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理赔调查服务方案
招标编号:****
投标单位名称:****
授权代表:****
投标日期:****
技术偏差表
项目详情: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度发起的第三次服务招标采购,其采购编号为582104。其中,涉及的分标名称为青岛分公司车险理赔调查服务,对应分标编号为582104-9003001-17,包别名称指定为青岛分公司车险理赔调查服务包,编号标识为43号包。
序号 |
偏差事项 |
招标文件要求 |
投标文件响应 |
偏差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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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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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声明:针对本招标标的,除本表已列明偏差外,我们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余全部技术条件,并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条件提供对应服务。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法人(服务对象单位名称) |
项目名称 |
规模 |
服务范围 |
服务期间年月至年月 |
项目目前进度 |
均) |
建设单位联系人及电话(服务对象联系信息)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
反欺诈调查、追偿合同 |
小 |
反欺诈调查、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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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合同约定进度顺利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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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
反欺诈调查、追偿合同 |
小 |
反欺诈调查、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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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合同约定进度顺利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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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部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
反欺诈调查、追偿合同 |
小 |
反欺诈调查、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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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合同约定进度顺利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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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海财产部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
反欺诈调查、追偿合同 |
小 |
反欺诈调查、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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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合同约定进度顺利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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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反欺诈调查、追偿合同 |
小 |
反欺诈调查、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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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合同约定进度顺利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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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
反欺诈调查、追偿合同 |
小 |
反欺诈调查、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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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合同约定进度顺利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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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
反欺诈调查、追偿合同 |
小 |
反欺诈调查、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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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合同约定进度顺利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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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业绩证明文件需提供关键页面,仅限于展示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中特定资格条件以及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三“技术评分标准”所有相关要素(包括项目规模等),缺失必要信息的证明材料将不予接受。
项目业绩一览表后附业绩材料
序号 |
项目名称 |
合同签订时间 |
项目类型 |
服务内容(简单描述) |
1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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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欺诈调查、追偿 |
2 |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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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欺诈调查、追偿 |
3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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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欺诈调查、追偿 |
4 |
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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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欺诈调查、追偿 |
5 |
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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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欺诈调查、追偿 |
6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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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欺诈调查、追偿 |
T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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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欺诈调查、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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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其法律效力等同于原协议。在不违背本协议新增内容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应继续遵循原协议的各项条款执行。
4.本补充协议共分四份,甲方持有两份,乙方亦持有两份,均具备同等法定约束力,自双方完成印章确认之日即时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日期: 2020.8.18
6、若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递送给甲方的过程中遭遇丢失、损毁或非法获取的情况,未能如期送达,乙方需依据相关税收法规,确保向甲方补全必要的凭证,以支持甲方的税额抵扣权益。否则,甲方保有拒付货款的权利。
7、为确保甲方能够顺利并有效利用所获取的发票进行抵扣,乙方需在提供并经甲方签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情况下,主动配合甲方,并依据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补办或替代资料。
8、当本合同涉及的业务涉及销售折扣、退货,或其他依据国家法规需开具负数发票或重开的情形,乙方需依照国家税收规定向甲方提供相应的红字发票或要求重开。甲方则须遵循国家税收规定,对乙方已开具的发票进行退还,或提供相关证明以便乙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任一方未能履行上述条款中的任何一项,其相应的违约责任将依据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章节中的详细规定执行。
十三、其他
本合同一式3份,甲方2份,乙方1份。
中国平安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盖章确认)
法定代表人或权代(签)
签订日期:2021同专用
供应商名称:山东众安信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盖章确认)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2021年2月24日
7、为确保甲方能够顺利并有效利用所获取的发票进行抵扣,一旦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甲方签收后遗失,乙方需积极予以支持,并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官方文件的要求,配合提供必要的补办程序和所需资料。
8、当本合同涉及的业务涉及销售折扣、退货,或其他依据国家法规需开具负数发票或重开的情形,乙方需依照国家税收规定向甲方提供相应的红字发票或要求重开。甲方则须遵循国家税收规定,对乙方已开具的发票进行退还,或提供相关证明以便乙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任一方未能履行上述条款中的任何一项,违约责任的处理应遵照合同违约责任章节中的详细规定。
十三、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签):
签订日期:2020年2月1日
供应商名称:山东众安信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盖章确认)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2020年2月1日
乙方:
(盖章)
签定日期: 年 月日
11/11
(一)本协议共分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盖章后即告生效。每份文档均具备同等的法定约束力。
(二)经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可采用书面形式拟定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等同于本协议。
(三)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协议之际,已就协议的所有条款进行了详尽的阐述与探讨,双方对协议内容的理解无任何异议,并对相关权利义务及责任限制或豁免条款的法律内涵具有明确的认知。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乙方需对甲方因乙方或其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导致的权益损害进行赔偿,包括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四)若乙方不慎向第三方透露甲方的保密商业信息,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义务。
双方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签署的任何修正条款,一经确认,将被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并享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附件被视为本协议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法律效力等同于正文条款。
甲方:
授权代表签字:
盖章:
日期: 年__ 月______
乙方:
盖章:
日期:【具体年份】年【具体月份】月【具体日期】
(四)如乙方向第三者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失以实际甲方发生的损失金额为准。 (五)本协议的附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
授权代表签字:
盖章:
日期:【具体年份】
乙方:
授权代表签字:
盖章:
日期:【具体年份】【月份】
6)7) 乙方实施的任何导致甲方保险事故赔付决定变更,且被法律或行政法规确认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甲方权益构成损害的行为: 8) 乙方未能在甲方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履行委托的职责; 9) 乙方的其他行为对甲方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况。
第八条反商业贿赂条款
(一)反商业贿赂条款作为本协议的必要附属文件,其法律效力等同于主协议。请您在与甲方代表签订协议时,务必审阅此条款,并表示同意遵循以下内容的反商业贿赂规定。
(二)甲乙双方均明确并承诺严格恪守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反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双方充分理解,任何贿赂或贪腐行为一旦发生,将被视为违法行为,将依法严惩。
(三)双方承诺,除协议明确规定之外,均不得向对方、对方的代表或任何相关人员谋求、获取、授受或给予任何额外的利益。
(四)任何经办人员不得有商业贿赂行为,任何违规者,无论其身份,一旦触犯公司规章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必将依法受到相应的惩处。
(五)本协议所指的"其他相关人员",特指除甲乙双方经办人之外,与协议享有直接或间接权益关联的个人,这一群体涵盖但不限于经办人员的亲朋好友。
第九条其他
(一)所有关于本协议的通知须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以及特快专递的方式传达。对于涉及本协议的相关书面文件,必须直接递交给甲方,或者采用可靠的邮寄服务进行递送。
(二)在遇到任何争议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的协商寻求解决方案。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将提交至甲方注册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裁决。
(三)本协议共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完成盖章,甲方使用公章,乙方使用合同专用章后,即刻生效。
(四)如遇本协议任何未涵盖事项,经双方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可另签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以下为附件及签署页)
附件: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乙方:
授权代表签字:
盖章:
记录日期:二零二零年八月一日
声明
1.受托机构应接收委托人提交的详实、完整且无遗漏的案件相关资料,并由委托人确保其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2.工作人员在受托机构的指导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技术和操作规程,遵循相应的技术标准与规范开展工作。
3.机构工作人员秉承直接责任原则,依法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确保其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不受任何非法的个人或组织干涉。
4.本报告含有敏感的客户隐私信息,属于内部机密资料。任何未经授权的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不得在未获委托机构书面许可的情况下获取或泄露该内容。
5.本文件的完整性和严谨性需在使用过程中严格保持,原件的效力独占,任何形式的复印件或打印件均不具备法律效力。
-1-/4
一、案件简介:
根据案卷资料记载:
于2020年5月8日21时23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接收到来自崔秀云(电话:13455254356)的报案,她称在青岛市胶州市的梧州路与泸州路交叉口,她的鲁B78E37五菱牌面包车发生了追尾事故。事故导致标的车辆前端以及第三方车辆的尾部遭受损坏。
二、案情分析:
在2020年5月12日接收到委托后,我司立即召开专项会议,充分利用保险公司提供的信息,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以下为我们的分析结果。
1.怀疑更换驾驶员。
三、勘查经过:
于2020年5月13日下午1点10分,我公司的调查团队奔赴胶州市梧州路与泸州路交叉口(事故报告地点)实施现场勘查。
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资料,我司调查团队核实了标的车辆的停放位置,了解到该区域配备有监控设施。随后,凭借相关渠道,我方得以获取并审阅了5月8日的现场录像。
我司调查人员在视频中观察到,奔驰车辆在路边执行靠边停车操作,缓缓驶向指定位置,紧接着,一辆面包车亦随之打方向,停靠路边。从面包车中走出一位身着黑色夹克的男性驾驶员,他下车后与奔驰车辆的驾驶者一同向后方移动。
-2-4
众安信
经过详细对比分析,我司调查团队确认视频中的男性并不符合报案时女性驾驶员的特征。随后,我司人员主动与报案人崔秀云女士取得联系,并约定在胶州市北京小学门口进行会面。
在会面过程中,我司调查专员基于所掌握的资料,详细剖析了事故中更换驾驶员可能产生的后续影响,促使崔秀云最终决定放弃对此案的索赔请求。
四、勘察结论
经过我司专业调查团队的严谨与细致,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驾驶员更换疑点,我们依据收集的资料、问询记录,对此案进行了深入剖析,得出以下勘察结果:
被保险人自愿签署放弃索赔申请书
-3-/4
五、报告附件:
无。
六、落款:
报告人:张冠庭李俊杰
山东众安信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05月14日
4/4
声明
1.受托机构应接收委托人提交的详实、完整且无遗漏的案件相关资料,并由委托人确保其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2.工作人员在受托机构的指导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技术和操作规程,遵循相应的技术标准与规范开展工作。
3.机构工作人员秉承直接责任原则,依法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确保其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不受任何非法的个人或组织干涉。
4.任何未经授权的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不得在未得到委托机构书面许可的情况下,获取或披露包含客户隐私信息的本报告,该报告被视为内部机密资料。
5.本文件的完整性和严谨性需在使用过程中严格保持,原件的效力独占,任何形式的复印件或打印件均不具备法律效力。
1/6
请贵司将本案服务费支付我司:
众安信
账户 |
山东众安信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开户行 |
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南第四支行 |
账号 |
3803027909200411631 |
一、案件简介:
根据案卷资料记载:
在2020年9月24日22时34分,于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百福路,被保险人驾驶的车牌号为鲁B2152H的奔驰C级轿车遭遇意外。该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不慎碾压到了路中央的一块大石,从而导致车头部分遭受损坏。
二、案情分析:(柳老师转)
在2020年9月28日接收到委托后,我司立即召开专题会议,充分利用保险公司提交的资料,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得出以下结论:
1.存在换驾行为。
2存在故意行为。
三、查勘经过:
在2020年10月9日11时,我司调查专员亲临青岛市市北区长沙路122号的停车场,与标的车驾驶员李世龙进行了会面,详细询问了事故经过,并记录了相关讯问内容。
李世龙驾驶员(标的车驾驶者)在2020年9月24日晚上约20点时陈述道:
在21点,本人驾乘鲁B2152H奔驰C200轿车,从长沙路122号停车场出发,前往位于城阳区的万某朋友家,任务是赠送海苔。行驶至百福路时,由于道路正在进行维修,此时我因低头查看手机,不慎碾压到一块尺寸相当于成人头部的石块。这次意外导致车辆的水箱、前杠以及两个前大灯遭受损坏。随后,我立即向当地交警部门报案,大约在晚上22点进行了保险公司通知。保险公司勘查人员表示,他们将在交警处理完毕后前往事故现场。然而,直至目前,保险公司人员并未到达现场。为修复受损车辆,我已将车辆送往附近的海东修理厂(地址:青岛市城阳区百福路109号),等待维修,但车辆尚未得到全面修理。
经过详尽的调查,我司结合驾驶员询问笔录和公司内部信息核实,确认标的车在事故发生当日是从长沙路被拖车运至城阳区,这一情况引起了重大质疑。随后,我们对驾驶员李世龙进行了二次面谈。在面对我司调查人员深入且专业的质询下,李世龙承认车辆是由拖车运输至城阳区,其本人在后续自行驾驶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导致了事故。最终,他自愿放弃了索赔,并提交了注销案件的申请书。
3/6
附件要求:车辆事发当日的过路影像资料
众安信
四、查勘经过:
工作人员通过以上步骤对本案进行了真细致的勘验;结合保险公司提供的信息,对当事人的询问记录、事发当天行车轨迹和过车照片得出结论如下:
被保险人自愿放弃索赔、注销案件申请书
五、报告附件
1.询问笔录(1页)
2.反欺诈告知书(1页)
3.自愿放弃索赔、注销案件申请书(1页)
六、落款
报告人:李俊杰于振
5/6
山东众安信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10日
6/6
声明
1.受托机构应接收委托人提交的详实、完整且无遗漏的案件相关资料,并由委托人确保其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2.工作人员在受托机构的指导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技术和操作规程,遵循相应的技术标准与规范开展工作。
3.机构工作人员秉承直接责任原则,依法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确保其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不受任何非法的个人或组织干涉。
4.任何未经授权的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不得在未得到委托机构书面许可的情况下,获取或披露包含客户隐私信息的本报告,该报告被视为内部机密资料。
5.本文件的完整性和严谨性需在使用过程中严格保持,原件效力唯一,任何形式的复印件或打印件均不具备法律效力。
请贵司将本案服务费支付我司: |
|
账户 |
山东众安信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开户行 |
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南第四支行 |
账号 |
3803027909200411631 |
-1-/4
一、案件简介:
根据案卷资料记载:
在2020年3月1日18点07分左右,驾驶员宋守岩操控着车牌号为鲁B18855的黑色大众轿车,在途径城阳区毛公山路段时,由于其未遵守危险驾驶规定,导致与对向驶来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
二、案情分析:
在2020年3月13日接收到委托后,我司立即召开专项会议,充分利用保险公司提供的信息,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以下为我们的结论:
1.故意碰撞行为。
三、勘查经过:
于2020年3月16日中午11点左右,我公司的勘查团队前往青岛市城阳区夏塔路的铭车博士汽修厂,与当事人宋守岩进行了会面,并详细询问了相关事故的经过。
宋守岩叙述道:在事故发生当日,他驾车驶往山区取水,当途经丁字路口时,由于前方雷克萨斯车辆左转进入小弯道,宋守岩随之跟进。然而,前车成功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而他未能及时避让,导致了标的车辆逆向碰撞到正常行驶的车辆。因此,宋守岩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在对驾驶员所述事件经过的详尽调查中,我们询问了涉及的具体细节,其间揭示出若干不一致之处。
-2-/4
1.在城阳市区内,驾驶员公司承担着将水源运输至毛公山的任务,然而鉴于较长的行驶距离,如无充分的理由支持,难以给出满意的解释。
2.在阐述事故发生的驾驶行为描述中,展现出的不寻常习惯令人质疑。
3.铭车博士汽车维修厂完成了对标的车辆的两个大灯的全面更换,详细询问了更换流程与理由。
鉴于缺乏明确的说明,三辆已完成维修的车辆已经离开汽车修理厂,我们针对此情况寻求进一步澄清。
未能提供车辆详细信息及合理的维修费用说明
4.当前车辆已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在宋守岩名下。
根据我们的调查,驾驶员宋守岩在此次事故中的异常行为引起了我们的关注。针对相关法律法规,我司调查人员对他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强调了伪造事实进行保险索赔的严重后果。最终,宋守岩自愿放弃了对此事故的保险理赔请求。
在本次案件处理中,由于未能安排陪同人员进行必要的询问笔录记录,导致保险公司暂时无法获取相关资料,敬请理解。
四、勘察结论
经过工作人员的严谨细致勘查,包括审阅报案人对案情的阐述,以及对相关涉案人员和汽修厂的实地访问,得出如下分析结果:
驾驶员已签署放弃索赔申请书
3-/4
驾驶员宋守岩:签署放弃索赔申请书
五、报告附件
1.放弃索赔申请书(1页)
六、落款
报告人:栾军
山东众安信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3月18日
4-4
声明
1.受托机构应接收委托人提交的详实、完整且无遗漏的案件相关资料,并由委托人确保其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2.工作人员在受托机构的指导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技术和操作规程,遵循相应的技术标准与规范开展工作。
3.机构工作人员秉承直接责任原则,依法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确保其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不受任何非法的个人或组织干涉。
4.任何未经授权的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不得在未得到委托机构书面许可的情况下,获取或披露包含客户隐私信息的本报告,该报告被视为内部机密资料。
5.本文件的完整性和严谨性需在使用过程中严格保持,原件的效力独占,任何形式的复印件或打印件均不具备法律效力。
请贵司将本案服务费支付我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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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 |
山东众安信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开户行 |
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南第四支行 |
账号 |
3803027909200411631 |
-1-/5
一、案件简介:
根据案卷资料记载:
于2019年12月2日13时56分,接到来自被保险人寇增运(18315745882)的事故报告:在2019年11月30日15时许,王守国驾驶车牌号为鲁B32E8N的越野车,在沂南县湖头镇附近路段与姚瑞忠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了碰撞,导致姚瑞忠不幸当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