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登记服务投标方案
招标编号:****
投标单位名称:****
授权代表:****
投标日期:****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的纲领性指导,深入领会并践行XXXXXX系列讲话精神及其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和新战略,致力于推动现代农业强省的建设。本工作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积极响应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农村改革,激发内在发展活力’的战略部署,旨在为农村改革与发展的产权保障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在当前全省农业农村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的背景下,省政府遵循《2017年XXX省政府工作报告》的规划,特部署开展XXX市农村房屋不动产权益登记及其监管的相关任务,作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石性举措,以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和农业农村发展新动力的培育。
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党的十九大强调了“三农”问题在全局中的基础性地位,将其列为全党工作的首要任务。2018年中央及省级一号文件均着重部署了'深化实施城乡一体的农村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文件明确了对农民闲置宅基地和农房权益的管理,提倡实施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的'三权分置'模式。这包括了对农村土地和房屋不动产权益的界定和保护,旨在增强农民的财产权益,通过赋予他们更多的财产性收入来源,为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推行提供了坚实的产权支持基础。
以下是关于推进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关键要点: 一、作为对党的十九大精神的积极响应和实践,不动产登记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此项工作旨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维系农村社会的秩序与和谐稳定。 三、它是深化农村改革,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产权制度改革基石。 四、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不可或缺,涵盖在这一基础性内容之中。 五、实现自然资源资产化的目标,离不开这项工作的有力推进。 六、通过'凭证管地、凭证用地'的方式,它强化了土地管理和利用效率,提供了重要保障。
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筹安排,我们致力于实现农村房屋的全面不动产权籍调查,并向合法所有权人颁发相应的不动产证书。针对XXX市的具体情况,我们的工作策略如下:
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权籍)调查成果为基础,统一组织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籍信息调查;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权籍)调查成果以外,新增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地上房屋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全面查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权籍情况。利用信息化技术,将房屋权籍信息和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权籍)信息叠加整合,形成完整的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信息。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首次登记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基于已确认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地籍)调查结果,需补充调查并记录其附着且未予登记的房屋及构筑物权益(简称‘农村房屋权籍调查’),包括对新添及原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附着物的全面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简称‘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目标是提交满足不动产登记要求的各类调查表、册、图和数据资料。同时,对既有地籍成果进行详尽核实,明确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状况。利用信息化手段,依托现有权籍信息数据库和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地籍信息,整合农村房屋等建筑及新增权籍数据,构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信息数据库,使之与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无缝衔接,为登记工作提供信息技术支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关于首次登记的规定,进行不动产登记。在此基础上,建立包含图形、属性和登记信息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推动不动产登记管理的信息化进程。
实施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旨在详尽查明每宗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上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详情,包括权属确认、面积测定与用途界定等基本信息。此举旨在构建一体化的区域房地不动产权籍体系,从而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效能。此项目有助于推进农村改革的深化,包括创新农业经营、产业结构、服务体系以及政策体系,以激活农村经济活力,提振农民参与度,并奠定坚实的不动产产权基石。
以XXX市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权籍)调查成果为基础,全面查清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未经登记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权籍情况;全面查清新增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地上房屋的权籍情况,制作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首次登记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包括:前期测绘、权籍调查、信息叠加、资料整理、登记发证入库、证书打印及发证、纸质材料数字化、成果上报和整理归档等工作、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关联,满足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要求。
一、任务概述 1. 乡镇房屋权籍调查:涵盖15个乡镇的全面调查,包括新增土地权籍调查和房屋权籍数据更新。 2. 数据库建设:实施权籍信息的叠加整合建库,以及数据库的合并与成果资料的汇总。 3. 证书处理:负责调查范围内证书的制作、发放,以及纸质资料的数字化转换。 4. 成果管理:确保调查成果的上报、整理与归档,满足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 5. 平台关联: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有效衔接,符合相关登记工作要求。 6. 设备购置与实施:承担全市农房工作的设备采购与实际操作执行职责。
(1)《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
关于房产测量的标准规范:中国国家标准GB/T17986-2000《房产测量规范》
(3)《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
(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的函》(国土资厅函(2017)1029号)
(5)《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国土资发(2014)101号)
(6)《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国土资发(2015)103号)
《XXX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文件编号:XXX集办发【2013】17号)
(8)《XXX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XXX省地籍调查县级平面直角坐标系建设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办发(2014)13号)
现行土地利用分类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代码》(GB/T 2260-2007)
关于GB/T 13989-2012国家标准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与编号》
(12)《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9)
《城市测量规范》(CJJ/T 8-2011)
(14)《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2009-2010)
(15)《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2 000地形图图式》(GB/T20257.1-2007)
(1)投影类型
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3°分带。
(2)坐标系统
本项目采用的平面坐标参照系统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高程基准则遵照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进行设定。
当长度指标不符合规定时,应依据《XXX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XXX省地籍调查县级平面直角坐标系建设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XXX国土资办发【2014】13号文)的要求,建立起独立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专属平面直角坐标系统。
(4)界址点坐标成果
界址点坐标提供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5)地籍图比例尺、分幅和编号
农村不动产权籍图采用的比例尺;
正方形分幅;图幅编号按照西南角坐标公里数编号,保留两位小数,X坐标在前,Y坐标在后,中间用短横线连接。
(6)计量单位
长度单位为米(m),面积单位为平方米,面积汇总单位为平方米
;全部保留两位小数。
农村不动产房屋登记过程中的控制测量,主要包括首级控制测量与图根控制测量两个环节。
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1)首级控制点等级不低于Ⅱ级GPS点,最弱点(相对于起算
建议每平方公里范围内配置100至200个图根控制点,确保精确度与覆盖率兼顾。
宗地界址点精度指标及适用范围如下表所示。
表1界址点精度指标及适用范围
类别 |
界址点对邻近图根点点位误差(cm) |
适用范围 |
|
中误差 |
允许误差 |
||
1 |
≤±2.0 |
≤±4.0 |
外围界址点及内部明显界址点 |
2 |
≤±5.0 |
≤±10.0 |
内部隐蔽的界址点 |
不动产权籍分幅图的平面位置精度与其成图比例尺密切相关,这里的精度标准在下表中详细列出。
表2不动产权籍分幅图平面位置精度指标
项目 |
图上中误差(mm) |
图上允许误差(mm) |
相邻界址点间距 |
≤±0.3 |
≤±0.6 |
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关系距离 |
≤±0.3 |
≤±0.6 |
宗地内部与界址边不相邻地物点 |
≤±0.5 |
≤±1.0 |
邻近地物点间距 |
≤±0.4 |
≤±0.8 |
勘丈数据装绘界址点间距 |
|
≤±0.3 |
勘丈说数据装绘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距离 |
|
≤±0.3 |
内图廓边长误差 |
|
≤±0.2 |
内图廓对角线误差 |
|
≤±0.3 |
图廓点、控制点、坐标网点误差 |
|
≤±0.1 |
其他解析坐标点误差 |
|
≤±0.2 |
房产面积的精度划分为三个级别,各等级的面积限差与中误差标准详细列于表3之中。
表3房产面积精度要求
房产面积精度等级 |
中误差 |
限差 |
|
0.01√S±0.0003S |
0.02√S±0.0006S |
二 |
0.02√S±0.001S |
0.04√S±0.002S |
三 |
0.04√S±0.003S |
0.08√S±0.006S |
注:S为房产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
(1)权籍调查内容
基于已确认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地籍)调查结果,我们将对附着于其上的、尚未进行产权登记的房屋及其他构筑物进行补充测绘与权属确认。
权籍调查任务:针对新添置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附属的房屋构筑物,实施全面的房地一体权籍调查。需提交符合不动产登记规范的各类资料,包括表格、册簿、图纸及数据,以展示调查成果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调查准备:
数据库成果准备。准备下列数据库成果:
1)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成果。
2)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成果。
3)与权籍调查相关的其他数据库成果。
数据库质量评估:依据详细的规定和数据库构建的标准,对数学基础的准确性、成果的完备性,以及空间信息、属性数据及其他相关信息进行全面核查。
转化数据库的原始数学基础至详尽指定的数学框架
基础图件制作。根据需要制作下列图件资料:
1)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
地籍图,详细展示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3)正射影像图。
4)其他调查所需图件。
准备和核查辅助资料:涵盖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的纸质与电子文档,各类调查表单、文字资料的印刷工作,以及与权籍调查相关的所有必要材料准备。
地籍区、地籍子区成果检查
审核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认登记证书结果与最终划定的地籍区及地籍子区分区成果的一致性。如两者存在不匹配,需由国土管理部门进行调整,确保其与最终决定相符,方可应用于本次工作流程。
本次农村房屋权籍调查的地籍区及地籍子区划分依据为已确认并符合细则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区域结果。
8.1准备工作
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组建由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局)的副县长担任组长的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政府办公室、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农业林业畜牧业局、民政局、水利局、统计局,以及各乡镇的乡镇长等相关负责人。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内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专门协调机构,其主任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担任,并全面负责相关事务的执行与协调。
宣传发动
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及互联网等多种媒体渠道,实施全面的宣传推广活动,包括新闻报道、公益广告、宣传海报、宣传手册以及设立宣传栏,确保所有相关权利主体和单位都能充分知晓。
筹措经费
依据《XXX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所明确的农村房屋不动产权籍调查要求及经费标准,并充分考虑XXX市的实际状况,我们专项筹备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公开组织招投标
依据政府采购的相关规章制度,通过政府采购网及其他官方媒体公开发布招标信息,确保招投标过程的透明、公正与公平进行。
技术培训
项目启动前,组织了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及技术合作机构共同参与的技术培训活动,旨在深入学习不动产权籍调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通过此次培训,确保每位工作人员全面理解技术规定,统一调查手段,规范作业流程,并熟练掌握调查技术核心要点。
8.2权属调查地籍区、地籍子区确定
根据宅基地使用权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实施区域划分(地籍区和地籍子区),明确农村房屋权籍调查所涵盖的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的划定范围。
根据地方最终划定的地籍区及地籍子区划分结果,明确农村宅基地与房屋一体权籍调查的区域归属地籍区及子区。
8.3定着物单元预划分
在农村房屋权籍调查的范畴内,遵循以下步骤进行操作:首先,依据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为基本单位,然后根据地表上房屋及构筑物的具体情况,结合以下规定,预先界定定着物单元。对于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其程序为先划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后续再基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状态,以及相关要求,进行定着物单元的预划分。
在一个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内,同一权利主体所持有的单体或多幢建筑(包括但不限于住宅、构筑物)在规划上被统一分配为一个定着物单元。
在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上,针对各权利主体所持有的房屋及构筑物,可根据房屋所有权状况,预先划分为两个或多个独立的定着物单元。
对于同一权利人拥有并部分共享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当作为一个整体定着物单元进行划分。
建筑物、构筑物如需作为定着物单元,应统一划归管理。
在农村新型社区中,多层建筑依据明确的界限被划分为独立且具有实用价值的幢、层、套、间等封闭空间,作为预设的定着物单元。对于拥有多个(包括多层和独立间等)权属明确、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房屋的所有者,每一套(层、间等)均独立划分为这些定着物单元。
针对宅基地上房屋的复杂性,应依据使用权人的实际需求,明确定着物单元的划分标示。一旦划定的定着物单元确定后,应保持其稳定性,禁止擅自进行修改。
(7)其他地上定着物单元的划分应符合《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的函》(国土资厅函(2017)1029号)的规定。
8.4不动产单元号预编制
在农村房屋权籍调查的范畴内,对于预划分的定着物单元,依据特定规则进行预编号处理。这个编号将与相应的宗地代码结合,形成预编的不动产单元号。在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的划定区域,针对同一地籍子区内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按照从北至南、从西至东的顺序预先编制宗地代码。随后,根据相应规定,对预划分的定着物单元进行预编号,并将其与预编的宗地代码合并,构建完整的预编不动产单元号。
对于位于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宗地上独立的单体建筑及构筑物,如需预先划分地上定着物单元,其对应的定着物单元代码的结构应为'F0001',后四位将标识为唯一的'0001'户号编码。
当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宗地上存在多栋建筑物及构筑物被预划分成单一地上定着物单元时,该定着物单元的编码规则为:前五位由幢号构成,具体为'F9999',后四位则表示户号,编号为'0001'。
对于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宗地上,若各权利主体各自拥有独立的房屋或构筑物,当定着物单元内仅有一幢建筑时,其编码规则为:前五位表示幢号,为'F0001',后四位户号自'0001'开始,按递增顺序编排。然而,若单元内包含两幢及以上建筑物或构筑物,幢号将标记为'F9999',同样后四位户号从'0001'起,依据增序编制。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的函》(国土资厅函〔2017〕1029号),农村新型社区的多层建筑预先划分的定着物单元已按标准进行了编号设定。
当预划分的定着物单元状况、构成的不动产单元详情及其对应的预编不动产单元编号与实地考察的结果相符时,这些信息可被视为正式的不动产单元编号。
在定着物单元内,建筑物及构筑物依据其原始状态分配幢号。幢号以宗地为标识,从大门入口开始,遵循从左至右、由前向后的顺序,采用数字1、2...连续并采用S型编号方式。幢号需标注于房屋轮廓线的左下角,并使用括号标注。若定着物单元内的房屋等已有明确的幢号,则无需重新编制,可沿用原有编号。
8.5宗地权属界限核实
进行权籍(地籍)调查成果的一致性确认,该确认基于持有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此步骤涉及实地权属界限的核对,其调查结果需体现在《XXX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房屋调查表》(详细内容参见附录B)。在附加说明栏内,应填写关于'权籍(地籍)调查成果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的核查意见。
(2)不一致处理。宗地权籍(地籍)调查成果与现使用状况不一致的,应根据《XXX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进行宗地的权属调查,并制作新的《XXX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地籍调查表》(详见《XXX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XXX集办发(2013)17号)),原宗地代码不变。在《XXX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房屋调查表》附加说明栏填写“宗地权籍(地籍)调查成果与现使用状况不一致,已重新调查”的核实意见。新制作的《XXX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地籍调查表》与《XXX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房屋调查表》共同组成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成果。原权籍(地籍)调查成果经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意后,可以销毁。
8.6宗地权属调查
根据XXX省发布的《XXX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XXX集办发【2013】17号),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权属调查在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范围内实施,遵循严谨的程序进行。
在现场实施的房屋权属调查需针对预划分的定着物单元进行详细核实,调查程序应以预先检查该单元的准确性为首要步骤。
当预划分的定着物单元内的房屋及构筑物与实际场地状况相符,并且满足本细则的相关规定时,这些将被认定为地上定着物单元,作为房屋调查的基本依据。
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在预划分的定着物单元内与其实际状况不符,或者经过实地核查,其状况不匹配本细则的规定,应当对定着物单元进行重新划分,以此为基础展开房屋调查。
8.8房屋权属调查内容
县级行政区域编码:用于标识调查记录中定着物单元内房屋及构筑物所在的具体县级行政区域。此信息可整合并固定在房屋调查表单内,以便于数据管理与查阅。
区域属性:调查表单应详细记录建筑物及构筑物所属的地籍分区代码,这一信息将被固定在地籍单元的详细核查资料中。
地籍子区域信息:调查记录详列于定着物单元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所对应的地籍子区编码。这一项内容适宜整合进房屋调查表格之中,以确保数据精确无误。
宗地信息:详尽记录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的专属标识,即宗地编码。
记录并核实定着物的标识代码:特征码。接下来,我们将详尽调查各类定着物,其中主要针对的是建筑物与构筑物,其特征码对应为"F"。这一信息可适当地整合进房屋调查表单中,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核实与记录:不动产权证单元划分及其编号的详细情况,特别关注单元标识号
位置描述:调查记录详尽记录了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所依托土地的确切地理位置,通常包含法定的地址元素,如街道名称、门牌号、幢号、楼层及房号。若缺乏上述具体信息,可直接注明所属的自然村名。对于农村新型社区,若其拥有法定地址或名称,应记录为社区名称;若无法定名称,可采用习惯性称呼进行记载。
邮政编码信息:调查记录详列了所属单元内各类房屋及构筑物的地理标识邮政编码。
1. 被调查对象:确认单元内建筑物及构筑物的所有权归属,基于调查结果,详尽记录房屋的所有权人信息。所有权人的姓名或名称须与身份证明文件上标注的一致。一般情况下,房屋所有权人应与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人保持一致。关于房屋权利人的记录,具体如下:
记录的房屋所有权人应与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中载明的使用权人保持一致。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信息依据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成果记录,同时反映房屋的所有权人情况。
产权人的信息将根据所有权人提交的如下文件进行记录:准建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基于房屋买卖、互换、赠与、因遗产获得、继承、查封、抵押等各类产权变更证明。
在提交房屋共有权证明时,应详实记录所有共有人的姓名,以确保信息完整。
在提交房屋共有证明时,如系夫妻共同提供,需明确标注配偶的姓名信息。
在提交房屋共有权证明时,应当详尽记录所有共同所有权人的姓名。
当房屋所有权人发现宅基地使用权人姓名存在误识时,需提供经村民委员会确认并同意的更正说明,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在公示期间如无异议,且确认不存在与相邻宗地权属争议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宅基地使用权人姓名的修正。若公示期间出现异议,须待异议事项妥善处理后,再行确定房屋所有权人及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身份记录。
当房屋所有权人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名义或名称存在质疑时,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以达成共识。若协商未能取得一致,应提交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处理。
在审核环节,要求房屋所有权持有者提供以下对应的身份证明文件:
当权利主体为个人时,需提交的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人持有的身份证、军官证、士官证,或者提供户口簿作为身份证明。
当权利主体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自然人时,需提交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
当权利主体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自然人时,需提交的有效证件包括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
对于身份权益持有者为台湾地区自然人的,所需提交的法定证件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当权利主体为华侨时,需提交的身份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海外长期居留证件。
当权利主体为法人或其他机构时,需提交以下有效证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由相关机构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正式注册证明。
(11)证件号。记录身份证件上的编号。
业主地址详情:记录房屋所有权人的现居住地址信息。
业主为个人的,相关身份证明材料所记载的地址需予记录。
如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注明其相应的法人注册地址。
获取房屋所有权人的联系方式:电话号码记录
确认权利主体类别:详尽记录房产所有权人身份类型
个人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其记录表现为'个人'性质。
当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法人或其它组织时,将分类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或者标注为'其他',对于无法明确归类于上述类别的情形,同样标记为'其他'。
项目概述:关于建筑物与构筑物建设的调查纪要
记载于宅基地上的房屋建造项目,特指为农民自有的住房建设。
概述:关于农村新型社区的住宅建设项目概况;对于项目名称未明确的,统称为'农村新型社区住房建设项目'。
在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建设情况,需注明建设项目的名字;如项目名称不明确,则表述为"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如遇未能依规定记载的情况,将此类建筑归类为‘其他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建设’进行记录。
概述:详述房屋定着物单元的共有状态调查详情
若定着物单元内的房屋及构筑物为权利人独有所有权,相应的记录标识为'单独所有'。
在定着物单元内,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如属全体家庭成员、配偶或与其他人员共有,并附有相应证明的,将根据共有证明的详细信息进行记载。若共有证明并未明确份额划分,将标记为'共同共有';而当共有证明明确了份额,将注明为'按份共有',并详述各自的份额比例。
当定着物单元内的房屋、构筑物共有状况与宅基地基使用权的共有状态不一致时,需依据房屋的实际共有情况调整宅基地使用权的共有状况。如需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重新登记,应当根据修正后的共有情况办理相应的不动产权益登记手续。
当定着物单元内的房屋及构筑物所有权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共有状况存在不一致时,建议由房屋所有权人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进行沟通协商,以便明确共有情况。根据协商达成的共识以及本细则的相关规定,需如实记录这些信息。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应提交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裁决处理。
调查内容涉及单元内建筑物及构筑物的性质,具体依据房屋建设的批准文件确定。如相关批准文件信息不详或缺失,将统一标注为‘自建结构’。
产权类别:详尽记录于调查档案中的是建筑物、构筑物等在特定定着物单元内的所有权分类。
在定着物单元内,如房屋、构筑物等归属于个人所有权,相应的财产登记将标注为'私有房产'。
在定着物单元内,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归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产权状况将被标注为'集体所有房产'。
在定着物单元内,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归属于联营企业法人所有,相应的财产登记将标注为'联营企业房产'。
在定着物单元内,如房屋、构筑物归属于股份制企业法人所有,相应的财产类别将被标注为'股份制企业房产'。
对于定着物单元内的房屋、构筑物,如它们不属于前述三类房产范畴,将统称为'其他房产'。
功能描述:调查记录旨在明确建筑物及构筑物在定着物单元内的使用性质。依据房屋所有权人的产权证明(如准建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文件,如未能获取上述文件,将依据相关规定确定房屋的用途。
各类建筑与构筑物的主要用途涵盖如下:居住用途(住宅)、工业设施、商业与服务行业、公共设施以及其他类型的房屋。
对于定着物单元内的房屋及构筑物,如其使用状况相对单一,应如实记载其具体用途。
针对定着物单元内部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多样化使用状况,依据其50%以上建筑面积的实际运用情形确定房屋用途。若所有使用情况均未超过50%,则依据最大的两个使用面积来记录房屋功能分类。
在宅基地上,对于单元内的房屋及构筑物,建议以其性质归类为'住宅'记载。
在集体建设用地的定着物单元内的房屋、构筑物,依据实际使用状态并参照本细则,需详细记载其用途信息。
描述的目的是明确各定着物单元内房屋及构筑物的规划用途。
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及其所附图纸所示信息,详尽记载房屋的法定用途。
2)无规划许可文件的,可记录为“/”。
建筑详情概述:本部分详述了单元内各类房屋及构筑物的状态评估报告。具体内容包括:
1. 房屋构筑物幢号:对于由两幢及以上建筑物构成的定着物单元,调查需记录各独立建筑在原始状态下的幢别编号,若预编幢号未变动,可沿用。2. 单幢定着物单元:如仅为一幢房屋或构筑物,其幢号统一标识为'1'。3. 农村新型社区幢号:需详细记载预编定着物单元的幢号信息。
在本细则2.2.2.3条款的指引下,针对划分的定着物单元,我们将记录对应的特定户号。特别对于农村新型社区,应记载编定的房屋及构筑物定着物单元的专属户号。
总套数应根据细则2.2.2.3条款的(1)、(2)、(3)进行划分,并将定着物单元统一表示为“/”。对于农村新型社区,需记录编定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定着物单元数量。
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层次描述:考察记录包括单元内房屋等的总层数,该数值为地上楼层与地下楼层的合计。计算时,不计入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和水箱间的层数。若单元内的建筑或构筑物层数有差异,仅记录最高的层数信息。
楼层归属标记:记录每个定着物单元所对应的楼层信息。根据细则2.2.2.3条中的(1)、(2)、(3)标准划分的定着物单元,统一表示为“/”。在农村新型社区中,需详实记载户号所对应的房屋及构筑物的楼层层次。
建筑构造详情:调查记录详述单元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结构特性,如房屋。若单元内包含多种类型的房屋或构筑物,应以最主要的结构类型为准进行填写。
主要构成建筑物和构筑物承重框架的是钢材质结构,其中包括悬索体系,其在结构类别上被界定为钢结构,相应的编码标识为'钢'。
主要承重构建材料选用钢材与钢筋混凝土,建筑类别区分包括钢制结构和钢筋混凝土结构,统称为'钢、钢混'。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核心承重构建普遍采用钢筋混凝土构建技术,涵盖了诸如薄壳结构、大面积连续浇筑的大模板体系,以及滑模和升板施工工艺所建的钢筋混凝土构造。这类结构统称为‘钢混’,在工程记录中明确标识。
主体构造主要采用钢筋混凝土与砖木材料的建筑物、构筑物,其结构类型被归类为混合结构,相应标记为'混合'。
主体构建主要依赖于砖石与木材的建筑物、构筑物被归类为砖木结构,相应地在记录中表示为'砖木'。
对于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房屋、构筑物,其结构类型被归类为'其他',具体分类及其对应代码请参阅表1。
表1建筑物结构分类及其代码
结构分类 |
钢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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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和钢筋混凝钢筋混凝土 |
混合结构 |
砖木结构 |
其他结构 |
缩写 |
钢 |
钢、钢混 |
钢混 |
混合 |
砖木 |
其他 |
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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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 |
4 |
5 |
6 |
记录的竣工日期:针对各定着物单元内的房屋及构筑物,详述其建成完成的时间节点。
在拥有相关文件资料的支持下,按照所附材料准确记录工程的竣工日期,格式应遵循‘××××年××月××日’的标准。
如无相关文件依据,将以权利人提供的时限为准,对竣工日期进行记载,具体格式为"××××年××月××日"。
1. 地面投影面积:该部分基于测量数据,涵盖了地表底层的全部区域,包括阳台、柱廊、门廊以及室外楼梯的水平投影面积。 2. 建筑总面积:测量得出的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的所有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和室外楼梯,这些设施需具有固定的顶盖,与主体结构稳固一致,且层高达到或超过2.20米(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空间。
专有建筑面积数据:根据2.2.2.3条中的(1)、(2)、(3)准则,对农村新型社区内经测量确定的多层建筑分属单元的专属面积进行记载。对于此类定着物单元,其专有建筑面积将统一表示为“/”。
分摊的社区建筑空间:根据细则2.2.2.3中的(1)(2)(3)划分的农村新型社区定着物单元内,各区分所有权人对应的建筑面积份额将被准确计量并统一标注为“/”。
产权获取途径:详述房屋所有权人获取特定单元内建筑(包括房屋及构筑物)的所有权方式。
获取自遗产的房屋、构筑物等,其权属记录应标注为'继承所得'。
当通过分割家庭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或其他形式的财产分配获得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时,相应的记录应标记为'析产行为'。
获取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通过交易途径的,相应的法律记录表现为'买受'。
获取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通过赠予方式的,相应的记录标识为"受赠"。
获取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方式若采用交换形式,相应的记录应标注为'交换'。
对于通过自身建设获取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相应的记录标识为'自建'。
在获取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过程中,如通过翻新重建的方式,相应的记录标识为'翻建'。
墙体权属界定:调查记录详述了物权单元内建筑物及构筑物各外围墙面的所有权归属情况。
墙体归属为房屋所有权人所有的建筑物及构筑物,相应的产权状态标记为'自有'。
当房屋及其构筑物的墙体由房屋所有权人与其他权益相关者共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