括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而非服务或生产岗位),其中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序号为124,治安保卫人员对应序号为125。保安服务业不仅得到了国家法律的确认,更赢得了社会公众的广泛接纳和认可。
自从80年代中期,我国诞生了首例专注于向客户提供专业商业安全服务的保安服务企业以来,该行业的发展呈现出显著的加速态势,其主要特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随着专业化向社会化演进,我国保安服务业构建了多元化的主体框架,以政府主导的保安服务公司为核心,辅以社会力量创办的各类保安服务企业。初期,保安服务公司依托于公安系统,由公安机关组建,尽管法律要求实现职能独立,但其与公安机关的关系在法律层面尚未明确。依据1988年7月公安部发布的《关于组建保安服务公司的报告》,设立保安服务公司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程序,获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业务。作为服务型的企业,保安服务公司专注于客户的安全保障与咨询,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公安机关监管其运营,指导并监督其业务活动。组建的保安服务公司是当前保安服务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然而,关于非官方主体提供保安服务的法律规定存在不统一的现象,有待进一步澄清。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化,公众对于人身安全、财产保障的需求日益凸显,这直接推动了保安服务市场的强劲增长。在此背景下,正规保安服务公司遵循法律,向客户供应安全保障,与此同时,部分社会组织和居民社区也开始自行雇用保安力量维持秩序。值得注意的是,未经公安机关预先批准的众多企业组织也涉足了这一领域。
2.保安服务的业务范畴日益丰富,起始于基本的社会安全保障服务,进而延伸至涵盖特殊安全需求的专业服务,构建了多元化的保安服务体系。传统服务主要聚焦于人防服务,即通过派遣保安人员协助客户解决安全难题,其服务内容主要包括警戒、巡逻以及维护秩序等工作。随着业务的扩展,技术防范与咨询培训等新兴领域逐渐融入,成为保安服务的核心组成部分。当前,保安服务的覆盖范围已演变为以人防为核心,技防为补充的综合性服务模式。这一阶段,保安业务已经超越单一的人力防护,发展为集人防、技防、犬防、安全咨询及劳务输出等在内的全方位服务体系。例如,以重庆市保安服务公司为例,其业务经营范围涵盖了提供保安服务、派遣保安人员、组织保安人员培训、提供安全信息咨询服务、设计安装安全技术设备,以及销售和维修安全技术防范设备等多元化服务内容。
特许性质的保安服务:社会公众及客户一直以来所依赖的安全保障,由专业公司依据法定许可进行提供。根据《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保安服务企业的业务范围须严格限定在法律规定的服务形式与内容上,确保服务的专业性和合规性。
(1)提供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居民住宅区及公共设施区域的安全保卫服务
(2)押运涉及的物品包括货币、有价证券、贵重金银珠宝、历史文物、艺术珍品,以及危险品如爆炸物和化学制品。
(3)安全管理方案:涵盖各类展览展示、交易促销、文化体育及商务活动
(4)致力于研发和推广各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承揽各类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建设工程,同时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5)安全防范咨询服务。
另外,该规定明确规定了保安服务公司的禁止行为如下:
(1)提供个人人身保安服务;
(2)从事各类枪支、弹药及管制刀具等器械的经营业务。
(3)专营公安机关授权的警务标志、制式服装及警用器械的供应。保安服务公司应严格限定业务范围,仅限提供保安服务,禁止涉足非保安相关业务,排除生产与商业交易活动,严禁企业挂靠现象,并严谨创办关联企业。
尽管总体上,当前保安服务公司的主营业务以人力防范为主导。具体而言,劳动密集型的人力保安服务在收入构成中占据了显著份额;相比之下,技术密集和技术资金密集型的技术防范业务的收入份额相对较小;至于押运服务,其比重更为有限。因此,保安服务企业的业务特性主要依赖劳动力,尽管服务项目多样,但各类服务类型的占比尚不平衡,企业的自我增长潜能仍有待提升。为了优化经济效益,亟需调整和完善产品服务结构,强化企业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即增强内生发展能力。
3.随着服务对象规模与数量的稳步增长,保安服务现已广泛涵盖各类社会机构。起初,其主要服务于外资、合资、本地社区以及宾馆、娱乐场所等安全需求显著且自身安保力量不足的场所。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公众对专业安全服务形式的认可度提升,保安服务的需求逐渐扩展至更多领域。如今,保安服务公司或组织提供的服务内容丰富多样,包括但不限于门禁管理、内部安全巡查、活动会议秩序维护、物资护送、安全产品研发与施工、设施监控(报警服务)等。通过签订安全及劳务合同,保安服务已构建起与各行各业紧密相连的客户网络。然而,在保安服务普及过程中,私人保镖(主要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安全)的兴起引发了一系列新问题,公众对此持有不同看法,这一现象值得深入研究和关注。
4.保安服务公司在服务方式上坚持社会服务与辅警服务相结合,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社会效益也是保安服务公司着重追求的企业目标。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服务项目和安全服务活动与公安机关的工作有着紧密联系,其社会功能都是维护社会安全和治安秩序。根据1988年7月公安部颁发的《关于组建保安服务公司的报告》([88]公发14号)的规定,保安工作,在业务上受公安机关领导。从广义上讲,所有保安服务活动,都具有辅警性质。保安组织的某些安全服务工作,保安的一些业务如交通、治安巡逻、社区保卫都是直接受公安机关管理的。目前保安服务在辅警方面的作用是非常显著的。但是,也存在着保安服务公司辅警任务重,保安服务公司无偿投入过多、企业负担加大的问题。
5.政府部门对保安服务公司的管控策略正经历从行政与企业职能交织向政府主导下的监管模式的转型。根据2000年《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保安服务公司的设立被严格限定,仅允许由公安机关独家组建,排除了任何非公单位、部门或个人的资格。具体来说,这一权限集中在直辖市、省会城市以及隶属于省级公安局的市级公安局和县级公安局。这些保安服务公司受制于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统一领导和全面管理,其业务活动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确保行业的经营方向正确并强化保安队伍的建设管理。
鉴于公安机关与其创办的保安服务公司存在从属关系,法律法规要求保安服务公司需独立运营,作为法人实体,自负盈亏,自行承担民事责任。尽管如此,实践中,公安机关与保安服务公司在所有权及经济层面的关联性依然显著,公安机关实质上被视为产权所有者。公安机关不得干涉保安服务公司的财务独立,如挪用资产、报销费用或提供经济担保,且不得通过指派警员担任管理层来操控业务。《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对此有明确阐述。保安服务公司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注册,法定代表人需经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批,且禁止公安机关现任领导在保安公司兼职。派驻至保安公司的民警可保留警籍,但不得着警服,其晋升、晋级待遇与其他在职民警一致,薪酬福利选择单一制。
7.随着产权制度的转型,保安服务行业正逐步脱离集体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朝着民营化模式发展,其提供的社会安全服务日益趋向市场化与规范化。依据国务院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如《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号),'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批'仍属行政许可范畴,而'开办保安服务企业审批'则归类于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背景下,保安服务继续保持特许经营模式。尽管市场上存在未经正规途径设立的保安服务企业或组织,但由于相关政策文件明确限定重要业务为特许经营,除正规保安公司外,其他类型的企业或组织在业务范围上受到严格限制,主要集中在提供人防服务。因此,非人防领域的安全服务业务市场竞争机制尚不健全,要实现市场拓展,应适度放宽对经营许可的限制,仅对特定领域实施特许经营管控。
当前保安服务业的格局表现为公安机关主导下的保安服务公司为主体,辅以物业保安和社会组织的补充服务,商业性和内部保安服务交织形成多元化的服务体系。然而,受传统体制制约,许多关键的保安服务项目仍实行特许经营,且保安服务公司主要侧重于劳动密集型的人身安全保障,导致行业市场化程度不高。此外,民营资本在保安服务市场的准入门槛较高,私人安全服务领域尚未全面覆盖,保安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升,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缺乏统一的国家和服务行业标准。因此,保安服务业亟需在强化法制建设、推进制度规范化进程中发展壮大,迈向更为成熟的发展阶段。
专业保安服务定义: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安全需求,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相关规定,由合法设立的企业或组织提供的专业化安全保障与相关服务行为。通常在客户提出需求并依据合同条款,通过实施门禁管理、守卫、巡逻、货物押送、随身保镖、人群管理、技术防护以及安全咨询等方式,确保客户的人身、财产及信息安全,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一)业务范围
中国传统保安业务涵盖以下核心领域: - 门禁管理与守卫 - 定期巡逻任务 - 营业性文化体育活动安全保障 - 武装押运服务 - 道路交通秩序辅助维护 - 特殊性安全解决方案提供 - 保安器材销售与技术推广 - 专业咨询顾问服务 - 安全设施项目承接与安防体系构建 - 社区与公共安全延伸服务
在改革驱动的时代进程中,保安服务业正逐步拓展至诸如物业小区、各级学校、大型活动安全保障、停车场管理、以及海上作业等新兴服务领域。企业已积极涉足娱乐场所与网吧等特殊行业,包括剧毒与爆炸危险品配送、企业与事业单位、教育机构、金融中心、停车场设施、安防技术应用、特种护卫犬服务、开锁业务、商业盛事安保、交通辅助管理、废品回收和典当等行业。这种通过革新经营理念、拓宽服务版图的发展策略,已经成为众多城市推动保安服务业实现产业化增长的显著路径。
从保安服务的经营范围看,保安服务行业已经从单一的人力保安,发展为保安守护、巡逻、押运、技术防范等四大主要业务。保安守护巡逻主要包括出入口守卫、目标部位守护、区域巡逻、人员密集场所巡逻等;保安押运主要包括金融押运、危险物品押运、贵重物品押运等;技术防范主要包括视频监控、报警运营、网络安全、安防工程等业务。此外还开展了随身护卫、安全检查、安全风险评估、秩序维护等业务。
(二)主要服务种类
1.安全保障服务实施: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据客户环境特性和需求,根据签订的保安服务协议,我们提供包括巡逻、门禁管理、守卫、货物押送以及技术防护在内的多元化的安保服务,确保客户的财产与安全得到全面保障。
2.安全巡逻服务:指保安人员对指定区域、路段及目标实施的定期巡查与警戒任务,旨在维护区域安全与秩序。
3.客户单位出入口安全管理:专业保安人员负责实施守卫、身份验证及出入物品检查等职责。
4.专业守卫服务:指保安人员针对特定目标实施的监护与维护职责。
5.安全保障服务:我们提供专业的保安人员,实施伴随护送策略,确保客户财产在运输过程中的全面安全。
6.专业安防服务:我们的保安团队将科技手段与设备巧妙融合,针对客户指定的区域及重点目标,实施定制化的报警系统安装与维护。我们承诺提供全天候接警响应,以及先期预警和全面的防范服务。
随着国务院第564号令《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实施,民营保安服务企业的崛起蔚然成林,其广泛的地域分布、庞大的企业数量与员工规模构成了行业显著特征。根据条例规定,公安机关的角色从直接管理转向了对保安公司的监督,结束了长达数十年的既办又管的运营模式。顺应这一变革潮流,传统的保安服务模式逐渐式微,市场规范化进程推动了中国民营保安服务业崭新的发展阶段。
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承担全国范围内的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则在各自行政区域内执行类似的监管任务。在公安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下,保安服务行业协会依法实施行业自律行为。
作为保安服务业的监管核心,公安机关承担着该行业的统筹指导与管理职责,对保安公司的业务运营实施监督。与此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税务机关以及物价管理部门依据其法定权限,协同公安机关,共同推进保安服务业的有效管理。
中国保安协会作为我国保安服务业的自我管理机构,肩负着如下重要职能:协同公安机关推进保安服务业务的组织与协调,规範行业行为标准,提升保安人员的专业素质,优化保安服务质量,强化行业内部建设,从而推动保安服务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公安部颁发了第112号令,即《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旨在依法严谨地规范保安管理团队,并提升保安员的专业素质。这部法规的出台顺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以及满足公众安全期望的不断提升。它的实施标志着我国保安服务业迈向规范化与成熟的新阶段,具体体现如下:
(一)明确了保安服务的范围
条例针对保安服务活动的全面公安机关监管,从三个方面明确了服务范围的规定。
1.保安服务公司将依据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向客户单位派遣保安员,执行包括门卫值守、区域巡逻、设施守护、货物押运、随身保镖、安全检查以及实施安全技术防范措施与风险评估等一系列专业服务。
2.该工作范畴涉及机关、团体、企业及事业单位雇佣人员,主要职责包括在本单位内执行门卫、巡逻和守护等安全保卫任务。
3.是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其中,自行招用保安员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条例中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二)确立了保安服务企业的准入管理规定,同时明确了自行招聘保安员的单位需履行的备案手续。
中国保安行业的构成主要包括两大类机构:一是专业保安服务公司,其中包括提供武装守护和押运服务的特殊保安企业。
条例针对各类保安从业单位的独特性质,分别作出了详尽的三项规定。
1.申请设立保安服务企业需获得公安机关的审批,注册资本最低要求为人民币100万元。公司需配备固定的经营场所及提供保安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与装备,拥有符合资质的保安员和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的运营管理体系。
2.申请设立专门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企业,必须遵循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划与区域布局要求,注册资本应达到普通保安公司的十倍,且股权结构应以内资为主导。同时,其守护押运人员需满足国家设定的资质条件。
3.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备案,且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此外,条例还对保安服务公司取得许可的具体程序作了规定。
(三)明确规定了保安员的任职资格,以及对其管理和培训的策略,同时强调了对保安员权益的保护措施。
作为保安服务的实际执行者,保安员既要严谨履行职责,又应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对此,条例从三个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1.保安员资格的明确要求包括: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严格考试与审核,并在通过后留存指纹等个人生物信息资料,只有这样才会颁发保安员证。
2.保安从业单位需履行对保安员的管理和培训职责,确保其专业素质的提升。
3.规定了保安员的权益保障。
(四)对保安服务行为作了规范
《条例》着重从四个方面规制与公民、法人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息息相关的保安服务行为:首先,强调保安服务公司必须与客户单位订立书面合同,且合同应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阅,并对即将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严谨审核。
2.根据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指定,严禁治保安卫关键单位雇佣外资独资、合资或合作性质的保安服务公司实施安防保障服务。
3.保安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主要包括对相关证件的查验、人员登记、区域巡逻及守护等任务。然而,必须严格遵循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不得擅自搜查他人身体,也禁止妨碍公职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对于执行武装守护押运工作的保安员涉及枪支使用的,应严格遵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4.保安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监控录像资料及报警记录,相关从业单位须确保最低保存期限为30日,并严格遵守,禁止任何形式的篡改或非授权传播。
(五)对保安服务的监督管理作了规定
条例针对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详细规定了四个方面,旨在确保其高效执行与合规运营。
1.公安机关,特别是公安部,负有对全国保安服务活动实施监督与管理的职责。而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则专责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安服务活动监管工作。
2.公安机关需监督并指导保安从业机构实施并确保相关管理制度的完善与执行。
3.公安机关需公示投诉途径,接受公众投递,并对收到的投诉迅速展开调查并给予妥善处置。
4.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均不得创办或涉足保安服务公司的运营,亦不得以任何形式间接干预其商业活动。
三、保安服务行业准入条件
(一)普通保安服务公司准入条件分析
根据《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设立普通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要求需向相应的设区市公安机关提交如下文件清单:
1.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2.要求提供拟任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副总经理等核心管理人员的详细个人信息,包括有效身份证件、详尽的简历,以及保安师资格证书的复印件。此外,还需提交他们在军队、公安、安全、司法等相关领域拥有五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和管理资历证明,证明中需包含在上述机构的任职经历。同时,必须附上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等相关法律证明。
3.所需提交的文件包括:用于证明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相关法律文件,以及提供保安服务所必需的设备、交通工具等配套资料。
4.详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以及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相应资格证明
5.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设置、保安服务管理规定、岗位职责明细以及保安员行为准则的相关文件资料。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二)分析武装守护押运保安服务公司的准入标准
根据《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在常规申请程序基础上,需额外提交如下文件:
1.1000 具有核准的万元及以上注册资本的法定证明文件
2.提供明确的国有独资或国有资本在注册资本中占比超过51%的法定所有权证明文件。
3.相关材料,需确保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所设定的资格要求
4.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专业运输专用车辆及配套的通信与报警设施的必要材料。
5.关于枪支安全管理与设施配备的详细资料
对于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公司,其所需提交的资料将不同于设立普通保安服务公司的基本要求。
(三)外资保安服务公司准入条件分析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规定,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统称外资保安服务公司),除了向公安机关提交申请设立普通保安服务公司和武装守护押运保安服务公司所必须提交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合同;
2.外方的资信证明和注册登记文件;
3.对于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以及副总经理等关键职务人员,如为外籍人士,必须提交以下文件:在其国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无刑事处罚记录的官方证明(由当地警方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同时需提供至少5年的保安经营管理经验证明,以及在中国获得的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作为附件。
对于在《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生效前已成立的保安服务公司,当其更换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关键职务由外国人担任时,除需遵循常规的申请程序提交相关材料外,额外要求提供外籍人员的就业许可复印件。
(一)法律对策缺失
历经多年的保安服务业发展历程,其现行的管理依据主要源于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这是一项部委层级的指导性文件。在地方层面,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多为地方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然而,现有规定尚存瑕疵,对于保安服务的法律属性存在争议。 根据公安部的规定,保安服务公司作为特殊的有偿安全防范服务提供商,旨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这些公司仅能由公安机关组建,且需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民事责任。然而,这并未明确界定其法律地位:若被视为独立民事主体,其他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理论上应获许可成立,但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组建的限制使得界限模糊,混淆了其服务性质——究竟是民事服务还是代表行政职能。 此外,由于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律依据主要依赖于公安部的规范性文件,国家层面对此尚未给予明确的法律承认。这导致保安服务业在诸如公司法适用性、产权归属、投资主体等方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存在不一致性,部分公司在注册过程中遭遇不必要的困扰。这些制度上的局限性阻碍了保安服务业现代化进程,产权不清、资金短缺等问题制约了其健康发展。
(二)市场乱、问题多
总体而言,保安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值得肯定,然而,伴随着社会需求的急剧增长,保安服务呈现出盈利潜力,导致部分地区的市场内存在良莠不齐的现象,问题凸显。
1.存在未经公安机关审批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情况,部分部门、机构或个人擅自以非法形式涉足保安服务行业。
2.存在某些单位私自雇佣非职业的闲散人员,作为其利益的保护性力量,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甚至无视公安机关的正当执法行为。
3.某些打着武术培训旗号的非正规保安教育机构,通过工作推荐或实习安排,将学员输送至合作单位,以有偿形式提供人力资源安全保障服务。
4.最初由保安服务公司派遣的安保人员,随后发生了未经许可的人员配置变更,出现了假冒身份的‘黑保安’顶替现象。
5.在缺乏法律保障与管理体系的前提下,部分民间调查机构涉足保安服务相关领域,进行民事及安全调查,此举往往逾越权限,对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侵害,同时对国家安全和企业安全构成潜在威胁。
(三)领域窄、层次低、后劲差
虽然少数保安服务公司在国内外享有盛誉,凭借其员工的专业素质和优质服务,但总体而言,大部分公司的规模化经营尚待提升,经济效益表现一般。他们的服务模式主要侧重基础的劳务提供,业务内容相对单一,对于私人保镖及安全调查等社会急切所需领域虽有需求,但受限于法律考量,尚未全面涉足(此处需确保合法合规)。这些公司未能充分满足日益增长的中小企事业单位、家庭和个人多元化且复杂的安全需求,技术含量较低。财务实力的不足导致他们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企业的长远发展面临挑战。
(四)保安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偏低
目前我国对保安服务人员的从业要求太低。
1.公安机关制定的保安人员招聘条件不高。
2.当前部分保安服务企业在经济利益驱使下,倾向于追求低廉劳动力,而非坚守行业标准,导致准入要求不断放宽,而非提高。尤其在劳动力市场紧俏之时,某些保安公司近乎‘敞开大门’接纳新成员,这使得新入职人员普遍具备较低的文化水平、理解力欠佳、社会阅历不足,面临适应工作的挑战。
3.保安培训不规范。
我国尚未设立专门的保安高等教育机构,拥有科班学历的高素质保安人才十分匮乏。部分地区的保安培训机构在设施(包括校舍与场地)、师资力量以及培训体系上未能充分匹配行业标准,表现为培训周期短、课程内容不完善,且考核过程流于表面。这些因素导致保安人员的专业技能未能得到充分培养,个人素质提升受限,工作中常出现行为不当,如滥用暴力、辱骂他人、随意搜查和违规罚款等问题,尽管严厉禁止,依然时有发生。
(五)职业发展未能与经济发展同步
职业特性概述:保安工作负荷重,体能消耗大,伴随显著危险,且常常需超时工作。尽管此类高强度劳动理应匹配相应的高薪酬,然而在运营中,部分保安服务公司过度剥削员工,以追求利润最大化,导致保安人员的收入偏低。这直接导致保安行业的社会认同度降低,工作缺乏吸引力,进而引发了高比例的人员流失,对保安业务的持续稳定运营构成挑战。
(一)加快保安立法
当前,我国保安服务业的发展面临着法律规范不足、职责权限界定不清以及管理效能不高等问题。主要表现为行业管理混乱,经营秩序无序,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这导致保安队伍中偶发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保安服务业的可持续发展构成挑战。这一系列问题已经引起了中央和公安部高层的密切关注与深切关注。
推进保安服务法制化进程:旨在依法界定并强化保安业的企业特性。立法将统一行业标准与行为准则,扩大保安服务涵盖领域,兼顾法规严谨与国际最佳实践,将诸如私人保镖和安全调查(私人侦探)等社会所需服务合法纳入保安业务范畴,以抢占市场先机。对于保安人员,明确强制培训规范、装备配置、福利待遇与生活保障政策,并严明准入条件,排除曾受刑事处罚、存在潜在违法风险的人员从事该行业。立法还需与国务院发布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相协调,确保国家和社会稳定目标的实现。
(二)制定保安管理政策
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构建保安管理政策,积极推进保安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其核心在于改革现行由公安机关独家经营的局面,开放市场准入,革新对保安服务业的管理模式,从政府职能转变到市场运作,实施全面的市场化运营策略。首先,我们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设立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对保安服务企业提供必要的行政许可,并设定相应的资格标准。针对武装押运、大型活动保卫、联网报警等特定业务,将设定特定准入条件,允许具备相应资质的一般法人实体创立保安服务公司。此外,旨在打破地域限制,激励公平竞争,打造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以此优化企业结构,推动企业间的整合与合作,提升整体竞争力。在确保国有资本主导的同时,鼓励多元投资主体,包括社会资本(外资除外)参与,以缓解企业的资金瓶颈,从而推动保安服务市场的壮大与发展。
(三)建立行业标准体系
为了推动保安服务业的规范化发展并提升服务质量,健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固然重要,然而构建完善的行业标准体系则是关键。这个体系应涵盖如下要素:首先,实施保安员的准入资格认证制度,设立明确的行业评价标准和管理体系;其次,设定严格的安全服务质量基准,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再者,清晰界定各方在保安服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业务流程的顺畅。规范保安服务行为有助于预防各类案件和事故的发生,同时减少企业与客户间的潜在冲突。当前,公安机关亟待制定《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标准》,规定保安人员的基本操作程序和服务品质要求;并与国家相关部门协作,出台《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对保安人员进行分级分类管理,明确不同级别人员的职业素质要求,以此强化他们的职业责任感,让他们在工作中有明确目标和可衡量的成果。
(四)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公安机关需积极构建和完善保安服务业的行业监管体系,强化对其的监督与指导。鉴于保安服务业的特性,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要求公安机关在市场经济发展背景下,主动出击,优化行业监管机制,切实承担起监管重任。
1.要改革现行保安管理体制
公安机关需实施职能转型,定位为主导监管部门,减少直接的行政管控,转向运用经济调控、法规遵行、政策导向和行政指导,对保安服务业实施更为成熟的市场导向监管。将以企业视角对待保安服务公司,遵循市场经济法则和现代企业治理体系,优化内部法人治理架构,强化监督与激励机制,以此推动企业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的提升。过往的政府全权介入和过度干预模式将逐渐转变为支持与引导,鼓励企业自主经营,同时对关键环节实施精细化管理和一般性服务实行备案或适度开放管理策略。
2.强化保安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保安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招录审查,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努力减少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保安人员是保安服务业最宝贵的资源,要高度重视并切实保障保安人员的合法权益,坚持多予少取,逐步提高保安从业人员的福利待遇,建立完善保安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职业风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见义勇为、因公导致伤残的人员,要及时落实保险、抚恤措施,保障其基本医疗和生活费用支出。同时,大力加强保安工作的宣传,特别是正面的宣传工作,弘扬正气,使社会了解、理解、支持保安工作,不断改善和提升保安服务业的社会形象,提高保安人员的社会地位。
3.加快保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面对社会的全面发展、市场的全面开放与人力资源的广泛流动,公安机关需革新传统静态管控模式,致力于开发适应性的信息系统软件。通过局域网的广泛接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信息互联,对保安员的招聘、培训、任职以及日常管理工作实施全程监控。从而实现对企业、保安人员及其服务活动的动态化、精细化管理。
4.加大对非法保安市场的查处力度
《治安管理处罚法》最新修订,已明确规定将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或设立保安培训学校的活动定性为违法行为,并随之设定了相应的惩处条款。这为强化保安市场的规范化治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公安机关需充分利用这部法律,严格遵循'五规范、五整顿'的准则,对非法保安市场实施强有力的执法打击,以净化保安服务行业环境。
格规范对保安人员的培训
在确保招录保安员队伍纯洁性的严格把控下,提升保安素质与塑造崭新形象的关键环节在于培训。公安机关需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协作,共同制定保安学历教育的教学指导方针,编订《保安员培训大纲》,并组织学术界专家编撰一致的教材,构建标准化的试题库,以此推动保安培训走向规范化轨道。保安学校务必遵循教书育人的原则,注重规范化、规模化运作,切实履行其作为培养专业保安人才的核心职责。
6.发挥保安协会的作用
作为公安机关与保安企业及人员之间的沟通纽带与桥梁,保安协会承载着双向信息传递的重要职责。它不仅是企业与人员表达诉求的渠道,亦是他们向政府反馈问题的窗口。在保安事业的进程中,保安协会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顾问角色,积极将企业与人员的声音传递给公安机关,提供支持与协助。此外,保安协会致力于推动国家保安法律法规的普及,促进保安工作的经验交流、保安产品的推广以及保安工作理论的研究,旨在通过这些服务活动,推动我国保安事业的进步,为建设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一)服务内容:
1.负责监管举牌叫卖停车位置、揽客住宿餐饮服务以及车票转售的行为管理。
2.致力于监管和管控黑车揽客、出租车拼客运营以及非法三轮车运输服务
3.监管社会车辆非营运出租车违规进入东西广场的行为管理职责
4.承担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共享单车及街头自行车的有序停放与管理职责。
5.承担流浪乞讨者、街头露宿者以及衣着不整者的管理工作:
6.承担起管理随意进行扑克游戏、遗留棋局活动中的饮食行为以及不文明丢弃烟蒂、食品和杂物的责任。
7.承担未经授权的唱歌健身、舞蹈表演(如扭秧歌)以及风筝放飞活动的监管职责。
8.承担引导游客井然进出站的职责,同时协助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和老年人上下车。
9.负责协助进行反恐维稳,应急疏散工作;
10.承担违规违法行为的上报、管控及支持处置工作。
11.承担站区全面秩序的维护与管理工作,确保其有效管理和治理。
12.积极并高效地履行上级交付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服务标准要求:
1.公共秩序方面
(1)无举牌喊站、揽客拉客、招揽住宿。
(2)无强拉诱骗、倒卖车票。
(3)无贩卖、销售管制刀具、仿真枪、爆炸物和其他危险品。
(4)本项目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决禁止任何销售、流通、分发非法出版物、音像制品以及含有反宣内容的物品的行为。
(5)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盗窃、诈骗、涉毒、赌博、扰乱公共秩序以及非法销售行为。
(6)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群体性事件。
(7)剔除杂技表演、街头演艺、乞讨行为、流浪生活、面相鉴定、占卜算命以及棋类娱乐。
(8)该区域不包括歌唱、毽球运动、球类活动、广场舞中的秧歌表演以及风筝放飞等健身活动。
(9)禁止任何不雅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站立、袒胸露背以及跨越防护设施。
2.交通秩序方面
(1)本项目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营运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无证私家车辆揽客、黑车接客、出租车、客运车和三轮车的拉客、拼客及绕道行驶现象。
(2)广场内严禁任何非机动车,包括社会车辆、出租车、三轮车及电动四轮车的擅自进入。
(3)确保无任何非机动车,包括摩托车、两轮电动车、自行车及共享单车等,出现随意停放的现象。
(4)广场内无车辆滞留和乱停乱放。
(5)出站口和地下通道无车辆通行。
3.市容市貌方面
(1)无乱涂乱画、张贴小广告和悬挂条幅。
(2)禁止在任何场合随意吐痰、丢弃口香糖残渣、乱抛烟蒂以及乱扔果皮、纸屑、杂物,务必保持环境整洁。
(3)无乱堆乱放乱拉乱挂、乱泼乱倒。
(4)严禁私自安装、设置、替换户外广告标识,包括但不限于广告牌、标志牌、指示灯箱、旗帜及电子显示屏等。
(5)广场内无摆摊设点、流动商贩。
(6)本项目承诺不包含任何形式的商品推广、促销活动,以及现场的商业宣传行为。流动摊贩售卖的报刊地图和散发的小广告、宣传品也将严格禁止。
4.市政公用设施方面
(1)公共设施如果皮箱、防护栏杆以及石礅等均保持完好,未遭受破损或位置变动。
(2)各种指示标志无污损、脱落。
(3)无损坏公用设施行为。
5.园林绿化方面
(1)无摘花、折枝、践踏绿地。
(2)严禁在树木上刻画、施加缠绕物,亦不得在树干上架设电线电缆。
(3)无擅自占用公共绿地。
(4)无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树木。
1.拥有丰富的公共场所秩序管理实践经验,能独立对接并协调公安、交警、交通等执法力量,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涵盖站区范围内的如下职责:维护治安秩序,如对喊站、喊旅馆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严厉打击非法运营的黑车;规范出租车运营,查处违规停车和营运,以及处理影响公共秩序的其他行为。
2.具备公共场所秩序管理所必需的装备和设备。包含但不限于:保安服装(春秋冬夏服作战靴、腰带及标志)、对讲机、防爆盾牌、橡胶辊、钢叉、手电筒、防刺手套、防刺背心、执勤白手套、皮手套执勤反光背心。
3.本项目的服务方案及规章制度须涵盖:人员管理规定、日常培训规程、岗位轮值制度、巡逻值班条例、交接班细则、奖惩机制、报警记录体系,以及会议、调度、着装要求、点名和培训等相关制度。
4.中标方需确保按照采购方的既定人数和岗位配置安排现场人员,并在合同生效之日当天全员到任。
5.在中标人入驻项目现场之前,应提交如下必要证件:所有拟派驻人员的身份证、健康体检报告、由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上岗证或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签发的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如若为退伍军人,则需提供退伍军人证明)。此外,还需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供采购方进行相关人员的身份验证。
6.致力于维护火车站站区的和谐运营环境,确保乘客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同时保护车站设施与设备的完好无损,防止火灾、刑事犯罪与各类治安事件的发生,以及对违规行为和突发状况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置。
7.制定详尽的各类应急处置预案,包括应对火灾、爆炸、暴力犯罪(如行凶抢劫、盗窃)、投毒、纠纷、斗殴、交通事故等可能导致的突发情况及群体性事件。所有预案将以书面形式提交给采购方备案,以便于迅速、有效地处理各类突发状况,确保站区内的消防安全、治安秩序、交通安全和刑事防范得到有效保障。
8.中标人需确保保安人员接受应急处置培训,以便他们能够妥善应对突发状况。此类培训应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实战演练,以确保其有效性。
9.中标人需确保所有保安人员均具备义务消防员资格,他们将接受岗前专业培训,重点涵盖消防技能。其中,年度消防演习应至少进行四次,以确保实践操作的熟练度和应对能力。
10.投标人需依据本项目的服务内容、标准化规定以及岗位设置的规格,进行相应的人员配置安排。
11.男性保安团队构成全员,且其中退伍军人的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12.只有在中标供应商提交的保安人员通过采购人的严格考核并获得认可后,他们方可开始履行岗位职责。我们坚持通过投标人的严谨岗位评估与选拔机制,构建一支具备高度责任感、技能娴熟且经验丰富的工作团队。
13.实施定期的员工绩效评估,针对评估结果不达标者,安排相应的业务强化培训。
14.投标人需严格遵循XX火车站站前地区管理委员会的指导,确保所有行为均积极响应并执行其指令。
15.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循并履行国家《劳动法》及其相关用工政策要求。
16.在应对临时的重大会议、大规模核查等特殊情况时,需增派人员及配备必要设施以确保安全,将根据采购方的需求进行相应的安排和部署。
XX火车站(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写)
1.企业宗旨:用心服务,使客户满意。
2.工作作风:勤、、细、实。
3.工作方针:应知应会;教育培训;监视测量;奖励处罚。
4.企业形象:热情、敬业、规范、诚信。
5.经营理念:管理无盲点,服务更规范。
6.企业精神:凝聚团队力量,持续追求卓越的价值导向。
7.发展规划:确立保安服务为核心,追求多元化拓展,致力于塑造品牌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