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知识产权培训服务方案
招标编号:****
投标单位名称:****
授权代表:****
投标日期:****
299
敬请留意:目录中详尽的内容已在Word文档内逐一阐述,如需深入了解,烦请您在购买后进行下载查阅。
说明
本方案共420页共十一章。
一、如招标文件要求“项目背景及需求分析”详情见本方案第一章;
请参阅本方案第二章,详述的企业知识产权培训的整体规划计划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企业须提供'知识产权培训策划方案'的详尽描述,相关内容请查阅第三章节。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知识产权及其保护的相关基础知识培训计划详述于本方案的第四章,请参阅。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第五章详述了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内部知识培训的实施方案,请参阅。
第六章详述了符合招标需求的企业海外知识产权运营与保护培训方案,具体内容请参阅。
七、如招标文件要求“海外知识产权诉讼应对与证据收集培训方案”详情见本方案第七章;
第八章详细阐述了招标文件所期望的知识产权风险管理与纠纷处理培训方案
九、如招标文件要求“企业专利布局与知识产权运营培训方案”,详情见本方案第九章;
十、如招标文件要求“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及管理培训方案”,详情见本方案第十章;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项目应急保障措施的详细内容请参阅本方案的第十一章。
编制依据
相关项目招标文件、补遗以及设计文档等重要参考资料
参考的国家现行技术规定、标准文献,以及所有相关的技术手册、规程与技术规范。
三、依照有关主要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二)其他法律法规。
四、行业规范、标准
严格遵循并执行最新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标准规定
在当下的全球化进程中,无论是境内还是境外,知识产权相关的争议与纠纷日益增多。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化,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显得尤为关键。本研究论文首先剖析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特性及其分类标准,继而深入探讨司法途径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策略,并着重阐述其深远的保护意义。
知识产权乃个人或集体对于科学、技术创新及文艺创作领域内的精神硕果,依据法律规定享有专属权益,本质上属于无形财产。在全球科技与经济迅猛发展的背景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与内容的日益丰富与深化,催生了对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及其理论探究的新议题。作为立法、司法实践与学术探讨的基石,对知识产权概念的清晰理解至关重要。因此,知识产权不仅是一个持续演进的概念,亟待深入研究,其理论探讨对于我们厘清相关法律问题,引领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实践以及行政管理,促进我国知识产权法制体系的逐步完善具有重要意义。简而言之,我国知识产权学界对于其本质的理解存在多元视角,主要归纳为三种核心观点。
(一)范围说或列举说。
知识产权概念的范围说或列举式说,源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又被对世界经贸影响力更大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 TRIPS)的第一部分第一条所重复。上述两个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划定的范围,是当今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通例,迄今为止,多数国家的法理专著、法律,乃至国际条约,都是从划定范围出发,来明确知识产权这个概念,或给知识产权下定议的。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定义,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权利:
涵盖文学、艺术及科学领域的原创作品权利,即通常所指的版权或著作权。
邻接权,涉及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以及与录音制品和广播相关的权益
涉及人类创新活动各领域的发明权益,即专有权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及非专利发明的权责主张。
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
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
涉及商品标识权、服务标志权、企业名称权以及其他商业标志权益的相关内容。
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
TRIPS协议第1部分第1条2明确,本协议所涵盖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第二部分第1至7节所列举的权利,它们涵盖了:版权与邻接权,独特的商标权,地理标志权益,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权,以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未公开信息权。这些权利源自国际公约对智力创作活动成果的认可,它们是全球知识产权体系的核心,是各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基础,源自众多专家长期的深入讨论和共识。
(二)概括说。
我国众多学术研究者倾向于采用概括式的阐述方式来界定知识产权。具体到权威教材,如《知识产权法教程》明确表述为:‘知识产权乃是由法律保障的,针对个人智力创新成果的独占权利’。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法详论》则阐述为:知识产权所有者对其通过智力劳动产生的创新成果享有法定权益。此外,《知识产权侵害赔偿》中的理解更为全面,将知识产权视为智力成果创造者对其创新成果的专属权利以及商业标记持有者对其标志的权益集合,涵盖了工业产权和著作权在内的范畴。
(三)无形财产体系说。
近几年来,有的学者认为以知识产权名义统领下的各项权利,并非都是来自知识领域,亦非都是基于智力成果而产生,知识产权的“知识”一词似乎是名不符实。因此该学者建议,参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民法学研究中建立一个大于知识产权范围的无形财产权体系,以包容一切基于非物质形态(包括知识经验形态、商业信誉形态、经营资格形态)所产生的权利。该无形财产权包括创造性成果权、经营性标记权和经营性资信权等3类权利。
随着全球化的推进,知识产权的地域局限性正遭受前所未有的挑战,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呈现出日益国际化的趋势,其特性在主体、客体和内容上显著地跨国界影响。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即依据知识产权法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的实体,包括个人、集体、法人、合伙等,国际交流中涵盖了国内外的参与者。如今,无论是外国人在国内还是国人境外享有知识产权的情况已司空见惯。作为法律关系的核心对象,知识产权客体指的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知识产权大致分为两类:一是工业产权,涵盖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商业商标、服务商标和制造商标)。工业产权概念广泛,不仅限于工商领域,还包括农业、矿产开采和交通运输等行业。另一类别是著作权,又称版权,主要涉及作者对其文学、艺术、音乐、摄影、影视作品、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独家权益,以及由此衍生出的相邻权。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依赖于国内立法体系(如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同时也有国际协议作为补充保障。
从法律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具有以三个特点:
1.专有性,专有性亦称独占性或垄断性。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特征体现在其法律保护具有有限期限,一旦专有权超过有效期,该智力成果将转变为全社会共享的知识财产。
地域性特指根据一国法律授予的特定权利,其效力仅限于该国领土内,并受该国法律的保障。在其他国家,此权利无效,且无需提供保护,除非相关国家间存在明确的条约协定。
知识产权,作为知识领域的无形资产,其本质为创新思维的结晶,具有显著的流动性。它通过多元渠道和媒介跨越国界,不受物理疆界的限制,科学、技术、文化和艺术领域的交流在全球范围内日益频繁。自19世纪以来,伴随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和通信技术的飞跃,诸如国际学术研讨会、学者交流、各类国际展览、大众传媒如报纸、杂志、电视广播,以及图书资料、卫星通信和互联网技术的兴起,使得知识产权的成果能在瞬息之间扩展至全球各地。然而,这种流动性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保护形成了一定的冲突,对于那些依赖严格地域性保护的西方工业先进国家而言,这无疑带来了挑战。
因为,一方面他们想把自己拥有的先进的科学、技术以及专利产品、商标商品、文艺作品输送到国外,占领国际市场。另一方面又惟恐这些智力成果到所在地国家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以至被无偿使用,从而在国际市场上增加了自己的竞争对手。所以,他们希望在本国取得的这些权利,同样也能够得到有关外国的法律保护。这样,就出现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当今世界是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十分重要的。除了各国通过国内法对涉外知识产权给予保护外,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还签订和制定了许多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目前,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主要有:
(一)《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巴黎公约》并没有给缔约国提供一套统一适用的专利法和商标法,它仅仅为缔约国规定了相互保护工业产权的几项基本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是:
条款规定:平等对待原则。各缔约国应确保其按照法律赋予本国国民在工业产权领域的保护待遇,同样适用于来自其他缔约国的国民。
优先权制度详解:如成员国国民对创新(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及商标)率先于某一成员国提交申请,自首次申请日起(发明与实用新型享有时限为12个月,外观设计与商标为6个月),后续在其他成员国提交相同内容的申请,将以首次申请的日期为准。在此优先期内,无论第三方何时提出类似申请,专有权将优先赋予缔约国申请人,确保权益保障。
专利权滥用防范:强制许可的立法调控
独立性原则:各国对同一发明授予的专利权相互独立,不存在关联性。
(二)《专利合作条约》。 《专利合作条约》解决了专利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
(三)《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简称《马德里协定》)它是对《巴黎公约》中关于商标国际保护的补充。
(四)《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条约》简称《伯尔尼条约》基本原则:
1.双国籍的国民待遇原则
2.自动保护原则
3.最低限度保护原则
4.独立保护原则。
(五)《世界版权公约》,主要原则有:
1.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
2.有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
3.独立保护原则
4.最低限度保护原则。
基本原则:《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精髓
1.国民待遇原则
2.最惠国待遇原则
3.权利用尽原则。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指在一国所取得的某项知识产权如何才能得到有关外国的法律保护。
具体地说包括:
1.外国人如何在内国取得知识产权以及对外国人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应依据什么法律,是内国法、外国法、还是国际条约;
探讨国内知识产权在海外的法律保障,特别是已在外获取的专利权如何在本国范围内依法受到同等保护的法律框架。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本质,主要体现在执行层面,通常归纳为中国的‘双轨制’司法保护。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逐渐意识到,仅将知识产权保护理解为执法、打击或司法判决是不够全面的,甚至可能导致实践中的认知局限。面对国际和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尤其是发达国家经济制裁的压力,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投入了巨大的资源,通过多个部门开展反假冒、反盗版行动,虽已取得显著成果,但侵权行为在许多地区和领域仍持续增加,甚至愈演愈烈。这在很大程度上源于观念上的不足,即未能对知识产权保护形成立体、全面、宏观且深入的认识。在社会公众尤其是产业界以及知识产权执法机构的全面保护意识教育、培养和引导上,我国存在明显短板:公众保护意识淡薄,侵权被视为合理;部分企业忽视自身权益,甚至出于利益驱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在执法机构层面,部门间存在分割、各自为政、地方保护和摩擦等问题。因此,为了实现知识产权的全方位、完善的保护,根据其特性构建准确而全面的保护理念至关重要。
国家通过立法程序赋予知识产权法定地位,并确保其在实际法律层面得到坚实保障。相较于有形财产的民事权益,知识产权对于法律体系及其执行的依赖尤为显著。然而,知识产权的维护并非单纯依靠行政管理或诉讼途径,它是一项涉及多环节的体系性工程。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首先,我们关注立法层面的保护,即国家通过立法确认民事主体对知识财产和相关精神权益拥有知识产权,并施加法律约束。若无知识产权立法,知识财产的法定地位与权利人权益将无法确立。相较于实物财产可通过占有和储存等方式维护,知识财产的独特性意味着一旦缺乏法律保障,创作者和其他权利人将面临权益丧失的风险,即使物质载体尚存,知识产权本身亦难获保护。侵权行为如假冒、盗版和未经授权使用,可能逍遥法外,导致权利人知识财产的完全丧失。有学者称知识产权为"诉诸法律的权利",意味着知识产权通常需通过司法途径来保障。实现这种权利的前提,正是先有立法支持。一套科学、先进且完善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石,也是执法行动的依据。因此,持续构建和完善知识产权立法法律体系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任务。
行政保护环节尤为关键,涉及国家行政机构针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以及针对权利人授予知识产权授权的行政行为。这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体现了独特的双轨制特色。与发达国家主要依赖司法途径不同,诸如海关的边境管控和贸易委员会针对严重盗版、假冒行为实施的双边贸易经济制裁,构成了他们行政保护的主要内容。相比之下,我国各行政机关针对侵权行为的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显得更为显著。鉴于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形势严峻,特别是在商标等领域,运用行政处罚作为应对盗版和假冒的有效手段,仍然是不可或缺的策略。近年来的实践表明,行政执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以下是司法保护层面: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要素,我国高度重视并强化了司法保护机制。这一举措是在我国人民法院深入推进司法改革,秉持公正、公平和严肃执法原则,为国家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的背景下展开的。同时,随着我国积极筹备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需遵循Trips协议,我们不断提升司法执法水平,确保与国际接轨。司法保护涵盖对知识产权的刑事、民事诉讼,权利人或公诉机关可针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此外,对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权益受损的当事人也可通过行政诉讼寻求司法审查,以维护公正的行政处罚或纠正不当处理,从而切实保障所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集体管理组织在知识产权的守护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们是为知识产权创造者和其他权利人提供保护的专业社团。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进程中,这些组织对于弱势权利人对抗诸如出版商、广播影视公司等强大利益方起到了关键支撑。各国法律通常赋予此类组织合法的法律地位,如我国的音乐著作权协会,其法律地位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被确认与成员间存在信托关系。作为代理,它们可以代表成员提起诉讼,行使包括但不限于收取并分配作品使用费、许可和转让权,以及进行侵权纠纷的处理,从而在政府监管之外,自主维护自身权益并服务于社会,确保作品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机制是知识产权人及其他相关权益主体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由于知识产权直接关系到这些主体的切身利益,对于侵权行为的敏感度和法律认知至关重要。发达国家的企业通常具备高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设有专门的法律事务部门,并制定详尽的策略和方法,旨在全面保障自身的知识产权,避免业务活动中侵犯他人的权益。 相比之下,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相对较弱,往往未能充分利用各种保护手段发展其知识资产,时常面临权益受损、域名被抢占、误解公有技术为独占技术等问题,甚至有将发明专利的专利号用于商业包装的现象。在维权阶段,知识产权人可以采取广泛的自我救济措施,如向侵权者发出警告、进行交涉,行使各类请求权等,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的全方位保护依赖于五个维度的协同作用,构建起社会治理的立体防护体系。唯有如此,方能有效维护知识产权,迅速应对并惩处侵权行为,犹如为人类智慧的烛火添上知识产权保护的燃料,确保科技创新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其中,尤为关键且亟待提升的是全社会、全民族的知识产权认知水平。唯有增强这种意识,方可实现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推动社会真正的文明进步。
我国司法体系对知识产权的全方位保护涵盖以下方面: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即版权)及其邻接权,以及旨在维护防止不正当竞争的权益。我国的立法遵循与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相一致的保护标准,同时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法律协定的有力支撑。知识产权审判庭在人民法院内专门负责审理技术转让、技术合作等相关技术合同争议案件。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和文化事业的发展,我国于1982年颁布了《商标法》,2001年10月进行修订:1984年颁布了《专利法》,2000年8月进行了第二次修订;1990年颁布了《著作权法》,2001年10月进行了修订。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制定了实施上述法律的条例、细则,确定了我国对涉外知识产权的保护原则。上述法律、法规均属于实体法,没有冲突法条款。
(一)对专利权的法律保护
关于外国人在我国依法取得专利权问题,我国《专利法》规定了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我国《专利法》第18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可见,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该国与我国有条约关系;二是该国与我国有互惠原则。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必须委托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目前,国务院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有: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即中国国际商会)专利代理部、上海专利事务所、中国专利代理有限公司等。外国人必须向专利代理机构提供下列文件:
1.国籍证明;
相关外国企业的注册地或外国其他组织的法人所在地的有效证明文件
3.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其他组织的所属国,承认中国公民或者单位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和其他与专利有关权利的证明文件。
依据《巴黎公约》条款,对于在华申请专利的外国人,其权益如下:如成员国国民或在华常住者于其他国家初次针对同一发明、实用新型在12个月内(外观设计则为6个月)提交申请后,持相关首次申请证明,可在中国享有优先权,优先权日期以首次申请日为准。国内发明创造若欲向国外申请专利,须首先通过中国专利局,经国务院相关部门批准,并通过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未经许可擅自向国外申请专利并泄露国家机密的行为,将受到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将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二)对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依据《商标法》第十七条,对于外国人在我国商标注册的规定明确指出:申请注册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需遵循与其所属国与我国签署的协议或共享的国际条约,或是基于对等原则进行操作。同时,第十八条强调,无论是商标注册还是相关事务处理,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必须通过国家认可并具备商标代理资质的组织进行代理。这意味着我国在接纳外国商标注册时实施了有条件等同国民待遇原则,截至目前,已接纳来自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数十万商标申请,并授予其专用权。对于此类业务,外国申请人必须经由我国官方指定的中国国际商会进行代理,且代理手续须经正式公证及认证,涉及委托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的提交。
关于外国人在我国注册商标所享受的优先权问题,按照我国参加的《巴黎公约》的原则,我国国务院规定,从1985年3月19日起,凡是公约成员国国民,已向《巴黎公约》的任何一个成员国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其后又在中国就同一商标,在相同的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的,可以从第一次申请后6个月内要求享有优先权。凡要求享有优先权的,应当提出书面声明,以及在其他成员国第一次申请的副本和其他有关文件。
针对我国出口商品在海外的商标注册需求,须遵循我国参与的《巴黎公约》与《马德里协定》的规定,或者在对等基础上,结合目标国家的无条件国民待遇条款。首先在国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基础注册,随后委托中国国际商会作为代理机构,在相应的国际范围内发起申请程序。
(三)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的国际保护也采取了“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即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其在境内还是在境外是否发表,均作为中国作品,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如果外国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30天内在中国境内也出版的,视为在中国境内首先出版,也作为中国作品受法律保护。
外国人已在我国境外出版的作品,应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上述外国人的作品不论是否在中国境内首次出版,只要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都在我国境内像中国公民的作品一样,自动受到法律保护。 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作品,如要在外国受到法律保护,可以根据我国已经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在公约某一成员国首次出版,在其他成员国也同时等到法律保护,或者首次在我国出版后的30天内也在《伯尔尼公约》某个成员国中出版,将被视为同时出版,则可以受到所有成员国的法律保护。
鉴于当前全球经济的迅猛发展,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尤为关键。制定一套健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成为各国经济发展战略中的核心议题。这不仅有利于捍卫国内知识产权免受侵害,而且能有效利用国际知识产权资源,推动本国经济的繁荣进步。
面对全球范围内将知识产权战略提升至国家战略的热潮,中国积极响应,致力于建设创新型国家。在此背景下,国内企业逐渐认识到自主创新的紧迫性,并开始重视知识产权的力量。然而,整体上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认知尚显不足,部分企业倾向于实物资产的保障,而忽视了诸如专利与商标这类无形资产的价值,这导致我们在掌握核心技术上仍有欠缺,发展依赖于引进外来先进技术,知识独立性有待加强。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作为企业战略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对企业文化建构、企业管理实践及企业发展目标的达成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其首要功能体现在凝聚效应:企业所确立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象征着企业的核心价值和理念,通过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能够激发全体员工的创新活力与团队协作精神,形成强大集体力量,催生积极进取的企业氛围,从而驱动企业前行。其次,它具备激励效应:激励机制是知识产权管理的关键环节,有效的激励策略能在轻松积极的工作环境中激发员工潜能,通过物质和精神层面的奖赏,激励员工积极参与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与维护。最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发挥着导向作用:它明确企业的行为准则,鼓励员工与企业共同进步,防止偏离企业既定目标的行为发生。
企业发展中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性不容忽视,然而我国企业在这一领域的管理实践尚存诸多挑战。
企业高层对知识产权管理的认识有待提升:我国企业家普遍秉持较为传统的经营理念,对于新兴理念的接纳和创新思维的理解相对有限。多数企业尚未认识到知识产权在强化企业竞争优势中的关键作用。
企业知识产权实施与现行管理模式存在不协调。尽管部分企业积极响应国家,设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但在战略层面的融合并未充分实现。根据对全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情况的随机调查,超过半数的企业将‘产品质量’视为首要关注点,其次为‘营销策略’和‘售后服务’;然而,在涉及知识产权保护与应用的关键指标,如‘专利产品与技术’、‘专有技术’、‘品牌效应’以及‘商业秘密’等方面,选择的比例却不足四分之一。
第三,缺乏健全的法制保障。法制环境是知识产权制度得以公平和有序发展的保障。我国缺乏有针对性的知识产权地方立法,尤其是专门针对企业的法律法规甚少。知识产权执法体系不够完善,保护不力、执法不严也是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相对滞后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
企业应深入贯彻知识产权战略,将之融入发展战略的全生命周期。根据自身的总体战略目标,企业需详尽剖析现有状况,加大创新资源的投入,致力于核心技术或产品的研发。对研发、创新、生产和销售等各环节的知识产权实施严格保护,并积极推动其转化为实际生产效益,力求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同步提升,从而切实增强企业的知识生产力并推动整体发展。同时,知识产权管理应贯穿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始终,确保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导力量。
第二,设立有关知识产权管理的专职部门或专业人员。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专职部门应当结合实际,设立负责知识产权管理事务的专职部门,或者是在法务部门中明确由专人来管理知识产权事务。对于本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需要在详尽了解各类知识产权制度利弊的基础之上,有针对性地选择对企业最有利的形式,从而确立起多角度管理机制。第三,健全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机制。要形成健全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企业要根据实情建立一整套知识产权管理相关的工作制度,强化基础建设,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制度中,建立起科学完善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同时,企业也要把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融入技术创新机制中,坚持将企业技术作为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紧紧围绕产业技术升级和产业机构调整,不断开发出能够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性和前瞻性技术,形成有自我特色的核心技术,从而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企业应注重知识产权的开发与运用管理,同时关注其经济效益转化及产业化进程。其中,关键环节是对知识产权定价的合理性评估。缺乏明确的价值评估,会导致买卖双方预期不均衡,交易难以推进,制约了知识产权的产业化。因此,企业应设立专门机构或配置专业团队,对现有无形资产进行公正的估值,这有助于实时掌握企业资产动态,进而适时调整企业发展策略。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构建对企业生存与发展具有决定性影响。尽管我国在这一领域已取得进展,但其体系建设尚需长远努力和社会各方的鼎力支持与紧密协作。这样方能切实保障企业知识产权的关键地位。
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与'一带一路'的战略东风,个体创业者需具备创新的精神内核,而企业欲求壮大,关键在于积累大量具备创新精神的人才,他们致力于挖掘新技术,研发新产品,凭借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驱动企业的飞跃。这已成为广泛的社会共识。本文旨在探讨通过强化知识产权培训,如何激发企业创新创业活力,从而促进企业加速发展的一系列策略与途径。
通过分层次的培训,实施精准指导,提升人们的理论认知水平。
教育成效的关键首在解决思想共识,确保思想统一,方可形成团结一致的行动力量。为此,强化知识产权教育需针对不同受众进行差异化培训,通过分层次教学,精确施教,以提升人们的认知水平。以此为基础,共同致力于创新探索,增进企业创新创业活力的提升,实现目标一致的前行。
提升政府工作人员的知识产权政策素养:针对各级政府部门中与企业互动并服务的企业人员,实施详细的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教育。通过此类培训,他们能够在服务执行中向企业管理者解读和推广知识产权相关政策,从而在日常工作中逐步增强企业管理者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理解和认知。
提升企业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认知 通过实施针对企业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教育与培训,传授业界成功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案例,旨在强化他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这将有助于企业在技术创新和新品研发中催生专利,利用专利保护创新成果,积累自主知识产权。同时,这样的培训也有助于他们规避专利侵权风险,有效缩短发展路径,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致力于中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生产工人的培训。作为企业研发与生产的前线力量,他们是机器操作、技术规程及产品技术参数的直接掌握者。对他们进行知识产权知识的强化培训,旨在提升他们的创新思维,促使他们在设备运行或生产流程中激发的创新灵感转化为推动技术革新的驱动力。这对于增强企业的创新活力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
(二)集中培训与“个别”培训相结合。
知识产权培训策略提倡多元化实施,首先针对各类受众群体进行分门别类的集中培训,随后针对各企业需求进行个性化的‘一对一’辅导。
针对不同对象,定制化的培训内容如下: - 对于政府工作人员和企业管理者,我们着重进行以下培训: 1. 知识产权管理实践分享 2. 知识产权相关政策的深度解读 3.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剖析,以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并降低风险防范。 - 针对企业中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我们的培训目标是: 1. 激发创新思维 2. 进行专利挖掘技巧培训 3. 提升整体的技术改造能力
针对单一企业的定制化培训,着重于机器改进与技术革新。具体举措是将派驻单位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派遣至选定的企业担任"科技特派员"。这些特派员将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对企业技术人员进行技能培训,通过与企业技工的思想交融(思维碰撞),增强企业科研力量,积极参与技术创新改造项目。在这个过程中,他们捕捉创新思维的火花,旨在提升企业的技术实力和创新能力,从而驱动企业的技术进步与发展。
构建典范引领机制,并且积极推动企业与教育机构的合作平台建设。
致力于模范引领与经验共享: 1. 针对知识产权团队,我们推动他们汲取发达地区的卓越管理实践,以便更有效地服务本土企业。 2. 对企业管理层,我们将组织他们研习先进地区的标杆企业案例,激发企业的技术创新与新品研发热情,尤其是强化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的申请、专利技术的转化和产品研发力度。 3. 这将有力推动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商业化进程,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4. 我们致力于培育本地知识产权领先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逐步构建知识产权特色示范区,以典范之力驱动更多企业的成长与发展。
构建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桥梁: - 优化产学研协同创新模式:强化企业在主体地位,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整合高校及研究机构的力量,构建全面的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体系。 - 推动战略联盟建设:重点产业领军企业与高校及研究院所联手,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共同进行技术难题攻克与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的无缝衔接,助力企业转型升级。 - 实践基地与研发中心共建:倡导企业与高校设立联合实习基地,鼓励高校设立企业研发中心,既为在校学生提供宝贵的实践经验,又为企业人才引进提供便利条件。 - 利用学术资源提升企业实力:借助高校的丰富师资和先进技术,为企业技术人员提供持续学习和专业提升的机会,从而增强企业技术实力和创新活力。
面向未来发展,我们致力于为本地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开展知识产权专题教育。
在职业教育体系中,职业技术学校扮演着企业人才孕育的基石角色。将知识产权教育融入课堂,对职校学生进行知识产权知识的系统传授,旨在自始至终灌输尊重产权、激励创新的价值观。这将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促使他们在日后的职业生涯中积极投身于企业的创新活动,从而为企业注入源源不断的创新动力。
以下是四个方面的具体阐述: 1. 创新思维的激活:通过强化知识产权培训,能够激励企业技术团队的创新精神。 2. 服务效能提升:对于政府工作人员,这将提升他们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专业水平。 3. 技术与产品保护:对于企业管理者,完善的知识产权知识有助于更好地保护自身的技术创新和产品权益。 4. 创新驱动发展:整体而言,此举为企业注入了持续发展的创新活力,对社会经济的整体进步起到了推动作用。
(一)采购内容
中标供应商需遵循XX采购机构的指示,设计并实施针对性的培训计划,面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中的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的制造业企业、私营企业、拥有知识产权优势的企业,以及参与省级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和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的实体。该培训计划将划分为2至4个专题班次,具体行业划分、领域特训以及涉外培训的安排和地点,将由中标方与XX采购单位协商确定。
(二)标及成果体现
要求培训参与人员数量不少于XX人,同时学员满意度测评需达到或超过85%。
(三)培训时间及地点
培训时间:
培训地点:
(按实际填写)
(四)培训方式
远程网络培训与面授培训相结合。
我们计划实施针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认知与管理能力提升培训,培训内容将确保涵盖采购需求中提及的所有关键点,共计持续X天(包括往返路程所需的一天)
中标单位在尊重地方企业个性化需求的前提下,可适度拓展相关课程,但须严格遵守既定的培训时长和教学内容。所有培训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授课教师阵容,需由中标单位在开课前15个工作日提交书面材料,经培训地设区市知识产权局与省级知识产权局联合审批。
中标单位需依据本规定所列的培训课程,针对各具体培训项目,优选与其内容匹配且在相关行业或领域内享有高度声誉和影响力的讲师授课。讲师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入选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专家库成员及国家(省)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名录
在享有广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领域影响力的高级管理人员行列
3.律师事务所二级及以上律师;
专长于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知识产权领域的副教授及副研究员级别以上的专业人士
具备专业素养的专利代理机构及知识产权服务团队,由资深专利代理人及其成员构成。
6.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领导。
投标人需提交符合上述要求及对应课程的教师信息,其中教师人数不得少于20人(并附上相关资格证明)。师资名单需经过省级知识产权局的审批确认,并在确定后保持不变。如需任何变更,必须事先获得省级知识产权局的批准。
中标单位需依据本规定规划的培训课程,为每门课程挑选满足资质的讲师进行授课,确保每门课程的授课时长不少于两小时。同时,每期应至少安排一次不低于六十分钟的沙龙活动,以促进专家与学员间的深度交流与互动。
作为中标单位,您应当积极推动并倡导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参与远程教育平台上知识产权的精选微课程学习。
在面授教学阶段结束后,中标单位将优选知识产权管理领域的杰出企业高管,邀请其分享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实践与经验。随后,我们将引导学员撰写学习反思与体会,并组织专题讨论,征询他们对项目执行的相关意见和建议。学员的学习心得将作为考核是否达到合格标准的关键参考指标。
本次培训活动由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主导,其招标与采购工作由省采购中心负责执行。中标机构需遵循省知识产权局的课程设计标准,协同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相关协调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负责组织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参与培训。具体承办与实施工作将由中标单位担纲完成。
我们计划在各设区市实施两轮高级企业管理者培训活动(涵盖针对全省各行业的专项培训以及国际化的对外培训)
中标单位需构建完善的远程网络培训教育平台,实现"在线注册、学习测评、心得分享、反馈评估与信息采集"的一体化功能。同时,投标须提供6至10部知识产权优质网络微课程(详细内容附于附件),每课时控制在约20分钟,所有视频制作成本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专为远程网络培训设计。
中标单位需与省知识产权局合作,构建师资资源库和学员档案,优化培训课程设计,编纂培训指南,负责师资选拔与培训过程中的教学组织、答疑指导、数据统计、学员评估、反馈收集、以及结业证书的颁发等教学管理工作。同时,对培训项目进行全面总结,并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详尽的项目总结报告。
中标单位需承担培训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学员管理办法及培训纪律,这些须报备至省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在培训过程中拥有随机监督、检查和指导的权利。学员在培训期间应严格遵守中标单位设定的学员管理制度,恪守考勤规定,并按课程计划积极参与学习,认真撰写心得体会。
为确保履行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的法定职责,建立并优化企业知识产权培训管理体系,提升全体员工的知识产权认知与实操能力,确保教育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特此制订本规章制度。
本制度涵盖公司全体员工的知识产权教育与培训内容。
本程序的主要责任部门为知识产权培训部,该部门承担着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相关必要遵循要求的培训任务。
所有新入职员工,针对企业两级的知识产权知识,均需接受相应的教育(新员工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个学时,而科研岗位人员则需达到48个学时的要求)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知识产权培训(一级):涵盖内容涉及国家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与标准,基本理论知识,以及企业内部知识产权规章制度与操作流程详解。
企业级员工的知识产权培训详析(二级):涵盖了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与操作流程详解。
2.日常教育
企业年度知识产权教育培训体系建立与执行策略: - 制定详尽的教育计划,明确培训大纲,实施严格的监督与检查,确保计划有效落地。 - 各业务单元需制定并执行自身的年度知识产权教育计划,明确职责并推动实施。 - 在每月知识产权工作研讨会议上,人力资源部门负责部署当月的教育活动安排。 - 基层单位需积极响应,组织落实各项教育活动。 - 知识产权部与人力资源部应协同利用多元教育资源,如展览、宣传材料及知识产权专题栏,并积极引入电化教学手段,全方位对员工进行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和强化教育。
3.培训教育必须留有记录。
知识产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以及办理人员的培训与考核,以提升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人力资源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其他员工的知识产权培训及考核工作。
3.负责人及管理人员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职责。
掌握知识产权的基本原理、法律法规及管理知识
4. 工作人员考核的核心内容涵盖:知识产权案例分析与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处理
(1)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熟悉并掌握相关知识产权规程与管理制度
(3)本岗位的知识产权工作流程等。
5.考核标准:
目标要求:实现管理及科技人员的培训全覆盖,确保普通员工的培训参与率不低于80%。
对于无故缺席培训的员工,将收取每次50元的考核费用。
每年底,依据当年度的培训课程,对科技人员进行闭卷测评。达标标准设定为考核成绩80分及以上。
对于未达标的考核者,将实施每次100元的补考费用,直至通过考核为止,需进行必要的复习与学习。
远程网络培训与面授培训相结合。
网络自学内容(微视频培训课程) |
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企业发展三个阶段知识产权策略,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申请基本知识及审批流程,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剖析等 |
|
知识产权与企业发展 |
知识产权的内涵与特点、知识产权对企业发展的影响与作用、知识产权国际发展动态及其对企业的影响、国家和我省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政策解读等。 |
|
知识产权运营保护管理(根据企业需求,选其中之一) |
企业走出去知识产权应对策略 |
企业走出去知识产权风险分析与预警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布局与申请策略国际展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海外并购中知识产权问题与风险控制海外知识产权诉讼应对与证据收集 |
知识产权风险管理与纠纷处理 |
知识产权风险的种类与特点、企业主要知识产权风险的防范与控制、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途径。 |
|
企业专利布局与知识产权运营 |
企业专利布局的内涵与原则、企业专利布局的策略与实施、企业知识产权运营。 |
|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及管理 |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企业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