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团队提供建筑法律服务方案
招标编号:****
投标单位名称:****
授权代表:****
投标日期:****
为甲方承揽的融资租赁法律纠纷诉讼案件,我方将提供策略规划、法律指导,包括协助起草起诉状、搜集相关证据,亲赴天津市滨海新区进行案件立案操作,参与庭审活动,以及签署各类法律文书等全面的法律服务工作。
服务内容:
(一)拟写起诉状。
(二)整理收集案件证据材料。
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成功履行了诉讼案件的立案程序。
(四)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活动。
(五)受甲方委托,签署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六)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以下是为该项目精心设计的详细实施策略,主要包括项目概述和服务内容的阐述:
基于贵公司的阐述及本律所对该项目的专业解读,现就案件核心概况提炼如下:
贵司与辽宁陆海石油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海公司”)签订《售后回租合同》(以下统称为“回租”),贵司根据陆海公司的要求向陆海公司购买指定租赁物并回租给陆海公司使用,陆海公司向贵司承租、使用该租赁物,并支付租金,租金以先息后本的方式分4期支付。陆海公司以其有权处分的工业用房及土地作抵押,盘锦融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智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作质押担保,自然人戴克文、官华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2023年1月23日,因陆海公司欠付租金1050万元,贵司向其发送了《征询函》,陆海公司予以确认。
1、级别管辖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
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凡当事人一方所在地超越受理法院所在省级行政区划的,中级人民法院将负责审理涉案金额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辽宁芳苑律师事务所
依据司法解释及合同的明确规定,本事务所当前的裁决是,若提起诉讼,本项目的管辖权应归属贵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2、诉讼主体地位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当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如本案中为陆海公司、融智公司,以及自然人戴克文、官华)诉讼标的具有共同性,即为共同诉讼,或者类型相同且法院认为可合并审理并得到各方当事人同意时。根据贵公司的陈述,从法律视角分析,鉴于融智公司以其股权作为质押担保,戴克文和官华提供了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贵司有权将上述主体列为被告,以行使自身的权利主张。
3、案由
根据本所律师处理类似项目的经验,基于本项目存在贵司与陆海公司之间的《售后回租合同》及《购买合同》,基于上述分析,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四部分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起诉为宜。
4、《售后回租合同》及《购买合同》效力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如下: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确保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且不触犯社会普遍接受的道德准则。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七条的明确规定,虚构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
辽宁芳苑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条规定“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在本项目中,贵司与承租人陆海公司签订的《售后回租合同》及《购买合同》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陆海公司向贵司提供了租赁物件所有权归陆海公司的权属证明,且双方就该笔融资租赁业务进行了登记,可以判断不存在虚构租赁物等行为,该《售后回租合同》及《购买合同》应当有效,贵司有权请求法院取回租赁物或收回全部未付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您有权将陆海公司及所有相关保证人、抵押人和质押人列为共同被告,提出诉讼以解除合同,索回租赁物,并依据合同规定追究未付租金及违约责任。同时,根据《售后回租合同》的条款,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用或保险费用、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用、咨询服务费、公证费用、差旅支出、评估费及拍卖费用等)应由败诉方承担。因此,在提起诉讼时,建议一并诉求律师费、诉讼费以及相关的差旅费用。
提示贵司:
在租赁协议中,贵公司与承租人协定的违约金比例为每日千分之一。然而,在司法裁决过程中,如被告质疑违约金金额过高,法院有权依据自由裁量权对违约金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在(2021)津0319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关于违约金,被告范某博未按约定日期支付租金,应承担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售后回租赁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为每日万分之八,因该标准已超过相关法律规定的利率标准,本院酌情确定支持原告以起诉当月LPR四倍即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在(2021)津0319民初10245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合同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日万分之八,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及逾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酌情调整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日万分之五。”
在2020年12月2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作为经金融监管机构许可的金融机构,在因其金融业务产生的纠纷中,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为区分于民间借贷中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天津法院在处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时,目前采用‘每日万分之五’的统一标准。尽管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未详述这一选择的依据,但‘日万分之五’的基准在法律文献中频繁出现,如《支付结算条例》第192条明文规定,逾期付款的罚款按照逾期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计算。因此,天津法院采纳此标准具有法理基础,贵公司的违约金请求可能面临调整。综上所述,我们需综合考量诉讼策略。
在法律服务成本方面,我们推荐辽宁芳苑律师事务所,若贵公司需采取诉讼手段,建议主张违约金的比例作为策略考量。
针对贵公司的提交资料,我团队将基于专业法律剖析,若受托代理,承诺如下步骤:首先,详尽研读案件证据材料,深入理解案情背景;其次,与贵方紧密合作,梳理并整理案件详情及其所需文件。在此基础上,我们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司法判例实践经验,积极采取策略,致力于推动案件向对贵公司有利的方向发展,以最大程度保障贵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机构组建了一支由资深律师构成的专业团队,并配备了相应的助理人员,致力于为贵公司提供高效而优质的诉讼法律服务。
公司诉讼纠纷的全程处理工作中,律师团队的专业律师积极参与,迅速解决法律难题,并通过电话、传真及互联网等媒介实时进行案件讨论与研究。
为满足工作需求,我司允许在工作时间范围内邀请法务顾问至公司办公地点审议案件。
律师团队应确保内部协作顺畅,高效严谨地履行诉讼职责。
律师团队需集思广益,致力于实现贵公司的案件利益最大化策略。
E.服务目标
我们律师团队致力于为委托方提供高效、全面、全程的专业法律服务,确保优质的表现。
秉承"预防为主,补救为辅"的方针,凭借专业素养和技能,致力于预防可能的法律遗漏和错误。一旦出现因疏忽导致的法律纠纷,我们将迅速、决断地进行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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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寻求法律途径,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并预防可能产生的各种损失,确保诉讼效益的最大化。
借助律师事务所丰富的社会关系网络及信息优势,为服务项目营造优越的外部条件。
借助律师的专业服务,我们旨在增强项目品牌影响力,提升其附加价值,有效控制项目风险并减少建设期间的机会成本,从而优化项目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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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在提升全体律师的案件处理能力和案件质量,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我们充分挖掘团队智慧,通过优势互补,特此经过本所律师会议的深入研讨,制定了本规章制度。
1、讨论案件的范围
(1)拟做刑事无罪辩护的案件;
(2)刑事案件中有立功、自首情节的案件;
涉及刑法修正后增设的新定罪名的刑事案例
探讨刑事诉讼中的罪行定性疑难案件
涉及可能被宣判无期徒刑或死刑的严重刑事案件
涉及青少年的重大犯罪案例及群伙犯罪事件
涉及经济及民事领域的争议案件,其争议标的金额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的大案。
涉及新型领域的经济纠纷、民商事争议及知识产权案件
涉及经济、民事、行政及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技术性案件
涵盖经济、民事、行政及知识产权等诸多领域,诉讼中包含了案情复杂、诸如案件性质(案由)、当事人身份(主体)、司法管辖、责任归属(是非责任)以及相关法律适用等方面不易明确的个案,以及集体诉讼的特殊情形。
(11)有较大影响的行政案件;
审议由承办人员提交的待讨论案件,以及涉及疑难复杂性问题的其他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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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主任律师认为需提交讨论的案件;
2、讨论案件时间
每周定于星期日下午两点至五点开展学习活动。
案件讨论时间将临时由主任依据待处理案件的数量与紧急程度进行安排。
3、参加讨论案件人员
所有本所的全职律师、兼职律师以及特约律师及其助理人员均需参与。
4、讨论案件方法
设立案件审议记录册,当律师负责的案件需进行讨论时,需首先以口头形式向本律所主任提出申请。经主任批准后,应严格按照'案件审议记录册'中列出的项目逐一进行登记。
在完成登记后,案件的讨论时间将由本所主任依据其紧迫性进行安排,并及时通知相关承办律师,以便他们提前做好充分的讨论准备。
在审议案件的过程中,通常由主办律师进行口头陈述,对于涉及复杂的案例,会预先准备并打印成详细的书面报告,供与会人员查阅分发。
会议由主任引领并积极推动,鼓励全员积极参与,共同探讨案情,旨在达成对案件的共识。对个人的独特见解亦予以充分尊重。总的来说,本次讨论旨在切实解决案件难题,同时提升团队的专业素养,实现双重效益。
推行一体化的案件接收、分配和收费机制,严格禁止任何私自受理与收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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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非诉讼事务时,律师与律师事务所通常会进行协商。若司法行政机关对此有特定规定,将遵循其既定条款。
本所的法律援助事务由法律援助中心委派,实行律师间'轮岗制'处理,无论案件的类型、复杂程度或规模,均遵循顺序轮值原则。
案件的委派遵循以下流程:首先,由所主任亲自负责;在所主任缺席的情况下,任务将转交给所副主任;至于业务收费,必须经过规定的程序并获得主任的批准。
在分配案件时,通常会优先满足委托人对特定服务的指定需求,除非涉及法律援助事项。
案件由律师自行接洽的,通常由该律师负责办理。若律师个人无法承办,可提出指派其他律师的提议,此类建议通常会得到尊重。
在进行代理(或辩护)业务的委托过程中,律师需提交相应的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或判决书等法律文件,作为计费金额的确认依据,否则将无法受理案件。
派案流程采用派案单形式,其上详列指定承办律师及其对应收费额度。派案单需妥善保管,以便查证。
承办律师需凭借派案单及收据凭证,由内勤人员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并确保完成收案登记工作。
任何情况下,内勤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规定,对无有效派案单或交费凭证的申请,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在主任和副主任缺席,导致无法正常分配案件给承办律师需紧急办理手续的情况下,内勤人员应通过电话与他们沟通并严谨核查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收费文件,以确认其收费是否符合既定的收费标准。若收费符合规定,可先行处理手续,随后待主任或副主任回归时迅速报告并补办案件分配程序;反之,如不符合标准,严禁办理,否则将对内勤人员的责任进行追责。
对于律师负责的包干顾问单位的免费法律服务以及法律援助项目,无需提供缴费证明。
在处理作为大包干顾问单位的免费服务申请时,内勤人员首先需检查顾问单位的登记信息,核实当前是否处于合同有效期内,以及当年的顾问费用是否已缴纳。若合同有效且费用已缴,将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然而,若合同已过期或顾问费用未缴,将立即拒绝办理并立即将此情况报告给签署派案单的主任或副主任,以便及时进行纠正措施。
对于当事人未能缴清费用的情况,财务部门不得提供委托文件。然而,若承办律师坚决要求处理并附上债务确认书,经主任审批后,方可为他们办理委托手续。在这种情况下,相应的欠款将从承办律师的业务提成中扣除。
任何年度法律咨询合同的签署,必须在获得主任的审阅并签字批准后,方可进行盖章确认。
当律师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处理法律事务时,当事人有权寻找其他合适的律师替代,关于费用的分配则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当原委派律师因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处理法律事务时,若未觅得替代律师,将由律所主任指定其他专业律师接手。对于涉及收费的案件,如接替律师需外出公干,应当办理相应的派遣手续。相应费用的一半将计入接替律师的账目记录。
在实施过程中,律师可选择采用按小时计费或风险代理收费等创新收费模式,但须事先经过主任的审批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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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律顾问单位未能及时缴费的情况,将由负责的律师履行催缴职责。在律师提出请求的前提下,相关单位需出具催收通知书。若经多次催收仍未能缴纳,该单位将不再被视为法律顾问单位,相应地,其无法享有费用减免的待遇。
单位负责统一管理律师的办案差旅费用标准。对于本城区的案件,每件的差旅费上限为100元;而对于各乡镇的案件,其差旅费上限则是200元。
对于城区外的法律事务,律师将依据实际情形协商确定相应的差旅费用。
委托人应收到相应的差旅费用收据,并在项目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费用清算,遵循多退少补的原则。
对于未履行代理或辩护程序,却以律师名义参与诉讼的行为,将被视为私自接案并收取费用,对此将依据情节轻重进行如下处罚:轻者予以纪律处分,重者可能暂停执业,要求退还非法所得的提成,并在严重情况下作出开除决定。如构成刑事违法,将依法移交给司法机关进行法律追责。
为确保本所员工的规范化管理,本办法依据本所章程及合伙人会议的决策而制定。
本机构的员工招聘、职务任命、岗位调动、绩效评估、奖惩与福利事宜,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否则均依据本规章制度执行。
本机构的员工构成主要包括律师、见习律师、律师助理、行政职员、财务专员以及各类辅助人员。此处的见习律师特指已获取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且经我所接纳并向律师管理部门提交实习申请并获得实习证书的个人。对于来自高等院校的在校实习生,我们称之为实习生,他们若未与我所订立劳动合同,将依据我所另行制定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4、本所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专业人士资格:已获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符合国家对于专职律师的专业准入要求。对于兼职律师,其从业资格需同时满足相关行业对兼职律师的规定。
应聘者需具备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且须满足国家实习人员管理规定的相应条件。
职务要求:寻求具备专业法律知识与工作胜任能力的律师助理
要求财务、行政及辅助人员需具备与其职位相匹配的专业能力,特别是对于需持相关专业资格的职务,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5、本所对人员聘用,经过以下程序:
我郑重提出申请,应聘贵所的职位,应聘者需提交求职信、详细履历、学历证书以及目前职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招聘流程:候选人的申请材料经所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将决定是否安排面试。面试环节通常由事务所的主任、合伙人会议指定的其他合伙人或者行政管理人员负责主持。在面试过程中,本所可能会根据需要进行相关专业知识的笔试评估。
【合同条款】:在通过面试评估后,我所将与候选人签署聘用协议,并遵循国家法规办理社会保险。在签订合同时,应聘者需提交或填写相关文件清单如下:
a、入职申请表;
b、免冠照片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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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身份证复印件1份;
d、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需按照国家规定提交的社会统筹保险所需的相关资料清单
f、其他应当办理的手续材料。
在入职时,若需提交复印件,请务必携带原件以便进行核对。
按照双向选择机制,对于通过面试并满足本法律事务所录用标准的候选人,将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此期间,试用员工的学术素养、道德品质、专业能力和实践经验等将由所内管委会指定的合伙人、律师或行政管理人员进行全面评估。他们需提交一份关于候选人的综合考察报告。
录用流程:试用期结束后,我所将依据负责评估的人员提交的考察报告及申请人试用期间的工作表现,对是否接纳其成为正式员工进行集体审议。若管委会成员过半数无异议,方予以录用。如异议人数超过五分之一,则不予录用。
管委会会议审议并决定职务的任免或岗位的调整事项。
行政部在职务任免或岗位调动决策确定后,负责草拟并发布相应的任免或调动通知。
年度末,我所实施全面的聘用人员绩效评估,其中合伙人会议专司执业律师的考核,管委会则负责其余非执业律师员工的评价。对于执业律师,其考核涵盖工作表现(包括业绩与质量)、社会公益参与(如法律援助)以及学术贡献(如发表论文),具体的考核标准将另行制定。对于非执业律师员工,其考核项目由各部门主管独立设定。评估结果划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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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被录用的员工须严格恪守本事务所及其委托方的商业机密保密义务。
所有事务所及客户的相关文件、内部文档及其它资料必须遵循规定,实施及时的登记、妥善的保管并确保按期提交。
任何包含重要信息的废弃纸张,须经过碎纸机销毁处理,不得作为草稿纸使用。
任何事务所的文件及内部资料仅供事务所内部人员查阅,严禁外泄至未经授权的第三方。
任何情况下,客户或案件相关资料不得提供给无关第三方或对方当事人查阅。
10、执业律师应遵守以下纪律:
(1)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费。
不得滥用法律服务的便利,侵犯或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不得违规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
主动配合律师管理机构及律协的监督与管理。
严格遵循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主动参与我所安排的各种学习与培训课程,以及其它相关活动。
(7)遵守本所各项规章制度。
11、实习人员、律师助理应遵守以下纪律:
在不具备律师执业资格的前提下,协助律师进行业务处理,不得擅自独立执业。
在不具备律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禁止制作律师名片、使用标识或提供任何显示律师身份的凭证。
主动参与我所安排的各种学习与培训课程,以及其它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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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遵循我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接受我所律师的监督与专业指导。
对于考核成绩卓越的人员,将予以相应的嘉奖;然而,对于考核表现欠佳、投诉频繁且难以胜任律师职责的员工,若经过管委会会议审议后认为不宜续签聘用合同,将采取相应措施。
若我所律师因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及职业道德,相关投诉经核实确有其事,并导致事务所在经济或声誉上蒙受损害,管委会会议将审议后可能作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决议。
1、制度保障措施
依托先进的管理体系与科学的制度架构,我们建立起高效运作的业务质量控制体系与资源优化共享机制,从而更精准地迎合法律服务市场的多元与深度需求。
2、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凭借全球法律服务体系的广泛网络和专业律师团队,我所律师的专业领域包括房地产、公司、金融、保险、证券、信托、传媒、通讯、知识产权、税务、民商事及刑事等多个方面。我们拥有显著的证券市场法律服务记录,如资本市场项目、新三板上市企业的法律服务和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成功案例。这丰富的工作经验使我们能够为采购方提供优质、高效且精确的全方位法律顾问服务。
依托深厚的人力及社会资源储备,本机构拥有健全的管理体系,致力于共享多元化的资源宝库。我们将充分利用本土的独特优势和雄厚力量,为采购方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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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联络人员及其联系方式,主要通过书面沟通渠道与采购方进行交流,以确保信息传递的严谨性,排除口头沟通可能带来的不确定性。
设立专门的文件资料档案库及法规汇编,以便工作团队中的法律专业人员随时查阅。
所有法律工作的最终成果皆依托电子工作档案,确保随时能核查相关信息的精确性。
设立内部工作小组会议机制,定期交流信息并审议重要事务。
项目流程监控:实施严谨的质量管控措施,确保过程中每个环节均遵循高级合伙人的法律咨询意见,内部设双重质控体系,包括专门的负责人律师和承办律师责任制。
质量管理体系:我们遵循严谨的内部业务核心流程,对完成的法律意见书实施逐级审核。首先,由项目团队的负责人律师进行一级审阅,通过后提交至本所质量与风险管理部进行二级复核。对于重大项目,我们增设三级审核环节,由负责人律师进行最终核查,对重大法律问题进行深入论证和协调处理,从而确保文件的高质量输出。
成果管理:所有完成的工作成果均予以详细记录,形成工作档案,以便随时核查相关信息的精确性。
我司乃一家经合法注册并持续运营的律师事务所,具备法律赋予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机密权益。这些机密对于保障我所的权益至关重要,因此,我们严格恪守保密原则,致力于维护所有成员的利益和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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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员工权益并确保信息机密,本单位特此制订本保密制度。所有本所雇员在任职期间,均负有严守本所秘密的责任。
工作人员的任职期间特指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全时段,这涵盖了正常工作时间内的职责履行,以及不论加班地点是否位于本单位工作场地,额外投入的加班时段。
3、保密范围
合伙人会议审议并确定的重要业务保密内容
我司尚未执行的业务规划、规章制度、战略方针及运营决策
本机构所持有的各类合同、协议及相关的法律文书
财务预算决算报告与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的详细记录
本机构所持有的未公开且处于市场流通前的各类信息资料
人事档案、工资、劳务收入及相关资料在我所的管理范围内。
(7)其他经合伙人决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内部的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及通知等行政管理文档,并非列入保密资料的范畴。
本机构的保密等级划分为三个层次:绝密、机密与秘密。
本所所从事并运营的业务项目,其涉及的关键决策文件资料被列为绝密级别,对本所的权利和利益具有直接且重要的影响。
本机构的规划、财务报告、统计数据、核心会议纪要以及运营详情均属于机密等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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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构所持有的人事档案资料、法律合同、协议、出具的律师意见书,以及当前正在进行或已完成的律师业务相关卷宗材料,以及尚未公开的各类机密信息均被划分为秘密级范畴。
所有涉及的秘密文件、资料及存储介质如软盘,必须实施严谨的保密措施。
本所涉及的所有绝密级文件、资料及相应物品的制作、流通、接收、运用、复制、摘录、保管与废弃,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审议并获得批准,其具体操作规程由合伙人会议制定或授权专人执行。对于秘密级内容,需得到部门主管合伙人同意并经合伙人会议审批,执行则由指定的专业管理人员承担。
任何复制或摘录行为,未经合伙会议的集体决议以及主管部门合伙人明确的书面批准,均不得实施。
指定人员负责收发、传递及外出携带工作,同时实施严格的安保措施。
(4)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在开展对外交流与协作时,如需披露本所涉及的秘密事项,必须事前获得相关部门主管合伙人的审批许可。
(6)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漏本所秘密。
(7)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本所秘密。
当察觉到本所机密面临泄露或已遭受泄露的情况,应迅速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进一步扩散,并立即将此情况通报给合伙人。合伙人接获报告后,将立即进行处置。
离职后,本所人员应对在职期间接触并了解的保密信息继续履行保密职责,直至相关密级信息经本所公开或实际公开为止。
对于本制度中未明确规定或规定模糊的部分,员工应秉持审慎与诚信的态度,采取一切必要且合理的手段,以确保对所涉保密信息的有效保护。
若未能履行上述规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制度经合伙人会议审议并通过,自公告发布之日即刻生效并实施。
8、本制度由全体会议会议负责解释。
财务管理乃本机构管理体系的关键环节。为了强化本单位的财务管控,确保业务运营的顺畅推进,特此依据司法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及国家财务行政管理规定,制订本制度。
本机构已配置专司会计职务的兼职人员,同时确立并完善了会计管理体系,严格实施岗位责任制度。
会计人员在财务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严格遵循国家的财务法律法规及政策,恪守财经纪律;秉持勤俭节约的原则,致力于增加收入、控制支出,有效管理和运用各类资金,以提升经济效率;按照规定程序制作会计凭证,精确记录于会计账簿,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并负责编报财务报表。此外,他们还需严谨履行财务监督职能,定期进行财务状况分析与核查,积极提出改进建议,不断优化本所的管理制度。
本机构遵循单设账户、单独核算、依法纳税、自负盈亏、结余留存的财务管理原则,并接受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5、本所由主任分管财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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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年度财务结算报告及涉及的重大财务事项,均需经过合伙人律师会议的审议与审定。
本机构遵循司法局所制定的会计记账准则进行核算。
会计年度遵循公历体系,自1月1日始,至12月31日止,作为记账的基本周期。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时间划分为年度、季度与月份,明确以公历为基础。会计工作需分期进行账目结算,并适时编撰会计报表。
9、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会计记录的编制须严格遵循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相应的合法凭据,真实反映财务与经济状况,确保内容的真实性,数据的精确性,项目的完整性,以及后续环节的完备性,所有资料都需具备可靠性。
会计记录应当具备明晰易懂的结构,以便于核查与有效利用。
任何会计事项的处置必须严格遵循既定的时间安排,不可超前或滞后执行。
会计记录需遵循司法局所确立的会计准则,任何在本期已实现的收益及已产生或有责任承受的支出,无论资金是否已实际结算,均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计入账目。
司法行政机关应定期接收会计部门编报的各类会计报表。
本机构需妥善管理和运用资金,所有的财务收入与支出均须做到明细记录,严格遵循列收列支原则。
本机构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现金管理和结算的规章制度,确保账户管理的严谨性。严禁将银行账户对外转借或租赁;杜绝签发空头或远期支票的行为;任何支票的签发权限仅限于本机构内部,禁止由非本机构的单位或个人执行这一职责。
每日现金结余须严格遵循核定额度上限,严禁以任何形式的白条抵充库存现金。对于应采用非现金结算手段的交易,绝对禁止使用现金支付。
依据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规范要求,本单位执行经费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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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的业务收入依据如下比例分配各专项基金:
企业基金占总收入的20%,主要用于支持业务运营成本(包括办公费用)、设备采购以及员工集体福利的支出。
人员薪酬与福利支出占总收入的60%,其详细分配比例由合伙人律师会议审议决定。
(3)收入总额10%用于固定资产的增长;
(4)收入总额10%作为积累金。
所有律师的薪酬分配严格遵循相关规定比例;人员酬劳标准及支付方式均依据司法局的规章制度执行;其余部分则用于充实本所的储备金和企业基金。
本机构将严格遵守国家设定的收费标准,确保采用统一的收费凭证,并坚决杜绝任何私自收费的行为。
事务所已统一在银行设立多个专用账户,供所有律师合法使用。强调,严禁任何个人擅自以事务所名义在任何银行或金融机构增设账户,无论其理由或形式如何。
事务所实施严格的财务管理,构建遵循会计准则的双重账簿体系,包括总账与明细账。任何隐匿或备用账目均被严令禁止。
所有经费支出务必遵循精细化管理和节约使用的准则。费用的开支范畴及基准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对于国家尚未明确规定或允许单位自定的部分,将参照我所的规章制度办理。
费用管控将严格遵循国家规定的许可范畴,并与本机构的实际运营状况相结合,力求精细操控各项费用开支。
辽宁芳苑律师事务所
标分解落实到个人。
办公所需的一次性低值易耗品,其费用将被纳入相应的管理成本。对于需分期摊销的项目,将以受益期限为依据划分分摊额度,时限为3至12个月,最长不超过两年。
管理费用中专设一项用于保障本所业务发展的正常招待开支。
本机构的开办费用采取分阶段摊销的方式,摊销周期不少于六个月。
本机构的固定资产管理标准规定,一项资产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要求:其使用寿命超过一年,且单个资产的价值超过人民币三百元。
本机构在购置、转让、处置或报废固定资产的过程中,均须履行严格的会计程序,并依据固定资产详细分类账目进行精准核算。
专人将被指派对本所的各项固定资产进行妥善的保管与维护。
会计专员需定期对本所的财务状况与业绩进行深入剖析,重点关注其合规性、成本管控以及增收节支策略,并据此向合伙人律师会议提交改进方案。
定期或不定期,合伙人律师会议将实施财务审查,同时财务部门亦须履行定期的自我财务审计职责。
34、财务检查的内容包括:
是否按时全额缴纳了所有税费、管理费用以及会费?
(2)各项业务收入是否合理并全部入帐;
(3)各项支出是否合理合法;
会计记录的精确性,完整性以及科目运用的准确性如何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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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财产是否完整;
(6)专用基金的提取是符合规定;
(7)依财务规定、制度应查的其他事项。
财务人员需严格遵守财务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其岗位职责,对于任何违规行为,将实施相应的解雇或终止合同措施。岗位责任的具体规定将另作单独制定。
当本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面临终止或撤销的情况时,将设立清算委员会,依法开展财产清算工作。
清算费用应当首先从本所留存的资产中予以拨付。
根据相关规定,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将按照合作人的投资份额进行分配。对于清算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亏损,同样依据各合作人的投资比例承担相应份额。
对于本制度未涵盖的任何事项,将由我所律师会议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并提交市司法局进行备案记录。
40、本制度从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旨在提升我所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科学性,以标准化律师业务档案管理体系,充分考量律师的实际工作需求而设立。
1、一般规定
所有由律师在办理案件及担任常年法律顾问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资料,必须依据本制度严谨地进行归档整理。此项任务主要由案件承办律师或其助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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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业务档案遵循年度划分及单案件单卷制,每卷编号为一号,案号由行政办公室在案件立案审批阶段统一进行分配。
行政办公室负责统筹律师业务档案的归档管理工作。
(4)律师业务档案保管十年。
2、立卷
当律师受命接手案件,获取案号后,便需同步开展材料搜集与归档筹备工作。
法律事务完成后,律师应全面核查并整理相关文书资料,确保所有必要文件齐备,同时剔除无需归档留存的部分。
承办律师需将已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相关部门提交的证据材料的副本或复印件整理并存档。
承办律师应对无法纳入卷宗保存的实物证据,采取拍摄照片并详实记录其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证物名称、数量、规格、特性、存放位置以及质量检验凭证等,随后独立妥善保管。
3、律师业务档案的的整理和排列顺序
律师业务档案的编排应遵循严谨的结构:首先,案卷封面应当置于显著位置;其次,紧接着是详尽的卷内目录,便于快速检索;接着,所有案卷材料应依据法律诉讼流程的自然进展或时间线索有序排列,确保逻辑连贯;随后,备考表作为重要补充,记录整理过程中的关键信息;最后,卷底作为整份档案的收尾,完整记录所有细节。
3.1刑事卷
(1)律师事务所立案审批手续;
(2)收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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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辩护委托合同或指定书;
(4)阅卷笔录;
(5)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
(6)调查材料;
(7)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
(8)案件讨论笔录;
(9)起诉书、上诉书;
(10)辩护词或代理词;
(11)出庭通知书;
(12)裁定书、判决书;
(13)上诉书、抗诉书;
(14)办案小结。
3.2民事代理卷
(1)律师事务所立案审批手续;
(2)收费凭证;
授权委托书及代理协议
(4)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书;
(5)阅卷笔录;
(6)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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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
(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
(9)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10)案件讨论笔录;
(11)代理词;
(12)出庭通知书;
(13)庭审笔录;
(14)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
(15)办案小结。
3.3法律顾问卷
(1)聘请法律顾问合同:
(2)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
(3)收费凭证;
记录和整理各类法律服务事项,包括规章起草、合同审阅、谈判参与、纠纷代理、法律咨询与建议、以及文书制作等工作相关的所有资料。
(5)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
(6)工作小结。
3.4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1)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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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费凭证;
(3)与委托人谈话笔录;
(4)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5)调查材料;
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专业律师的法律意见书、拟定的法律文件以及详实的法律事务处理记录等
(7)工作小结。
行政诉讼代理、经济诉讼代理及仲裁代理的卷宗编排应遵循与民事代理卷同样的顺序。
5、咨询代书卷分别按年度及时间顺序排列。
承办律师在处理终止委托的事务时,应遵循既定的文档整理顺序。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件或对终止原因的详细记录,需由承办律师收录并置于所有文书资料的末尾,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7、归档
根据业务规定,法律服务文档应在案件终结或服务完成后的三个月内进行归档整理,具体时间点如下: - 承办案件:以委托书签署日期或法院指定日期为开始日期,结案日期则依据收到的判决书(包括裁决书和调解书)日期确定。 - 法律顾问服务:根据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的签订日期和终止日期来确定服务期间的起止。 - 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委托事项的实际办结日期作为结案日。
在档案接收过程中,档案管理人员须对档案进行严谨核查。对不符合立卷标准的资料,应径直退回给立卷人,要求其进行修正与归整。唯有在所有档案均符合规定后,方可着手办理移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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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包含国家机密及个人隐私的法律事务档案须被视为保密卷宗,明确其密级,并在归档过程中在档案封面上的右上角标识密级章。
案卷管理人员依据承办律师及时间顺序,对接收的档案逐一编号,并据此制作《案卷目录》,确保信息有序且清晰。
8、归档后的管理
员工应主动掌握所保管档案的详细情况,积极关注业务部门及相关人员的工作需求,以便有效地满足档案利用的各个环节,积极推动档案服务工作的开展。
为确保档案借阅流程的规范性,借取档案时务必填写《借阅档案登记表》,并设定明确的借阅期限。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归还期限,需提前办理续借手续。
根据工作需求,原案件承办律师在完成借阅程序后,可查阅已归档的原承办案件资料。然而,除非特别获所级领导的明确许可,否则此操作需严格遵守相关明确规定。
对于包含国家机密或涉及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档案,以及当事人申请保密的资料,通常情况下禁止外借和查阅。如遇特殊情况需查阅,须经本律师事务所主任的审批许可。
除特殊情况需经本所主任批准外,本所律师业务档案通常不对其他单位或个人开放查阅和借阅权限。
对于查阅或借出的律师业务档案,相关人员应及时催还。归还时若发现档案遭拆封、文件缺失、存在涂改、增删或损坏痕迹,务必立即将上述情况报告给本所主任,并迅速展开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