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食堂食材采购投标方案
招标编号:****
投标单位名称:****
授权代表:****
投标日期:****
为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并维持食品安全稳定性,我司已依据食品质量管理体系,构建了一套完善的食品质量保障措施与体系。其中包括:卫生管理组织架构及食品采购验收、作业环境清洁维护、设施设备卫生控制、清洗消毒规程、员工个人卫生规定、员工培训体系以及加工操作规范等多元化管理制度。
(1)采购环节
1.我们与经认证的一级肉类制品供应商建立了合作关系,严格把控,确保所有入库商品均非三无产品,杜绝任何不符合标准的商品进入公司仓库。
2.供应商的选择与管理遵循严谨的'供应商评定程序',我们对候选供应商的综合能力,尤其是品质保障、供应规模与交付准时性,进行全面且严格的评估。所有供应商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此外,公司管理层会定期实施随机质量审计,包括对生产加工场所及其他延伸环节的检查,以确保其提供的产品始终符合国家的卫生和质量标准。
3.质检组负责依据食材特性和相应的检验规范,严谨验收来料。详细记录包括食材类别、批次、抽样规模、检验结果、不合格品处置详情、到货日期、存储位置、分发单位的名称与分配数量,旨在确保问题追踪的有效性。
4.食材在经过物流采购部质检组的严格检验并确认合格后,会被转交给各现场的仓管员进行二次核查,唯有通过这一环节的检验,食材方能进入后续的加工流程。
5.当天采购的肉制品须当日食用,并已通过动植物检疫部门的严格检验,确保符合猪肉检疫的'两章两证一报告'要求。
6.在物资分发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遵循'搬运、储存、包装及防护'的操作规程,以此严把质量关,最大程度地降低由人为因素引发的质量隐患。
(2)仓储环节
食品储存场所的环境卫生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此,相关人员需明确其相应的责任与任务。
1、如何进行工作前的清洗准备。
2、阐述正确的洗涤剂运用与消毒清洁程序指南
3、熟悉并能够准确配置洗涤剂和消毒剂的适宜浓度,并实施浓度检测工作。
4、知道如何判断设备或用具是否卫生安全。
5、知道如何清洗设备以及正确的清洗方法。
6、阐述预防在食品储存区域、清洗工具区域与存放区域之间交叉污染的具体策略
7、知道如何正确处理清扫的垃圾及废弃物。
8、掌握识别受化学污染物影响的食物种类及其辨识方法,坚决避免不安全食品的采购行为。
9、理解并能够将食源性疾病的主要成因与自身岗位操作相结合,实施有效的预防措施。
10、设施设备卫生管理
员工在操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设施设备的固定位置,作业时需确保所用设备运行正常。所有设施设备应实施系统化的维护管理,例如,针对食品仓库的环境卫生,可制定《食品仓库卫生管理制度》以确保合规与整洁。
(1)食品储存设施及设备应确保整洁,无霉斑、鼠害痕迹,同时不应存在蝇虫和蟑螂滋生的情况。仓库需保持良好的通风环境。
(2)食品入库管理规定如下:仓库保管员负有拒收任何不满足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的职责,并需对入库后的食品实施分类储存。
A.食品与非食品不能混放;
B.食品仓库应遵循严格的储存规定,不得混放于同一空间内的是:洗洁用品、药品以及具有强烈气味或有毒有害的物品。
C.定型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分架存放;
D.冷藏要求如下: - 肉类及其制品需立即使用,否则应置于-18℃(及以下)的专用容器内存储。 - 蔬菜瓜果的适宜存放温度为0-13℃。 - 鲜蛋应储存在0-1℃的环境中。 每日务必进行一次冷库除霜,并确保地面清洁卫生。
E.食品库存应实施有序管理,包括按类别及规格分区置放,确保与墙面、地面保持适当间距。每项物品均需标注清晰,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并且,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及时处理过期或品质下降的食品。
F.确保仓库内外环境的整洁卫生,非食品仓库相关人员概不允许入内。
(3)严禁对已超出保存期限,因库存时间过长导致品质下降,或经检查确认存在腐烂变质、酸败、虫害侵蚀、霉变等问题的食品进行加工和经营活动。
11、清洗消毒管理
(1)配置专门的工具清洗与消毒设施区域,其中应包括消毒设备及洗刷保洁设施。
(2)洗刷消毒员应精通洗刷消毒流程与技术要领,始终坚持遵循"清除残留物-碱性溶液洗涤-清水冲洗-热力消毒-后续清洁维护"的操作规程。
(3)确保每次使用的工具和器具在使用后立即进行清洁和消毒,避免积压。所采用的洗涤剂和消毒剂需严格遵循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在进行消毒操作前,工具务必彻底清洗,消毒后的工具应表面光洁,无油脂残留、水分痕迹、无异味、无泡沫,并确保无任何不溶性附着物。消毒完毕后,立即将它们妥善存放在保洁室以备后续使用。
(4)完成洗刷消毒程序后,务必对地面和水池进行彻底清扫,立即处理并清空水桶,确保地面、水池光洁无污,表面无油渍残留,水桶内外洁净如新。
(5)确保室内环境与设备的定期清洁,不留任何卫生盲点,致力于维持整洁的环境标准。
12、人员卫生管理
(1)入职前,所有新员工需持有经验证有效的《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2)所有人员在《健康证》到期前10天内需到有资质的体检部门进行健康体检,办理新的《健康证》并及时上交行政助理。如体检不合格,单位视病情轻重进行调岗、病休或辞退的处理。
(3)员工在工作期间若遭遇疾病或意外伤害,应立即向直接主管汇报,待其审批后方可接受治疗,严禁带病或带伤从事生产活动。
(4)在工作过程中,若员工被诊断出任何可能影响食品卫生安全的疾病,应立即向直接管理者汇报。针对病情的严重程度,我们将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岗位调整、病假安排或者必要的解雇决定。
(5)员工健康证按照班组及办理时间的分类储存,确保每位员工持有的均为有效证件。对于已满两年的健康证,将遵循相应的废弃程序。
工的健康状况。
(3)供货环节
1、确保运输车辆内外整洁无瑕,毫无污迹与异味,同时保持良好的通风环境。
2、所有其他类物品需妥善封装,确保与蔬菜及各类副食品保持适当隔绝。
3、送货器具保持干净,无污渍。
4、对于冷藏食品及易腐食品的运输,应实施严格的保鲜措施以确保品质与新鲜度。
5、在食品运输前,专用运输车辆务必实施消毒程序,并配备专责人员对执行情况进行严密监督。
6、运输车在运输过程中,应有防雨措施。
7、不得将具有特殊香气的食品与容易吸附异味的食材混装运输。
8、在进行食品运输过程中,严禁混装有毒有害物品,以确保食品免受污染。
9、配送应急措施
针对满足客户日常需求的紧迫性,我们特此拟定如下应急响应策略:
紧急货源管理策略:在常规供应期间,我们确保至少提前三天进行库存核查并与供应商沟通确认。一旦发现供应量不足,我们将立即采取补货措施,并及时通知客户。若遇最终供货日无法满足需求,我们将主动提出,由我司负责采购优质替代货源,相关费用差额由我司承担,以保障客户的持续需求得以满足。
一、运输前预防与应急策略 在每次运输任务的前一天,我们对用于装载的货车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消除所有潜在问题。如遇货车无法按期履行,我们将立即采取行动,在市场寻找并租赁符合卫生标准的替代运输车辆,并安排人员随行监督货物配送过程。
2. 应对货物数量突发状况策略:在考虑客户可能的临时增需,我方将按食品总量的110%进行运输,这一额外的5%是为了预留空间以满足客户的即时增量需求。
我方将在项目团队中设立应急人员热线,确保其全天候畅通无阻。一旦项目任一环节遭遇突发状况,用户可通过此联络渠道迅速与我方沟通,我们将即时响应,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应急措施,以保障食品安全的持续供应。
(4)客户反馈环节
提议招标方设立"食材质量监管团队",我司将派遣专业专家对该团队进行定期的专业培训。团队成员将在日常运营中随机对我方供应的原材料、加工流程及成品进行质量检验。我司的供货主管将保持与"食材质量监管团队"的紧密沟通,以便迅速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同时,我公司将甲方处配备专门的客户服务专员,并设立意见箱,以确保及时接收并处理各方反馈。
为全面履行食材供应职责,秉持"以健康为导向"的坚定信念,我们承诺提供卓越品质与安全的食品。关于产品质量、供应量、价格以及售后服务,我们将郑重作出以下保障声明:
1、确保全面遵循国家和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关于食品流通的所有法律与规章制度。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坚决不销售假冒、劣质或已过保质期的商品。所有产品均经过卫生部门、防疫机构和质检机构的严格检验检疫,以确保产品质量上乘,杜绝伪劣。若发现任何假冒伪劣产品,我们将执行严厉的处罚,按每件罚款五十倍的标准执行。一旦供应上述违规食品,除全额退货外,我们承诺将主动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负全责。
①涉及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以及混有异物等感官性状严重异常的情况,这些都可能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
②涉及有毒或受到污染的物质,可能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的。
③包含有致病性的寄生虫或微生物,以及微生物含量超出国家法定标准的情况。
④任何未经动物卫生检疫机构实施检疫与检验,或者经检疫检验后结果不符合标准的肉类及其制品。
⑤包括因疾病、中毒或死因未明的禽畜兽类及其制品。
⑥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⑦超过保质期限的。
2、承诺在服务有效期内,严格按照约定的时间、质量和数量向甲方指定地点准时配送食材;确保配送品种完整、数量精确,送货总量以客户验收结果为依据。供货时间,包括客户临时增订或补货部分,由客户预先安排,若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迟到30分钟内扣罚当次金额的10%,超时1小时则扣罚30%),将执行相应的罚款制度。
3、本公司保证提供的肉类每方肉上均盖有屠宰场的检验检疫章,同时提供《动物或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或《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保证提供的冰冻类原材料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提供《动物或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或《动物检疫合格证》。
4、我们承诺派遣专业的车辆与团队,实施24小时不间断的全程跟踪服务,确保客户的所有需求能迅速得以满足。
5、我司特设专人每月实施定点客户走访,以保持与客户的即时沟通,关注并记录他们的各类建议、意见及需求,确保能迅速响应并妥善处理。
6、我们专设24小时电话热线及专业团队,持续提供全天候咨询服务与投诉处理,同时承诺上门服务,以确保业务合作中的任何疑问或问题能迅速得以妥善解决。
7、本公司坚决拥护并积极响应各级各部门及社会各界对本工作的监督。我们承诺,将随时乐意并自愿接受相关监管机构对协议供货产品的质量与价格进行随机抽查与核查。如有任何违背,我们将自愿接受相应的纪律处分。
(1)目的
本制度旨在强化食品安全监督,防止并减缓不安全食品可能产生的风险,以确保消费者的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制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产品的售后管理。
(3)职责
3.1总经理负责本制度的管理工作。
3.2供销部负责本制度的具体执行工作。
(4)工作程序
4.1不安全食品的规定
食品中存在可能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的不安全因素,这些食品已或可能存在有害证据,具体涵盖如下:
4.1.1 食品若已引发污染,导致食品安全问题,或是引发了食源性疾病,乃至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甚至引发伤亡事故。
4.1.2 可能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的,源自食品污染或食源性疾病的隐患食品。
4.1.3 食品中可能存在对特定人群可能产生健康风险的成分,但在标签和说明书上的标注未能充分、明确揭示这一信息的食品。
4.1.4 涉及法律与法规所列明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4.2食品召回的分级
食品召回制度依据危害严重性划分为三个等级:
4.2.1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4.2.2 二级召回:涉及可能导致食品污染、引发食源性疾病的不安全食品,此类产品通常对健康构成一般性威胁,且其流通范围有限、社会影响轻微,实施相应的召回措施。
4.2.3 三级召回定义:涉及可能导致食品污染、引发食源性疾病的隐患产品,这些风险对消费者健康构成轻微威胁,或是符合《相关规定》第三条第三款中关于不安全食品范畴的产品,需实施召回措施。
4.3食品召回的管理规定
4.3.1 自确定食品具备召回不安全性质之日起,一级召回要求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二级召回需在2个工作日内通告,三级召回则须在3个工作日内传达,确保销售商暂停销售,消费者停止使用的信息传达到位。
4.3.2 自确定产品为应实施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响应时限为3日内,二级召回需在5个工作日内,三级召回则须在7个自然日内,食品生产者需经由所在地市级质量监督部门向省级质量监管部门提交详细的食品召回方案。
4.3.3 自启动召回措施之日起,一级召回每三天,二级召回每七天,三级召回每十五天,均需通过相应的市级质量监督部门向省级质量监管部门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的进度报告。
4.4召回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4.4.1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4.4.2 关于暂停销售可能存在安全隐患食品的通知
4.4.3 关于公告消费者暂停消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的通知
4.4.4 概述:食品安全的风险类别、其成因分析、易受波及的人群特性,以及其严重性和紧迫性评估
4.4.5 详细阐述的召回行动方案,涉及执行机构、联络信息,以及明确的召回措施、涵盖范围和时间安排等内容。
4.4.6召回的预期效果;
4.4.7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4.5召回产品的处置
食品的安全问题应得到及时无害化处置,对于符合销毁规定的食品,务必实施及时销毁。在处理召回食品时,务必详细记录后续步骤,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呈报,接受其监督与核查。
(5)引用文件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李长江局长,作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负责人,签署了并公告施行了第98号令,即《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旨在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以预防并降低不安全食品的风险,从而确保消费者的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我们特此制订。
第二条 所有在中国境内生产和销售的食品的召回及其监管过程,均需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所定义的不安全食品,特指那些已具备或可能存在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的食品。具体涵盖如下:
(一)食品若已引发污染,导致食品安全问题,或是引发了食源性疾病,乃至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甚至引发伤亡事故。
(二)食品中可能带来的污染隐患、食源性疾病的潜在风险,以及对人类健康的潜在威胁
(三)食品中可能存在对特定人群可能产生健康风险的成分,但在标签和说明书上的标注未能充分、明确揭示这一信息的食品。
(四)涉及法律与法规所列明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第四条 召回,依照本规定,特指食品生产商在遵循既定流程下,针对因生产缺陷导致的某一特定批次或类别存在安全风险的食品,采取换货、退货、追加补发或修正产品信息等措施,以迅速消除或减缓食品安全隐患的行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有统筹全国食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负责组织和协调相关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各地方质检机构)依据法定权限,在各自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食品召回的监督与管理任务。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与省级质量监督部门携手构建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司食品安全危害的调查与评估工作,为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应推进食品召回管理的信息化进程,统筹负责食品召回信息的集成、深度分析及妥善处置。
地方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需在各自管辖区域内实施食品生产者的质量安全档案管理制度,其职责包括搜集、评估与管理关于本地区食品安全隐患及食品召回的相关信息,并按层级向上报告。
第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建立健全详细的产品质量与安全档案,涵盖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仓储运输、销售过程中的全程记录,以及产品标识信息。同时,必须妥善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的事故报告和食品污染事故,以及与食品危害相关的纠纷资料,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食品生产者有义务向其所在地的省级或市级质量监督部门如实报告所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风险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投诉揭露的健康隐患以及任何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事件,不得隐瞒或编造任何损害公众健康的事实。
第二章 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
第十条 对食品是否构成安全隐患的判断,需通过实施食品安全危害的调查与评估程序来确定。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核心组成部分涵盖以下几方面:
(一)是否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的要求
(二)是否包含非食品级原料、掺入非食品用途的化学品,或者存在误将非食品冒充食品的情况?
(三)食品的主要消费人群的构成及比例;
(四)涉及潜在安全隐患的食品种类、批次及其流通地域和覆盖范围的详细信息。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核心组成部分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一)该食品可能带来的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的潜在风险,以及对人类健康的潜在威胁。
(二)食品安全问题对重点消费群体产生的负面影响
(三)危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
(四)危害发生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根据第十三条要求,当食品生产者发现其产品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或接到相关通知时,须立即启动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安全危害的调查及评估报告。此报告应涵盖第八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所列的内容,确保详尽无遗漏。
第十四条 当食品生产者收到相关通知但未自行开展食品安全隐患调查及评估,或者经专家评审确认产品并不构成食品安全风险时,省级质量监督部门有责任组织专业专家组进行深入的食品安全隐患调查和危害评估,并作出权威认定。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者与销售者有义务支持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开展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不得以食品已通过相关符合性检验为由予以拒绝。
第十六条 当食品生产者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的专家委员会得出的结论出现分歧时,省级质监部门有权采取听证会等程序进行审议,并最终做出确认的决策。
第十七条 针对食品安全风险的调查与评估结果,若确认产品存在的问题源于生产环节,应明确相应的召回等级,并立即执行召回措施。
第十八条 食品召回制度依据危害严重性划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二)二级召回:涉及可能导致食品污染、引发食源性疾病的不安全食品,此类产品通常对健康构成一般性威胁,且其流通范围有限、社会影响轻微,实施相应的召回措施。
(三)三级召回定义:涉及可能导致食品污染、引发食源性疾病的隐患产品,这些风险对消费者健康构成轻微威胁,或是符合《相关规定》第三条第三款中关于不安全食品范畴的产品,需实施召回措施。
第三章食品召回的实施
第一节主动召回
第十九条 当确认食品存在不安全性质,符合召回要求时,食品生产者应立即将其生产和销售行为紧急叫停。
第二十条 自确定食品具备召回不安全性质之日起,一级召回要求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二级召回需在2个工作日内通告,三级召回则须在3个工作日内传达,确保销售商暂停销售,消费者停止使用的信息传达到位。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者在向社会公开食品召回信息时,必须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应规定,并报备至省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
第二十二条 自确定产品为应实施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响应时限为3日内,二级召回需在5个工作日内,三级召回则须在7个自然日内,食品生产者需经由所在地市级质量监督部门向省级质量监管部门提交详细的食品召回方案。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者的召回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核心内容:
(一)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二)关于暂停销售可能存在安全隐患食品的通知
(三)关于公告消费者暂停消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的通知
(四)概述:涉及的食品安全隐患类型、其成因分析、易受波及的人群特性,以及其严重性和紧迫性评估
(五)详细阐述的召回行动方案,涉及执行机构、联络信息,以及明确的召回措施、涵盖范围和时间安排等内容。
(六)召回的预期效果;
(七)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自启动召回措施之日起,一级召回每三天,二级召回每七天,三级召回每十五天,均需通过相应的市级质量监督部门向省级质量监管部门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的进度报告。
当食品生产者需对召回计划进行调整时,应在相应的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中详细阐述其变更内容。
省级质监部门应接收并审阅食品召回的阶段性进展报告,据此向相关食品生产者提出处理建议,并将处理意见通报至所在地的市级以上质监部门以便进一步上报。
第二节责令召回
第二十五条 当发现存在以下任一情形时,国家质检总局有责任要求食品生产者实施产品召回,以确保食品安全。同时,可能发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及消费预警,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防止潜在风险的发生。
(一)当食品生产者明知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而刻意隐瞒,或者在应当主动实施产品召回的情况下未能采取相应措施时,
(二)任何因食品生产者疏忽导致食品安全风险升级或重复发生的事件。
(三)在国家监督抽查过程中,部分食品生产商的产品被揭示存在潜在的安全隐患,可能对消费者的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食品生产者应立即中止不安全食品的生产与销售活动。
第二十六条 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食品生产者应严格遵循第二十条规定,及时发出召回通知。
食品生产者需依据第23条的规定制定详细的食品召回计划,并在第22条所限的时间内,将该计划经由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提交至国家质检总局以便审批。未经核准的召回计划,生产者需对其进行修订,然后按照规定立即执行召回措施。
阶段性食品召回进度报告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者需依据第二十四条的要求,提交相关报告
国家质检总局应依据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要求,对各市级以上质监部门提交的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建议,同时将相关情况向上级逐级汇报。
第三节召回评估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者在实施召回过程中,应详细记录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召回的批次、涉及的数量、比例,以及召回的原因和最终结果。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者须在规定召回期限满15日后,向其所在地的省级质量监督行政部门提交详细的召回总结报告;对于接到责令召回指令的,还需向国家质检总局履行汇报义务。
第三十条 省级质监部门,位于食品生产者的区域,需责成专家委员会对召回总结报告进行详尽评审,并对召回措施的成效进行评估。其评审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报给食品生产者,明确审查的最终结论。对于已下令实施召回的情况,相关报告应报备于国家质检总局。
当省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对食品生产者的召回措施评估后认为未能达到预期改善效果时,将指令食品生产者采取进一步或重新实施产品召回行动。
第三十一条:对于应按规定予以销毁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及时实施销毁措施,确保食品安全无害化处理的及时性。
食品生产者在实施召回食品的后续处理过程中,必须详尽记录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履行报告义务,以便接受其监督。
生产者召回进展情况和召回食品的后处理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食品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或有关召回情况,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或举报,食品生产者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受理投诉或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执行食品召回措施的同时,食品生产者必须履行其法定的其他法律责任,不得因此有所免除。
对于食品生产者积极采取主动召回措施的情况,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给予适当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于食品生产者,若其未遵守第十九条或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续生产并销售不安全食品,将面临警告及限时整改的处罚。若逾期仍未能改正,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对于任何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进行相应的法律处理。
第三十六条 如食品生产者存在以下任一违规行为,将被给予警告,并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若逾期仍未改正,将面临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一)未能在接收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关于食品安全危害的调查通知后及时展开相应调查。
(二)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参与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予以拒绝配合的行为。
(三)未能在本规定时限内提交食品安全隐患的调查与评估报告。
第三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者如下违规行为将采取相应措施: 1. 如违反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及二十九条,初次违规将被给予警告,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2. 若逾期仍未改正,将面临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 若其行为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食品生产者未能履行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的责任,将实施警告并勒令限时整改;如逾期仍未改正,将处以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对于食品生产者未能履行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责任,将实施警告,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若逾期仍未改正,将面临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如其行为触犯了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第四十条 对于负责食品召回管理的公务员,以及受托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与评估的专业人士或雇员,若出现捏造并散布虚假信息、违背保密协议、篡改或提供虚假结果或建议的行为,将依法接受行政处分;如导致损失,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触犯刑法,将依法追责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依据本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若法律或行政法规对此类处罚的执行机构有特殊规定,将遵循相应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进出口食品的召回措施,遵循国家质检总局所制定的相关规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执行落实。
第四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将就本规定中的信息公布与文书格式等详细规定作出独立制定。
第四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本规定拥有权威的解释权。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为确保食堂食材供应的卫生安全管理工作有效执行,以预防食品安全事故,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CMS)建立及实施通用要求》,并充分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2. 本办法所定义的食品安全事故,特指在产品供应消费者作为食品消费过程中,因产品导致的食品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事件。
第三章:本办法遵循公开、公正、过错必究、罚当其罪以及教育与惩戒相统一的问责原则。
第四条食物安全事故按涉及人数、死亡人数、发生场所等分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死亡人数1人以上;出现中毒症状50人(包括50人)以上。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出现中毒症状人数30—49人(包括30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出现中毒症状人数30人以下。
第五章:公司遵循总经理全面负责、质量副总专项分管与品质部具体执行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工作责任制。
第六条:本公司CMS体系领导小组负责本办法的责任追究的执行与实施。
第二章追究对象与范围
第七章:针对本公司各部门及各生产厂在执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职责中出现的疏忽或不当行为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特别是涉及重大事件的责任人,将依据本办法追究其相应的行政及经济责任。
8.1 一般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品质部管理人员、生产部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应负相应责任; 8.2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归属:质量副总、品质部负责人以及相关各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需承担管理责任; 8.3 重大中毒事故的责任认定:总经理需全面负责并接受问责。
第三章本公司食品卫生安全职责
本公司实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并举,以及'主管者问责制',构建了逐级责任体系。
(一)总经理职责
1、严格遵循并全面实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司食品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的有效落实。
2、食品安全与卫生工作作为本公司的年度重要议题,需被纳入年度工作规划之中。
3、确立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能责任,实施绩效与奖惩并举的管理制度。
(二)分管副总职责
1、确保遵循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协调各部门实施我公司的全方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2、构建并完善本公司关于食品卫生安全的全面管理制度体系。
3、本公司每年例行召开一次专题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会议。
5、实施层级分明的责任分配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各部门各负其责并有效监督执行。
6、落实食品安全卫生奖惩措施。
(三)品质部部长职责
1、确保本公司食品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与落实。
2、构建并完善本公司食品卫生安全的岗位责任体系。
3、本公司定期实施每月一次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审议会议。
4、确保原料和辅助材料的严谨采购,规范实施供应链管理渠道。
5、强化对生产管理人员及食品生产人员的管理和专业培训体系
(四)生产具体负责人职责
1、制定严谨的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配送及消毒操作规程。
2、构建严谨的岗位责任制体系,并确立明确的岗位目标评估机制。
3、实施年度健康体检制度,针对食品生产人员,确保其健康状况符合行业标准;同时,建立严格的岗前卫生审查机制,一旦检测出任何可能影响食品卫生的健康问题,将立即要求相关人员调离工作岗位。
4、构建并完善生产设施的安全防护体系,确保反恐措施的有效执行。
5、组织并实施食品卫生安全监督小组的评估工作,对生产现场的卫生安全状况进行严谨考核,同时承担考核结果的统计与定期公示职责。
7、规范各类管理资料和存档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对于总经理、质量管理副总以及品质部管理人员,如若出现以下违规行为,将对他们及其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发生食品中毒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
2、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刻意隐瞒或编造虚假报告的行为,以及任何妨碍或干扰事故调查的举动,将予以严肃处理。
3、对出现的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病,未能及时并积极采取有效的救治措施,导致事态进一步恶化的情况。
4、存在缺失或未能有效执行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体系。
5、存在任何直接关联到本公司食物中毒事件的职务失职行为。
第十二条:若出现以下任何一种行为或情况,品质部管理人员及生产部相关人员将受到责任追究。
1、本公司发生一般性食品中毒事故的。
2、未能严格执行我公司的食品安全卫生监管体系,对卫生安全的定期检查频率不足或对发现的问题整改力度不够,从而导致问题的发生。
3、对于因未能有效整改卫生安全检查揭示的隐患而导致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4、未能积极响应并配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食物中毒事件调查,且未妥善保存生产与检验的相关记录。
5、未能积极主动地响应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显示出一定程度的失职行为。
6、存在任何直接关联到本公司食物中毒事件的职务失职行为。
如出现违规行为或事实,将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针对相关情况执行如下措施: - 对涉及罚款的事项进行妥善处理。 - 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若整改后仍不达标,将暂停相关人员的上岗资格。
1、发生一般性及以上食品中毒事故的;
2、存在从业人员未获取健康证明或身患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疾病的状况。
3、在一年内累计受到本公司管理机构两次或以上行政惩处的;
4、在原料采购、生产加工、消毒、储存以及销售等各环节,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规的规定标准。
5、采用不符合卫生规范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及食品加工工具、设施,以及洗涤剂和消毒剂的行为是被禁止的。
6、采用未经验证的‘三无’原辅材料,生产和销售已过期或不符合卫生质量要求的食品的行为。
7、对于管理部门提出的相关改进建议,未能在卫生监督文件所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实施有效改正或整改措施未能达到预期效果的。
8、存在对员工忽视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的情况,管理工作显示出不足之处。
第十三条:因管理疏忽引发的有毒有害物质对食品的污染事件,将依法追责相关管理部门及其责任人。
第四条:对于以下任一情况,将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1、涉及违反国家法律规章的情况,或者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政策偏离现象。
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3、任何违反公司人事规章制度及财务规定的行为,导致的不良影响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4、因决策失误,导致公司运营与重大项目投资遭遇挫折。
5、造成公司财产被浪费、诈骗、盗窃的;
6、涉及滥用职权,非法收受财物,对公司利益构成侵害的行为。
第五章 责任追究原则、形式和种类
第十五条内部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原则;
2、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3、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4、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一、原料采购索证制度
1、在实施采购食品的计划之前,务必与厨房等相关使用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确保进货安排的合理性。
2、在采购食品的过程中,明确向供应商提出严格的质量标准要求,并对食品质量进行细致的评估。
3、采购包括肉类、酒类、饮料、乳制品、调味品及植物油等各类商品,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的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
4、严格拒绝采购任何呈现腐败、变质、霉变、虫害侵害、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掺杂假冒以及质量不达新鲜标准的食品。
5、严格禁止采购未经卫生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任何食品。
二、库房管理制度
1、确保食品的库存管理精确无误,包括对数量和质量的严谨把控,实施严格的进货与出货记录制度,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优先使用易腐商品,以保证物资的有效利用和品质保障。
2、食品定型包装依据类别与品种井然有序地陈列,每一项商品均标注有明确的质量信息及进货日期标签。
3、对于散装易霉食品,应保持频繁的翻动和晾晒,并确保储存容器密封良好,加盖储存。
4、冷藏(冷冻)储存适用于肉类、水产及蛋制品等易腐性商品的保管措施。
5、存储规定明确,食品应独立存放于指定区域,不得与非食品混置。消毒药品及具有强烈气味的物品需另行储藏,确保分类分明,遵循专业仓储原则。
6、仓库经常开窗通风,保持干燥。
7、确保冰箱与冷库定期接受全面检查,实施有计划的除霜措施,维持适宜的霜层厚度并保持充足的冷气环境。
8、确保定期实施食品质量审核,一旦发现食品出现腐败、霉变或虫害等问题,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置。
9、做好防蝇、防鼠、防虫、防蟑螂工作。
10、定期大扫除、保持仓库室内外清洁。
三、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制度
1、采用符合严格卫生标准,并配备明确标识与法规规定的食品添加剂。
2、任何添加剂的使用均不得有损或减损食品的营养价值。
3、任何添加剂的应用均不得用于掩饰食品的瑕疵(如变质或腐败),亦不得用于误导消费者,欺诈行为被严格禁止。
4、严格控制添加剂使用量及种类。
四、粗加工卫生管理制度
1、在进行清洗加工食品的过程中,首要步骤是评估其质量,确保剔除任何腐败变质或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食材,绝不进行此类食品的加工处理。
2、肉类、水产品等易腐食品不落地存放。
3、在加工食品原料之前,务必确保所有原料经过彻底清洗,其中蔬菜应独立于水产品和肉类在专用池内清洗。对于禽蛋,使用前务必清洁外壳,并视情况实施消毒措施,以确保食品安全与卫生标准。
4、肉类经彻底清洗后确保无血迹、杂质、毛发残留,鱼类则需清除鳞片、鳃以及内脏
5、宰杀活禽后,确保彻底放血,同时清理干净其羽毛、内脏以及爪部残留物。
6、操作流程如下:首先进行一拣蔬菜,其次确保彻底清洗,以清除任何泥沙和杂草,最后进行精确切割。
7、确保食品盛放容器在使用后彻底清洗,遵循荤素食品分用的原则。
8、作业完成后,务必对工作区域(包括地面、水池、加工台及所有工具和容器)进行彻底的清洁与冲洗。
五、加工管理制度
1、实施严格的食品质量检验,确保无变质食材进入烹饪程序,包括禁止烹调、蒸煮及烘焙变质食品。
2、食品充分加热、防止里生外熟。
3、应确保加工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