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区灭火器维护保养服务投标方案
招标编号:****
投标单位名称:****
授权代表:****
投标日期:****
1.招标文件。
2.遵循国家发布的建筑设计防火标准与施工验收规程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1995(2005年修订版)
《2006年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
《建筑物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建筑物灭火器配置与验收检验标准》(GB50444-2008)指南
推车式灭火器GB8109-2005
第一章:符合GB4351.1-2005标准的手提式灭火器
第二部分:GB4351.2-2005的手提式灭火器标准
第三节:GB4351.3-2005的手提式灭火器标准详解
柜式气体灭火装置GB16670-2006
气体灭火系统及其相关部件:遵照GB25972-2010标准
1.项目概况
2.服务内容包
(1)质保服务期限:自验收合格之日算起,享有一年的免费质保期。
(2)如在质保期内发现货物存在任何瑕疵,无论是隐性或显而不察的缺陷,或是采用不符规格的材料,甲方须在察觉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详尽通告我司。对此,我方承诺在接到通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免费提供更换服务,所有更换产生的费用由我司全权负责。
(3)如甲方对我方设备提出维修需求,我方将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及时响应,并在三个工作日内确保维修任务的顺利完成。
(4)若我方未能在接获通知后按期履行维修、缺陷补救、货物或部件更换的义务,甲方有权追究我方的违约责任,其中包括但不限于退货请求及索赔,相关风险与费用将由我方负担。
(5)我方承诺,如向甲方交付的货物源于第三方供应商,将提交该第三方与其签署的包含完整质量保障、保修及维修权益的合同副本,以供查验。
4.灭火器检测计划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我公司将与甲方进行深入沟通,实地考察,对每个单独的楼宇进行灭火器库存盘点,并据此规划灭火器年度检测与维护方案,涵盖***医院新街口院区及回龙观院区的消防设备保养工作。
灭火器送检基本计划如下:
1.送检灭火器的数量将严格控制在每个院区配置总量的四分之一以内。若超过此限,将采用同类且操作方式一致的灭火器进行替换,替换后的灭火器其灭火能力需不低于原配置级别的要求。
2.预计在4个批次的送检任务完成后,我们将及时进行检测并(如有必要)进行维修,随后的灭火器返还工作将在1个月(即30个自然日)内顺利完成。
3.维修后的灭火器均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
4.我司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筛选出达到报废条件的灭火器,随后与甲方进行沟通并达成共识后,进行妥善处置。
5.完成灭火器的整体检测并将其精确还原至原设置点后,我司承诺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复查。如遇灭火器零部件缺失、使用环境变化导致的设备不适配、机械损坏、严重锈蚀或灭火剂泄漏等问题,我方将立即向甲方报告,并提供免费维修服务。对于达到报废标准的灭火器,我们将与甲方沟通后,采取合适的处置措施。
本项目中将使用到的主要设备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已使用时间 |
性能情况 |
1 |
CO2充气机 |
GTM-D |
2 |
3.5年 |
完好 |
2 |
N2充装机 |
MDG |
2 |
3.5年 |
完好 |
3 |
水压测试机 |
4D-SY |
2 |
3.5年 |
完好 |
4 |
干粉充装机 |
GMF-8 |
2 |
3.5年 |
完好 |
5 |
清洗机 |
WB-380D |
2 |
3年 |
完好 |
6 |
干燥机 |
MYG |
2 |
3年 |
完好 |
7 |
校验仪 |
660x350x250 |
2 |
3年 |
有效期内 |
8 |
电子秤 |
YHW-L01 |
2 |
3年 |
有效期内 |
9 |
磅秤 |
TGT-100 |
2 |
3年 |
有效期内 |
10 |
游标卡尺 |
80mm |
4 |
2.5年 |
有效期内 |
11 |
秒表 |
JD-1II |
4 |
2.5年 |
有效期内 |
12 |
卷尺 |
30米 |
4 |
2.5年 |
有效期内 |
13 |
钢直尺 |
50cm |
4 |
2.5年 |
有效期内 |
14 |
温湿度计 |
HTC-1 |
2 |
1年 |
有效期内 |
15 |
电转 |
J12-HX-10 |
2 |
4年 |
完好 |
16 |
对讲机 |
摩托罗拉GP-2000S |
2 |
2年 |
完好 |
17 |
汽车 |
金杯 |
2 |
6年 |
完好 |
18 |
垂直度测定仪 |
JZC-D |
2 |
3年 |
有效期内 |
19 |
压力表 |
(0-0.1)MPa |
4 |
2年 |
有效期内 |
1.灭火器材检测维修方案
(1)在接收待维修的灭火器之前,务必对每具设备进行详细的信息登记。登记内容应涵盖:
1)灭火器用户名称
2)制造厂名称或代号
3)气瓶(筒体)生产连续序号或编号
4)型号、灭火剂的种类
5)灭火级别和灭火种类
6)使用温度范围
7)驱动气体名称、数量或压力
8)水压试验压力
9)生产年份或制造年月
10)二氧化碳灭火器的最大工作压力或其标准工作压力参数
11)瓶体设计壁厚(适用二氧化碳灭火器)
12)实际内容积(适用二氧化碳灭火器)
13)空瓶质量(适用二氧化碳灭火器)
14)上次维修合格证上的信息(适用时)
(2)在维修开始前,首先对灭火器的外观和铭牌标志进行详细核查,以确保其符合《灭火器维修》XF95-2015标准中的7.1和7.2关于报废条件的规定。一旦发现应予报废的灭火器,立即向甲方报告,并随后进行相应的报废处理程序。
(3)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执行专业且谨慎的拆卸程序,同时实施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待确认灭火器内部已无压力后,方可分离其器头或阀门。
(4)在拆卸过程中,对灭火器气瓶(筒体)实施详细内部检验,以核查是否符合《灭火器维修》XF95-2015标准中的7.2条款所列缺陷。一旦发现已达到报废条件的灭火器,应立即向甲方报告,并随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废弃处理。
(5)拆卸后,对灭火器器头(阀门)和贮气瓶等零部件进行检查,确认是否存在《灭火器维修》XF95-2015中6.6.3规定的可更换要求。
(6)我司遵循环境保护原则,对维修过程中需清除的灭火剂实施分类回收处理,以防止其对环境产生潜在污染。
(7)灭火剂的回收处理要求如下
1)灭火器喷射后残留的ABC干粉及BC干粉灭火剂,需分别进行回收存储,确保两类物质的独立存放以防止混淆导致的污染。此类灭火剂不再适用于再填充作业。
2)从未喷射过的干粉灭火器内清除的灭火剂按灭火器铭牌标志上标明的灭火剂成分分别进行回收。经检验,干粉灭火剂的主要组分含量、含水率、吸湿率、抗结块性(针入度)和斥水性符合相关灭火剂标准后,且无外来杂质,方可用于再充装。并保持检验记录。不符合要求的灭火剂按ABC干粉和BC干粉灭火剂分别进行回收储存,且防止两类不同灭火剂混杂后产生污染。这类灭火剂不会用于再充装。
3)对于回收储存的干粉灭火剂,其不再用于再充装,而是将得到妥善且合规的处置措施。
4)灭火剂将遵循环保标准,由专业人员自水基型灭火器中进行妥善处置。
5)二氧化碳灭火器内所含的灭火剂,须遵循环保规定进行妥善处置。在考虑回收再利用时,会进行严格的纯度与含水率检测。只有通过相关灭火剂质量标准的验证后,方可进行后续的再充装作业。
(8)针对非报废范畴的灭火器筒体及贮气瓶,若无需替换的器头(阀门),以及配备间歇喷射功能的软管组件,以及气瓶与器头连接部件,我们将逐一实施水压试验。而对于二氧化碳灭火器,将单独进行每只气瓶的残余变形率测量。
(9)进行水压试验时,应遵循灭火器铭牌上标注的试验压力标准,确保无泄漏现象,各部件稳固,不得出现破裂、脱落以及明显的宏观形变。对于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其残余变形率需控制在3%以下,确保符合技术要求。
(10)对已通过水压试验的零部件实施彻底清洗,务必确保其洁净度。然而,清洗过程中应严格禁止使用任何有机溶剂。
(11)依据原灭火器生产商提供的装配图样和零部件替换详细列表,进行部件更换,然而,气瓶(筒体)的更换是禁止的。
1)有下列缺陷的零部件将作更换:
a)设备存在以下显著缺陷:器头及阀门显现裂痕与损害、阀杆形状异常、弹簧腐蚀严重、密封组件破损、安全压力保护装置功能丧失以及水压试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标准。
b)检查发现灭火器的压把、提把等金属组件存在显著的损坏、形变或锈蚀现象,这些缺陷已影响其正常使用功能。
c)贮气瓶式灭火器的顶部装置存在肉眼可辨识的瑕疵。
d)灭火器的出气管,无论是虹吸管还是贮气瓶式,存在诸如弯曲、阻塞、损害及破裂等问题。
c)检查压力指示器,若在卸压后显示值非零、指示区域模糊不清、表体外观出现形变或损坏,或者示值误差未能符合GB4351.1标准的相关规定,需予以注意。
f)喷嘴有变形、开裂、脱落、损伤等缺陷;
g)喷射软管有变形、龟裂、断裂等缺陷;
h)喷射控制阀(喷枪)损坏;
i)水基型灭火器的滤网有损坏;
j)贮气瓶的水压试验未达到标准,或者其永久性标识不符合GB4351.1或GB8109的相关规定。
k)零部件的橡胶和塑料制品出现了形变、色泽变化、龟裂或断裂等不良现象。
1)灭火器的移动部件,包括车轮支架、整体车架结构以及喷射软管与喷枪的安装组件,检测出存在损坏现象。
m)干粉灭火剂的主要组成成分含量、含水率、吸湿性能、抗结块性指标(以针入度衡量)以及斥水性均未达到相关灭火剂标准所设定的标准要求,且可能存在杂质问题,或者引发其他质疑。
n)检测结果显示,洁净气体灭火剂及二氧化碳灭火剂的纯度与含水率未达到相应的灭火剂标准规范要求。
2)对于已通过水压试验并确认无误的气瓶(筒体),若仅存在局部涂层剥落且未见锈蚀现象,允许进行修复性涂层处理。新涂覆层应呈现出平滑、平整的表面,色泽均匀,且不应包含气泡、流淌痕迹或皱褶等瑕疵。值得注意的是,修复涂层不得遮盖原有的出厂标识。
3)每次维修时,下列零部件应作更换:
a)密封片、圈、垫等密封零件;
b)水基型灭火剂;
c)二氧化碳灭火器的超压安全膜片。
4)在实施灭火剂的再填充作业时,务必遵循原灭火器制造商的明确规定与操作指南。
5)任何灭火器不得更换填充非原类型灭火剂。
6)在更换补充的灭火剂时,应确保其性质与原灭火器制造商供应的灭火剂规格相符。
7)确保再充装的洁净气体灭火剂采用回收再利用的方式,其技术参数及密封性能必须严格遵循相关规定。
8)二氧化碳灭火剂的再充装应遵循相关技术标准和确保密封性能,采用回收再利用的方式进行。
9)在重新填充之前,务必对维持原状的组件实施清洁工序。对于非水基型灭火器的部件,特别要求进行干燥处理。
10)ABC和BC干粉灭火剂的灌装设备应当各自独立使用,配备隔离的充装区域,以防止不同种类的干粉灭火剂发生混杂和交叉污染。
11)专用灌装设备应用于灭火剂的填充作业,确保其充装量及密度严格遵循对应灭火器型号的填充标准。每具灭火器均需经过逐一的复称核实确认.
12)贮压式灭火器的驱动气体须严格遵循其铭牌标识中关于气体种类和充装压力的规定。在充装过程中,应依据环境温度对气体压力进行相应调整,切勿依赖灭火器压力指示器作为计量工具。特别强调,除水基型灭火器外,驱动气体的露点不得高于-55℃,确保技术参数的合规性与安全性。
13)灭火器的贮气瓶须遵循原制造企业的规定进行再充装,或者替换为原厂供应的已填充的贮气瓶,确保操作合规性。
14)对于再充装后的贮压式灭火器或贮气瓶,应当逐个进行严谨的气密性检验,确保在符合技术规格的测试过程中,不应观察到任何气泡泄露迹象。
15)维修合格证的尺寸应不小于,字体应清晰。
16)维修合格证应安全地粘贴于灭火器的气瓶(筒体),并确保采用非高温固定方式,以免遮挡原装的铭牌标识。在移除时,须谨慎操作,不得导致其自然损坏。
2.灭火器检修方法
(1)对灭火器的外观及外部构造进行肉眼直观检查。
(2)确保通过精确秤量得到灭火器的总质量,要求秤重设备的测量误差不得超过其标定充装量的5%标准。
(3)操作二氧化碳灭火器及贮气瓶时,需先拆卸喷射软管组件及相关配件。随后,将已装载灭火剂的气瓶或装载驱动气体的贮气瓶完全沉浸在约55摄氏度的清水槽内,维持30分钟,并在此过程中密切监视其状态。
(4)操作步骤如下:首先,拆卸贮压式灭火器的喷射软管组件及车架等附属件。然后,确保已填充灭火剂的灭火器气瓶(筒体)完全浸没在温度需达到5℃及以上的清澈水中,维持30分钟。在此过程中,请密切关注相关情况。
(5)灭火器的手提式型号依据GB4351.1标准进行了相应的试验程序;而推车式的灭火器则遵循了GB8109的试验要求进行检验。
(6)首先,测量灭火器的初始总质量,随后进行泄压处理(针对回收气体类灭火剂),确保灭火器内部已无压力。接着,拆卸器头和相关组件,清除其中的灭火剂。完成清理后,重新安装器头和部件。再次测量灭火器的空置质量。计算方法为灭火器的总质量减去空置质量,得到的就是灭火剂的充装量。
(7)在维修工序的质控环节,灭火剂的充装量核查可采用复称手段,所使用的秤需保证其精度不低于灌装设备的计量标准。
(8)对灭火器气瓶(筒体)的内外表面及构造进行直观检查。
(9)灭火器的手提筒体与贮气瓶、以及器头阀门需按照GB4351.1标准实施水压试验,采用相应的试验程序进行检验。
(10)灭火器推车的筒体及贮气瓶应按照GB5099或GB5100标准实施水压试验,采用相应的试验程序进行检验。
(11)灭火器的推车式器头、阀门及瓶口的水压试验,应遵循GB8109标准所指定的试验程序进行检验。
(12)测定二氧化碳灭火器钢瓶的残余变形率,遵循GB/T9251所指定的实验程序。至于灭火剂的质量检验,应当依据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采取抽样检测的方式进行各项指标的评估。
(13)指示器示值误差检验采用与标准压力表比对的方法进行,比对用标准压力表精度不低于0.25级,最大量程应为被测指示器最大量程的1.3倍~1.6倍。检验的环境温度为,加压介质为氮气或压缩空气。
(14)检验项目包括指示器的零位、工作压力、以及工作压力范围的上下限和最大量程的示值误差。检验流程如下:从零位开始,逐步均匀加压,经过各个设定点,直至达到最大量程。随后,按照相同路径减压,经过每个检验点,直至返回零位。在此过程中,需记录对应标准压力表的读数,并详细记录压力指示器指针的动态变化情况。
(15)只有经过检验并确认维修合格的灭火器,方允许粘贴维修合格证。
(16)每一项出厂维修检验必须逐个实施,检验项目须严格依据表1所列标准执行。
(17)当出现下列任一条件时,务必进行维修确认检验。
首批维修产品
1)暂停灭火器维修半年以上,恢复维修时
2)维修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
3)样本的维修确认检验需从已通过出厂维修检验并合格的产品中选取,检验项目的设定及样本数量依据表1所示。对于手提式灭火器,抽样基数不得少于15件,而对于推车式灭火器,则不少于5件。
(18)检验中存在表2所列不合格项的,应判维修确认检验不符合
表1灭火器维修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维修确认检验 |
维修出厂检验 |
检验方法 |
|
样本数 |
抽检 |
逐具检验 |
|||
|
外观、外部结构及总质量检查 |
4/2 |
√ |
√ |
8.1 |
2 |
灭火器气密性试验 |
2 |
√ |
√ |
8.2 |
3 |
20℃喷射性能试验 |
(2) |
√ |
|
8.3 |
4 |
使用温度喷射性能试验 |
(4/2) |
√ |
|
8.4 |
5 |
操作机构检查 |
(2) |
√ |
|
8.5 |
6 |
灭火剂充装量检查 |
(2) |
√ |
√ |
8.5.1,8.6.2 |
|
内部结构和内部腐蚀检查 |
(2) |
√ |
|
8.7 |
8 |
水压试验 |
(2) |
√ |
√ |
8.8 |
9 |
喷射软管组件水压试验 |
(2) |
√ |
√ |
8.9 |
10 |
灭火剂质量检查 |
1 |
|
|
8.10 |
注1:“√”表示进行该项试验,“一”表示不进行该项试验。注2:维修确认检验中带括号样本数可用序号1和2检验后的样本进行。注3:序号1和4的样本数中的4代表4具手提式灭火器,2代表2具推车式灭火器。注4:维修出厂检验中序号6、8和9的检验项目可用工序中的逐具检验结果进行确认, |
表2灭火器维修检验的不合格项
序号 |
检验项目 |
不合格项 |
|
外观、外部结构及总质量检查 |
a)符合7.1、7.2报废要求的未报废b)应更换的零部件未更换,或更换的零部件与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的零部件的特性不一致;c)未安装保险装置;d)未加贴维修合格证;e)维修合格证内容不完整或错误;)外表面补加涂层不符合6,5.4要求;g)压力指示器指针不在绿色工作区域内;h)灭火器总质量不符合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的误差要求 |
序号 |
检验项目 |
不合格项 |
2 |
灭火器气密性试验 |
a)未按6,7.12的要求进行气密性试验;b)或气密性试验后不符合6,7.12的要求 |
3 |
20℃喷射性能试验 |
a)不喷射;b)有效喷射时间小于标准规定值c)喷射后时间超出标准规定值;d喷射剩余大于标准规定值 |
|
使用温度喷射性能试验 |
)不喷射b)有效喷射时间的偏差大于20℃喷射时的有效喷射时间的士50%;c)喷射滞后时间超出标准规定值;d)射余率大于标准规定值 |
5 |
操作机构检查 |
)保险解脱力不符合标准规定值;b)开启力大于标准规定值 |
6 |
灭火剂充装量检查 |
灭火剂的充装量误差超出GB4351.1和GB8109规定的充装误差范围 |
7 |
内部结构和内部腐蚀检查 |
a)符合7.2报废要求未报废;b)应更换的零部件未更换,或更换的零部件与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的零部件的特性不一致 |
8 |
水压试验 |
a)未按6,5.1的要求进行水压试验;b)水压试验后不符合6,5.2的要求;c)应更换的零部件未更换,或更换的零部件与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的零部件的特性不一致 |
9 |
喷射软管组件水压试验 |
a)未按6,5,1的要求进行水压试验;b)水压试验后不符合5,5,2的要求;c)应更换的零部件未更换,或更换的零部件与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的零部件的特性不一致 |
10 |
灭火剂质量检查 |
a)应更换的灭火剂未更换;b)再充装的灭火剂不符合6,7.3的要求 |
3.推车行驶性能试验
(1)确保推车式灭火器处于其常规操作安置区域,平置于坚实的水泥地面上。随后,从垂直状态偏离10°角度放置,释放后观察其能否自动归位。
(2)根据6.6.3.2的规定,手柄处安装测力计,测定支撑力。
(3)确保推车式灭火器平稳安置在平台上,随后利用钢直尺测量除轮子以外的设备最低点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4)试验推车式灭火器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5)在坎坷的路面上,以恒定的速度推行(或牵引)8公里
(6)b) 三次将推车式灭火器自300mm高度的平台水平跌落,落点为水泥地面,确保轮子着地撞击。
1)操作推车式灭火器时,应以恒定的8公里每小时速度推动或拉动,同时确保使用单个轮子撞击一堵垂直的水泥(亦可选用钢质或砖质)墙面。
2)将推车式灭火器平稳撤离,确保其底部的保险杆或推把着地操作。
3)进行以下操作步骤:首先,测定推车式灭火器的初始质量,确保喷射软管已完全展开至工作状态,同时喷射控制阀(或喷筒)保持水平,离地面1米的高度。接着,开启喷射控制阀,随后激活推车式灭火器的操控装置。在灭火器完成喷射后,再次测量其质量,并计算喷射剩余率。试验过程中,使用的称重设备的误差需控制在被称推车式灭火器额定充装量的千分之五以内。
注:粗糙的路面指相当于3级公路的路面。
4.车架和行驶性能
(1)车架组件
(2)在任何方向发生竖立位置下的翻倒情况下,推车式灭火器的筒体或气瓶、喷射软管的安装组件以及所有相关部件应得到妥善防护。
(3)喷射软管的固定装置
(4)喷射软管组件与控制阀需稳固安装于储存盒或专用夹持设备内,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软管能迅速且顺畅地展开,无任何缠绕困扰。
5.密封性能试验
(1)浸水法
(2)在拆卸推车贮压式灭火器(或贮气瓶)的车架及喷射软管等配件后,需将其完全浸入温度不低5℃的水中(对于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或贮气瓶,应置于0-55℃的清水中,持续浸泡30分钟,并在此过程中需密切关注)。
(3)喷射软管及接头在时试验
(4)将喷射软管及接头放入环境中保持24h或以上,然后在
环境中进行试验。将喷射软管及接头(包括不可拆卸的器头部分)装在水压试验台上加压,试验时水温不低于20℃。试验时以缓慢均匀的速率升压,试验结果应符合6.10.6.2的规定
(5)喷射软管及接头在时试验
(6)将喷射软管及接头放入环境中保持24h或以上,到时在
环境中进行试验。将喷射软管及接头(包括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