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代理服务投标方案
招标编号:****
投标单位名称:****
授权代表:****
投标日期:****
我司郑重承诺,在招标活动的具体执行阶段,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军队物资采购评审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始终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裁决和诚实守信的准则,确保操作合规严谨。
(1)程序规范
本公司承诺,招标代理工作的实施将严格遵循国家、省、市、区的各项招投标法律法规以及我司内部的规章制度与操作流程,确保合规进行。
(2)内容规范
所有在招标流程中所涉及的文件,无论是格式还是内容,必须严格遵照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招标文件、合同示范文本的明确规定,确保内容的完整性。
作为招标代理机构,我们坚持以招标人为核心的服务理念,始终站在招标人的立场,致力于保障其合法权益。我们承诺对每一份文件、每一项工作都保持及时的信息沟通,确保招标过程的透明。在面对重大决策难题时,我们将遵循规范化招标原则,与招标人共同分析问题,提供策略建议,直至问题圆满解决,达成招标人的满意度目标。
招标代理业务涵盖广泛且专业性高,要求代理机构持续深化对各行业、各级别的专业知识的理解。为此,他们需积极向监督管理部门及社会各方求教,深入研究,以此提升自身与团队的专业素养,以便更有效地为招标方提供优质服务,出色地完成监管部门和招标人委托的代理任务。
响应采购邀请:详研采购人提供的需求计划,以充分理解项目的概要信息。
针对采购项目的特定复杂性、所选的采购途径以及是否涉及进口产品,将制定严谨而适宜的采购策略。该策略将详尽规划所有工作流程,明确每个阶段的工作职责、质量要求、时间安排及责任人,同时确立项目主管和项目团队成员的角色与职责。
依据法律法规及制度要求,根据采购需求、评标标准和方法,针对项目的具体状况,我方将严谨制定招标采购文档。该文件须严格遵循国家及本市的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导向,设定公正公平的供应商参与资格,确保无任何歧视或排他性条款。
我们将对采购人的采购需求、评审标准、评标程序以及供应商准入规定,视情况需求,可能引入专家审议,旨在确保采购需求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督促采购人及时确认招标采购文件。
招标采购公告及文件,已由采购人予以官方盖章确认,并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布和发布。
在招标阶段,向已成功报名的供应商分发招标文件。
依据采购信息所设定的时限与规范,我们将策划并召开标前答疑会议,对供应商的疑问提供详尽解答。如遇疑难问题,将适时协调采购方参与答疑,或组织专家及相关利益方共同进行标前技术研讨与论证。
任何采购项目的变更事项均需及时通过官方媒介进行公示。
按照既定时间,从省级政府采购专家资源库中选取评审专家参与评审。
开标前打印专家名单。
1. 签到核查:实施供应商签到手续,并对照标书发布记录进行核对,同时与供应商的报名信息进行一致性确认,接收供应商提交的密封投标文件。
流程环节概述: 1. **公示竞标供应商名录**:公开列出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清单。 2. **密封文件验证**:在众目睽睽之下,对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状况进行严格检查。 3. **文件启封**:按照规定程序打开投标文件。 4. **唱标环节**:详细宣读投标内容,确保信息清晰无误。 5. **供应商确认**:供应商确认相关投标信息的准确性。
若供应商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将依法启动废标程序,并在官方媒体上发布公告。对于采购人的需求,我们可提供变更采购方式的辅助服务。在提交详细变更信息和合理理由阐述后,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采购决策。
组织评审专家签到并核验身份;介绍项目单位、项目名称、采购人代表、专家组成员;宣读评标纪律;组织采购人代表介绍项目情况;介绍供应商投标的基本情况;协助评标委员会处理相关事务;协调处理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相关诉求;做好评标记录;做好相关服务。
确保采购人、供应商及评审专家在相应的文件上完成签字确认。
评价评审专家、采购方及投标供应商在项目中的参与表现。
协助评标委员会出具评审报告。
在收到评审报告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应积极促使采购方尽快完成确认。
确保采购结果经采购人确认无误后,立即在约定的媒体平台上进行公示。
在发布采购结果公告的同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颁发中标(成交)通知书,并通知供应商须在接到通知书后的30天内与采购方签订正式的政府采购合同。
在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采购人需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依据招标文件及该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依法订立政府采购合同。
确保采购人在签署政府采购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分别就电子合同向政府采购办公室进行备案,并就纸质合同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备案资料。
在合同履行阶段,采购代理机构负有协调采购人与供应商履行职责的责任,对出现的不当行为予以提示和修正。对于情节严重的情况,应及时上报至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依照既定程序,需对所有采购文件及通信往来资料进行归类整理,按对应的采购项目划分清晰。
确保电子采购档案的整理归档与妥善保管,期限不少于十五年,积极推广电子档案管理方式。
在履行政府采购职责时,务必对采购人、供应商及评审专家就活动中的疑问提供及时且耐心的解答,积极传播相关政策,明晰情况,以期赢得理解与支持。同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妥善平衡各相关方的利益诉求。对于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应,确保答复内容客观公正,信息详尽周全。
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工作流程图
一、采购主要采用下列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询价;
(5)单一来源采购。
二、对于满足以下标准的物资采购项目,公开招标的方式是适用的:
(1)物资达到一定规模、无保密要求的;
(2)供应商有一定数量、存在市场竞争的;
(3)具备通用性高的物资,其技术标准和规格要求明确规定
(4)公开招标活动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了时间上的保障。
(5)可以以价格为基础做出中标决定的。
三、对于以下任一情况的物资采购项目,优先考虑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1)涉及国家安全和军事秘密的;
(2)适用于特定来源限制,仅能从预设供应商名单采购的
(3)采购总价值中公开招标方式所引发的费用占比过高,可能对整体成本构成较大影响。
四、以下任一情况出现时,适宜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物资采购项目的实施:
(1)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供应商竞标短缺或未达成合格标准的情况。
(2)针对技术特性复杂或具有独特性质的项目,其详细规格与具体需求难以明确界定的情况。
(3)无法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对于规格统一、现货供应充足且价格波动较小的采购项目,建议采取询价采购方式。
六、对于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物资采购项目,我们倾向于采纳单一来源的方式实施: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获得的;
(2)出现了一种突发的紧急状况,导致无法通过常规途径从其他供应商获取所需物资。
(3)任何新增的物资采购需求都必须符合原有的采购项目规格或配套标准,且需延续向原供应商进行采购,且追加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七、对于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应当依据《军队物资招标管理规定》进行系统的执行操作。
八、对于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其实施程序及要求如下所述:
(1)组建一个由物资采购部门(机构)代表和相关专家构成的三人及以上且成员为单数的谈判团队,其中专家的比例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2)规划谈判文件,详细规定谈判流程、议题范围,包括合同草案的各项条款,以及确定成交决定的关键标准。
(3)采购管理部门(单位)应从军队物资供应商库中甄选不少于三家信誉良好的供应商,对这些供应商发出谈判邀请,并分发相应的谈判文件。
(4)所有谈判小组成员将对单一供应商进行个别磋商,确保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均需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涉及其他竞标方的技术细节、报价及其他相关资讯。
(5)任何谈判文件的重大修改,谈判小组将通过正式书面通告所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
(6)谈判完成之后,谈判小组向所有参与的供应商提出了在指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的要求。
(7)物资采购部门依据谈判小组的提议,按照满足采购要求、产品质量与服务同等且报价最低的准则,最终选定成交供应商,并将此决定通报所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
九、对于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项目,其实施流程及要求应按照以下步骤执行:
(1)组建一个由物资采购部门(机构)代表和相关专家构成的三人及以上且单数的询价评审委员会,其中专家成员的比例不得少于全体的三分之二。
(2)询价小组明确了物资采购项目的价目构成及成交判定准则。
(3)采购部门(机构)依据采购计划,从军队物资供应商名录中甄选三家及以上供应商,并向已选定的供应商发送询价邀请函。
(4)询价小组要求供应商在接收到询价后,需一次性提交不可调整的报价。
(5)物资采购部门(机构)依据采购需求的契合度、产品质量及服务的等同性,优选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方,并将此决定通报所有参与询价的供应商。
十、对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军队物资购置部门(机构),应遵循既定准则,确保在确保采购项目的质量及与供应商达成公正合理的价格共识的前提下进行采购操作。
十一、所有采购活动所涉及的文件必须妥善保管,禁止任何伪造、篡改、隐瞒或销毁的行为。这些文件的保存期限自采购活动结束后,应不少于十五年。
采购流程所涉及的文件资料主要包括:采购活动纪要、采购规划、招标文档、投标文书、评审准则、评估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草案、验收证书、疑问解答、投诉处理决定,以及所有相关法律文件和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2)采购项目计划和合同价格;
(3)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4)评标结果与确定中标方的原则以及成交的理由
(5)废标的原因。
一、军队物资采购采用的评审机制包括最低价竞争、基准定价、综合评估以及性价比考量。评审策略与详细准则,需依据相关规定和特定采购项目的特性来确定,并在招标文档、谈判文件以及询价文书(统称为采购文档)中详尽阐述。
(1)最低价评审方法:基于价格决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策略。在所有投标方均满足采购文件核心需求的前提下,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将被推荐为中标候选或直接成为中标者。这种方法通常适用于标准化商品以及性能、质量可标准化且价格为主要评估因素的物资采购项目。
(2)评审程序采用基准价法,其步骤如下:技术及商务层面,评审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报价)文件进行全面评估,只有完全符合采购文件实质要求的报价才会被认定为有效。有效报价的平均值作为基准价,然后在此基础上向下调整一定幅度,即3%至5%,形成中标(成交)参考价。按照此法则,报价处于基准价与中标(成交)参考价区间内,且与参考价最为接近的供应商将被选为首要候选中标者。若无报价位于该区间,将选择报价最低且接近中标(成交)参考价的供应商作为首选。
一旦第一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其报价的比价基准将被设定。后续的投标(报价)供应商,若其报价高于且接近这一基准,依次会被认定为第二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类似地,报价高于并接近第二候选供应商报价者将成为第三中标(成交)候选,如此类推。
基准价法在市场资源充裕且具备明确技术规格的通用物资采购项目中,通常适用于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或行业标准已作出规定的情况。
(3)综合评估体系采用的方法是,在确保完全符合采购文件核心需求的前提下,依据价格、技术规格、财务状况、商业信誉、过往业绩、服务质量等采购文件明确规定的评价指标和打分规则,对各供应商进行全面评审。最终,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报价)方将被确定为首选的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人,或直接授予中标(成交)资格。
评分体系采用百分制,对于技术规格繁复、技术性能多变并强调售后保障的装备、机电产品及医疗设备等,其价格分权重占总分的30%至40%;而对于其他物资,这一比例则在40%至60%之间。价格分的确定采用低价优待原则,即报价最低且符合采购文件条件的供应商将被设为评审基准,其价格分将达到满分。其他投标供应商的价格分将依据'价格得分 = 评审基准价 / 报价 * 价格分值'的公式进行计算。
对于需着重考察技术性能、服务质量及价格要素的物资采购项目,综合评分法尤为适宜。
(4)采用性价比评估法,即在依据采购文件对投标(报价)文件的评审过程中,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技术能力(如技术指标)、财务状况、信誉度、过往业绩、服务水平以及对采购文件的响应深度等非价格因素进行综合评分。然后,将这些评分除以其相应的报价,通过计算商数(即评审总分),确定商数最高的投标(报价)供应商作为预选中标(成交)候选或最终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策略。
评审总得分=B/N。B为投标(报价)供应商的综合得分,,其中,F1、F2……Fn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A2、……An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
。N为投标(报价)供应商报价。
性价比评估方法在技术性能标准严格、价格不确定性较大,或报价中存在显著物资技术等级差异的采购项目中尤为适用。
二、在执行最低价法、基准价法、综合评分法与性价比评估过程中,通常不允许剔除最低报价。若评审委员会(需至少五分之四评委同意)判定最低报价或关键部分报价异常偏低,明显偏离合理成本,可能对产品质量及履行合同诚信构成威胁,应要求供应商在指定时间内提交书面解释及相应的证据资料。供应商如未能给出合理解释或逾期未能提供所需证明,评审委员会将判定其投标(报价)无效,并予以否决。
三、供应商需在报价中明确表示,将对采购项目的所有物资(除正常赠送部分外)提供无条件无偿赠送,对此需提交书面解释,并由评审委员会(需至少五分之四评委同意)决定接受与否。在评审过程中,如采用综合评估评分法,其价格计入满分;若采用最低价决定法,其报价直接视为最低价;若依据性价比评估,其价格将参照其他有效报价中最低价计算;而在基准价法下,其报价则根据中标(成交)参考价予以确定。
评审委员会应将那些出于排斥对手、蓄意扰乱市场或谋求项目后期可观经济效益而无偿提供物资的投标(报价)供应商,判定为实施了恶意竞争行为,此类投标(报价)将被视为无效。
四、在执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的过程中,评审机制可依据最低价法、基准价法、综合评分法或性价比评估。而对于询价采购,评审通常采取最低价法作为决策依据。
一、评审委员会由评审专家和采购代表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预算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技术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及以上单数,重大采购项目为11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物资采购项目的规模划分为两个类别:一类为一般采购项目,其单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或批量总额不高于2000万元;另一类为重大采购项目,其单项金额或批量总额超过500万元及2000万元的上限。
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各级可根据上述基准,因地制宜设定本单位的一般采购项目与重要采购项目的具体标准(该标准不得超越上述条款所定的上限),并明确评审委员会的人员配置规模。
二、评审专家的随机抽取应在评审开始前两天内实施,全程接受纪检、审计或财务部门的监督。这一过程通过军队物资采购网或省级及以上地方政府采购网进行,从相应的军队物资采购评审专家库或省级以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执行抽选操作。
在抽取评审专家的过程中,如抽选到与采购单位相关人员,应予排除,需重新进行抽取。
任何采购部门(机构)内部成员不得承担其自身物资采购项目的评审职责。对于物资采购项目的咨询、论证或文件编制工作,相关人员亦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与该项目的评审过程。
三、评审委员会成员中采购代表由采购部门(单位),一般为1人。评审专家回避或者缺席且候补专家不能到位时,可替补1名采购部门(单位)代表,但应当向评审委员会作出说明,并写入评标(审)报告。采购部门(单位)代表应当为从事采购工作3年以上的单位或者部门领导,或者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一般只承担商务评审,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负责人。
四、采购部门需对评审专家的抽取过程实施全程录音录像,并详细记录相关情况,包括抽取过程和结果,确保由参与人员签字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评审专家或干涉其抽取工作的公正执行。所有资料应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五、一旦评审专家和采购代表人选确定后,任何未经许可的更换皆被视为违规。如确需变更,应依据相关程序重新进行抽取或确认。若评审专家无法重新抽选,或者新抽取的专家无法满足评审进度需求,评审活动将延期,且须在延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重组评审委员会。评审过程中,如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况导致专家阵容不符合规定,采购部门(单位)应立即暂停评审,密封采购文件及所有投标(报价)资料,并择期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审议。同时,采购部门(单位)应对补抽专家或重组评审委员会的事项进行详尽书面记录,并将其连同其他文件一并归档保存。
当评审活动需延期举行时,采购部门应在监督人员的见证下,对投标(报价)文件等相关资料实施密封保存,待评审委员会重组完毕后,再在监督下进行解封操作。
在评审流程中,如评审委员遭遇需回避的情况、擅自离岗或因健康问题无法继续履行职责,应立即进行替换。被替换的委员先前的评审结果将被视为无效,需由新任委员重新进行审议。
六、任何评审过程均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评审委员会成员依法履行职责,非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参与或代行评审职能。
七、评审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对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报价)文件进行严谨核查,确保其符合采购文件的各项规定,并实施公正的评估
(2)为满足评审要求,供应商需对投标(报价)文件及相关事项提供明确的澄清说明。
(3)完成评标(审查)报告的编制,并提出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名单。
(4)向采购部门、采购管理机构或其他相关监管部门提交关于非法影响评标活动的举报报告。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八、评审委员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1)了解采购项目的详细情况及其相关政策法规的知情权
(2)评审权责在于评价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文件是否符合采购文件的各项规定。
(3)对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权;
(4)不受非法干预的独立评审权;
(5)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权;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评审委员会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秉持公正、客观、清廉的原则履行职务职责。
(2)独立遵循采购文件所定的评审规则与尺度,对评审结果负个人的专业判断责任。
(3)拒绝参加违法、违规的采购评审活动;
(4)严格遵守评审流程的保密规定,确保评审信息及供应商的商业机密不受泄露
(5)参与评标(审)报告的起草;
(6)配合处理质疑、投诉事宜;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以下是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应严格遵循的工作纪律:
(1)参与军队物资采购项目评审工作需遵循公正原则,任何人员不得置身于可能影响其公正判断的利害关系之中。对于涉及自身利益关联的评审项目,相关人员应自觉申请回避。
(2)确保准时参与评审,积极提供身份验证材料。在评审启动前,自愿将个人手机及其他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部门(机构)统一管理。
(3)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在监督人员监督下办理;
(4)在评审流程中,应严格遵循公正原则,避免发表任何可能偏袒或歧视的言论。禁止向需求部门(单位)寻求或接受带有倾向性的建议,不允许暗示供应商在澄清环节提出与原始投标(报价)文件相悖的观点。评审必须依据既定的采购文件中的评审规则、方法和标准,不可擅自修改或增补评审程序、手段、要素和评判尺度。同时,需按照规定格式执行评分并撰写详实的评标(审)报告,确保对评审结果的签字确认无异议。
(5)评审过程中及评审工作完成后,应严格保密评审详情,严禁擅自记录、复制或携带任何评审相关资料。
(6)在现场评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采购部门(机构)的工作指引,并接受合法监督,由现场监督人员实施监督。
(7)严格遵循廉洁自律准则,杜绝与供应商的私自交往,不得收受供应商或个人的任何形式赠品或利益。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委托,避免对候选中标(成交)供应商的选择施加影响。不受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倾向性要求,也不得对特定投标(报价)供应商进行歧视。始终坚持公正、公平地履行职务,杜绝任何不正当行为。
(8)评审结论一经确定,除非存在符合性与资格性审查的误判、总分计算误差或单项评分超出预先设定的评价尺度,否则不得对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请求复审。若确实需进行修正,须当众进行,并在评标(审议)报告中详细记录此次修改情况。
十一、任何在物资采购过程中涉及利益关联的人员,包括采购人,必须遵循回避原则。
当供应商察觉到采购方、评审专家以及可能涉及的相关人员在物资采购过程中存在可能的利益冲突时,应向采购部门(机构)提交书面的回避申请,并详细阐述回避理由。采购部门(机构)接收到申请后,将立即对被申请回避人员进行调查。若证实确实存在利害关系,该人员应主动回避。
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干预中标供应商的指定,亦不得妨碍开标与评审工作的正常进行。
十二、在过往三年内,若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方以及相关人员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将被视为在物资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存在关联利益:
(1)与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担任该采购项目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与本采购项目相关的供应商应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关系。
(4)存在直接或间接亲属关系,即与本采购项目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具有婚姻连带(如夫妻)、直系亲属(如父母、子女)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如兄弟姐妹),以及近姻亲(如配偶的亲属)关系。
(5)存在可能影响采购项目公正评审的潜在业务关联或利益冲突情况于供应商之间。
十三、评审工作应严格遵循采购文件中详述的评审规则、指标及其细则,任何未在文件中明确规定之评审标准与程序均不应被采纳为评价依据。
十四、评审流程涵盖技术与商务两个关键维度,具体分为以下内容: - 技术评审标准:主要评估供应商的产品核心技术性能指标、生产工艺、设施设备配置、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等要素。 - 商务评审标准:涉及产品报价合理性、供应商信誉度、过往业绩、财务稳健性及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等。 采购部门(单位)需依据本规定,结合采购项目的特性,灵活调整技术与商务评审的具体标准。对于生产型供应商,评审侧重于其生产能力,如设施设备条件、技术实力、实施计划和技术质量管理等;销售型供应商则着重于其产品能否满足采购需求,包括技术性能参数的匹配度、偏离情况,以及自身的技术服务能力。 在涉及生产型与销售型供应商均能参与的采购项目中,采购部门(单位)可根据项目特性,综合考虑各种评审因素来制定评审标准,或者选择以销售型供应商的标准为基础进行定制。
十五、采购文件中明确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及细则,评审委员会须严格遵循,任何情况下不得予以调整或修订。在评审实施过程中,若采购文件或评审标准出现明显的计算误差,需经采购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并确认后方可修正,同时应详细记录并存档以备查阅。
十六、在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环节,若供应商数量不足三家,则不得进行开标。同样,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项目中,若供应商报价人数低于三家,谈判与询价程序将无法启动。采购部门应遵循流标或中止采购的规定,此时,除非转为参照竞争性谈判模式,或者建议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否则不应开启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文件,且需即时退还给相关供应商。
当采购项目遭遇流标(中止采购)时,采购部门(单位)应对其原因进行深入剖析。如若问题源于采购预算或技术指标参数的设定错误,需提交至物资采购管理部门进行处理;若涉及采购方式选择不当,应提出变更采购方式的申请;若采购文件存在问题或市场竞争不足导致流标,应适时重新策划并组织采购活动。
对采购数量、金额较少的项目,投标(报价)供应商只有2家的,采购部门(单位)可以采用传真等方式报物资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后,直接比照竞争性谈判方式,按照至少2轮谈判、供应商3次报价程序,采用原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组织评审;投标(报价)供应商只有1家时,采购部门(单位)认为投标(报价)供应商满足单一来源条件的,应当在军队物资采购外网上公示1周(涉密项目除外),无其他供应商响应时,报物资采购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采购方式。
十七、在开标(谈判或询价启动)后,如评审结果显示仅有两家供应商的投标(报价)符合采购文件规定,评审委员会应对这一现象进行深入分析。若评审委员会(需五分之四以上成员同意)确认投标(报价)供应商的报价公正合理,应在评标(评审)报告中明确标注。在这种情况下,可参照竞争性谈判流程,实施至少两轮谈判并让供应商进行三次报价,同时沿用原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操作。
在开标(谈判或询价启动)并经过评审,如仅有一家供应商的投标(报价)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评审委员会(需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同意)确认该供应商满足单一来源采购标准时,应在评标(审议)报告中明确标注。对于此类项目,采购部门(机构)须在军队物资采购外网公示一周(保密项目除外),若公示期间内未收到其他供应商响应,应由采购部门向物资采购管理部门提交变更采购方式的申请。
若评审委员会(需至少四分之五委员同意)在评估过程中发现采购项目的技术指标参数、采购预算编制存在瑕疵,或认为采购竞争缺乏充分性,应宣布招标无效(终止采购进程),并在评标评审报告中详细阐明理由。采购部门(单位)需将此情况提交物资采购管理部门进行处理,或者考虑重新策划采购活动。
若供应商报价超出采购预算,评审委员会应对超出原因进行审议:通常理解为需求部门(单位)的支付能力受限,可能导致废标(采购终止)。然而,若评审委员会(需五分之四以上评委同意)确认供应商报价具有合理性,评审过程可继续,并将据此制作评标(审)报告。
若部分供应商的报价超出采购预算,评审程序仍需继续进行。若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在预算范围内,评审结果将被视为有效;反之,若其报价超出预算,应提交物资采购管理部门进行后续处理。
当某一需求部门(单位)的同类物资中,部分产品的单价或总额超出原采购预算,然而整体中标(成交)金额并未超过预算范围时,不应解读为该部门(单位)支付能力受限。
十八、筹备采购评审前,应安排一次评审预备会议,邀请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出席。
评审预备会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核实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
(2)阐述评审工作纪律、评审流程与回避原则
(3)介绍采购项目和采购文件有关情况;
(4)评审委员会负责人经全体评委实名投票,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原则选出。
(5)根据评审专家的专业特长,评审委员会负责人将明确界定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职责分工,具体划分为技术评委与商务评委两部分。
评审委员会的主持工作由评审专家担纲,主要包括协调委员间的行政事务、与采购部门(机构)衔接相关事宜、以及筹备编制评标(审)报告等任务。评审委员会负责人与所有成员在法定职责、权益和义务上保持一致,确保其自身行为不妨碍其他成员依据法律独立进行评审。
十九、在采购评审启动阶段,评审委员会成员需深入研读并全面领会采购文件,逐个审阅所有提交的投标(报价)文件,实施详尽的符合性和资格性核查。根据多数决定原则,他们将判定投标(报价)供应商及其文件的合规性和资格,同时记录于《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表》中。
资格性评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的规定执行,主要针对投标(报价)文件是否完备提交了相应的资格性证明材料,以及是否符合参与投标(报价)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旨在确认供应商是否具备有效投标(报价)资质。
进行符合性评估,严格按照采购文档的指导执行,其核心内容包括对投标(报价)文件的合规性、完备性及响应采购文件的程度的审核,同时确认是否已按要求缴纳投标(报价)保证金。
评审委员会在执行评审过程中,无论采购文件是否有明确要求,均须对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界定的基础资格条件以及与采购项目相关的行业强制性资格规定进行资格性审核。
如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文件在符合性和资格性审查阶段被认为不合格,将不再被允许进入后续的评审流程。
二十、在评审委员会对供应商进行询标、谈判及询价的过程中,供应商的出场顺序遵循递减原则,即按提交投标(报价)文件的时间逆序排列。
二十一、在评审流程中,评审委员会应对投标(报价)文件中可能存在的模糊不清、表述不统一或包含显著文字与计算误差的内容,提出书面质疑要求。供应商需给予相应的回应时间,但澄清内容必须限定在投标(报价)文件的原有框架内。除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外,任何实质性的内容更改都不被允许,且不得通过澄清手段对投标(报价)供应商实施歧视性待遇。
供应商澄清材料确认要求如下:如供应商为法人实体,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亲笔签字确认;非法人组织则需由其主要负责人或全权代表签署。此类澄清材料被视为投标(报价)文件的构成部分,其有效性不会影响投标(报价)文件的整体效力。
在评审进程中,如评审委员会认为采购文档存在不清晰或需阐明的内容,有权向采购部门(单位)索取书面阐明。采购部门(单位)应提供书面回应,但须确保其解释不偏离原采购文件的初衷,且不影响评审的公平与公正。对于解释中可能涉及投标(报价)供应商权益的部分,应遵循有利于投标(报价)供应商的原则进行处理。
二十二、采购文件所规定的评审机制和标准,将由评审委员会成员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报价)文件进行严谨的商务评估和技术审核,进行系统的综合对比与评估。
技术评审与商务评估应由独立的评委团队执行。技术评委需依据明确的技术评判准则进行技术评价,而商务评委则需严格按照商务评审规范进行打分。
在进行独立评分之前,评审委员会仅允许在技术、商务评审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进行集体讨论和协调,其余情况下禁止任何形式的协商或沟通。
二十三、评审委员会在评估价格分等客观评分项目时,应保持统一标准;而对于依赖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分部分,必须严格遵照评分规定,确保公正无私。技术特性偏离、销售业绩等评分项目的评定,须以供应商提交的产品检测报告、原始合同或复印件,及相关证明资料为准绳。
二十四、评审委员会成员技术、商务(不含价格因素)最终评分偏离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评分均值的,该成员的评分将被剔除,以其他评委的评分均值计算,作为该成员的评分计入总分值;评审委员会所有成员评分均超出
时,直接以全体成员评分均值计算,不再剔除。
二十五、评审委员会应复核包括评分汇总在内的所有评审结果。对位列预中标(成交)前三的供应商、报价最高的中标未选供应商、报价最低但未达成预中标(成交)的供应商,以及投标(报价)文件被判定为无效、作废或导致评审终止的情况,实施重点核查并剖析原因,相关情况应在最终的评标(审)报告中详细记录。
评审委员会根据复核无误的评审成绩,提出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
二十六、完成采购评审后,评审委员会需制作并出具详尽的书面评标(审查)报告,要求所有委员对每一页内容逐一签署确认。报告附件应包括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详细信息签字表,列明评委的姓名、所属工作单位、职务职称(如适用的军衔),以及每位评委的亲笔签名。
当评审委员会成员对评审事项产生分歧时,将遵循多数决定原则做出裁决。评审委员如持有异议,需在评标(审)报告上明确标注并陈述其理由。若仅签字未详细阐述不同意见或仅陈述不同意见而未给出理由,将被视为无异议。对于未签字的情况,评标(审)报告的效力不受影响。
二十七、评审委员会负责人于评审活动现场当众宣读并公布评审结果,该结果针对所有参与采购活动的投标(报价)供应商,且公示后不得进行修改。对于投标(报价)供应商对评审结果提出的疑问,评审委员会须立即进行现场答疑。
二十八、评审过程中,若遇到以下任一情况,评审委员会应予以拒绝或暂停评审,并向采购部门(单位)或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出具详细书面说明:
(1)评审工作中遇到采购文件的含糊不清及严重瑕疵,导致无法正常进行。
(2)项目采购文件如出现明显的倾向性或歧视性倾向,需注意,此规定不适用于单一来源采购项目。
(3)本采购项目符合国家明确的优先及强制采购要求,然而采购文件在体现这些法定规定方面存在不足。
(4)评审过程需遵循采购文件所明确的非常规综合评分法、基准价法、最低价法及性价比法,包括但不限于混合运用这些方法,或者形式上采用综合评分等四种方法,但实质上若与规定不符,均视为无效的评审手段。
(5)任何采购文件若将供应商的资格性条件作为评分要素,或者包含与采购项目核心内容无关且技术、商务条款中未明确规定的影响评分的事项,都将被审慎对待。
(6)任何供应商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评审委员会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独立评审。
(7)其他导致采购活动违法、违规的情形。
二十九、如采购部门或监督人员发现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未遵循采购文件所定的评价标准与流程,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重新组织评审,同时以书面形式将此事上报至物资采购管理部门。
三十、若评审委员会识别出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资料或涉嫌串通等违规违法行为,应立即通报采购部门(机构),并据此在评审过程中剥夺其成为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资格。
三十一、对于作战训练、抢险救灾、维稳处突、军事援外及国际人道主义救援等紧急物资的应急采购评审,采购部门(单位)与评审委员会可根据事态紧急性,灵活调整招标(谈判或询价)周期及评审流程,适当压缩时间,以提高效率。
一、当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采购部门(单位)有权向投标(报价)供应商索取样品:
(1)样品设计便于携带,其材质、外观、包装、重量以及质量性能指标与生产工艺均契合现场直观评估和即时测试的需求。
(2)采购需求表述无法穷尽的;
(3)为确保产品质量检验验收等环节的顺利进行,样品封存成为必要措施。
除非出现前文所述的特殊情况,通常情况下不应强制要求投标(报价)供应商提交样品。
二、对于需提交样品的采购文件,应明确规定供应商需在何时、何地提交相应的样品,包括样品的数量以及评审所依据的具体标准。
三、若采购部门需供应商提交样品,应确保给予投标(报价)供应商充足的时间用于样品的生产、试制、试验及检测过程。对于未曾生产的采购产品,供应商可选择提供与其类似的产品作为投标(报价)样本。
四、如供应商在投标(报价)过程中提交虚假样品,或被发现有借用、冒用其他供应商样品的行为,评审委员会将毫不犹豫地对其投标(报价)予以否定。
五、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应确保供应的产品在品质上与样品相符或具备更高的性能标准。
六、在进行样品评审前,采购部门(机构)有责任确保投标(报价)供应商提供的样品被明确标注,包括但不限于明显的标识、铭牌和标签。同时,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如密封、遮挡或去除,且所有样品需进行统一编号管理。
七、评审样品的标准,是根据所购置物资的关键技术规格参数来确定的。若涉及样品检测或要求提交检测报告,其主要依据则源自检测报告中详述的技术性能指标参数。
八、任何单位的采购部门均不得假借提供样品之名,实施变相或借此为由妨碍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活动。
一、评标委员会在执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任务时,应遵循以下评审程序步骤:
(1)深入研读招标文件,着重关注如下内容:投标人须知中的无效投标规定、技术与商务需求规格、详尽的资格与符合性审查细则、明确的评标程序与评价标准,以及采购合同的核心条款和详细要求。
(2)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
(3)解释、澄清有关事项;
(4)评估商务及技术特性,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对比与优劣分析。
(5)复核评审情况;
(6)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并排序;
(7)出具评标报告。
二、在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含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的密封性、签署完整性和印章有效性进行严谨核查时,若出现以下例外情况,只要整体上满足要求且不构成对投标有效性及采购公正性的实质性影响,该异常将被认定不影响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估并通过审查。
(1)在封装过程中,虽然缺少或未能充分加盖公章及密封章,但若密封状态保持完好,且投标供应商的名称明确标注,并经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现场确认无误,这种情况将被接受。
(2)副本与正本的数量均完整且封装严密,然而,其包装形式并未遵循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分装或统一包装标准。
(3)在部分区域(数量不超过总需签字区域的2%,且这一比例不超20%),虽未见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但已附有法定代表人的私章或经授权的有效代理人签字。
(4)除非招标文件明确规定需供应商(法人)盖公章的地方,其余部分可使用相应的专用章进行印章确认。
三、在进行符合性审查时,如供应商及其提交的投标文件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如未遵循招标文件中第五十六条所述的特定豁免情况,投标文件应确保密封、签署并加盖公章
(2)投标文件的构成未能满足招标文件明确设定的要求,可能对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产生影响。
(3)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