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协管服务外包服务方案
招标编号:****
投标单位名称:****
授权代表:****
投标日期:****
(一)中国海关的性质和与任务
1.海关的起源
海关的诞生源于国家的形成,是国家发展历程中的必然产物。
国家的诞生催生了国与国之间的交流与经济互动,包括贸易往来。在此背景下,各国设立海关旨在维护其主权和利益,对进出境的物资与人员实施监管。尽管在不同历史阶段和国家,海关的组织架构和职能可能有所差异,但其核心本质——因国家需求而设立,始终如一。
早在中国古代的西周时期,‘关’的设置已见诸史册,如《关市之征》所示。那时,各诸侯国都邑的城门设有守卫,进出货物需课税,且出现了专门负责贸易的官职‘贾正’。周朝时期,王室与诸侯间的商业往来要求持有‘玺节’凭证,并经‘司关’查验后方可通行,这标志着中国早期国家对贸易的管控雏形。西方古希腊罗马时代,海关制度亦已建立。随着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国际贸易的繁荣,海关体系及职责随之快速发展。在资本主义国家,海关扮演着实施保护贸易政策的关键角色,通过高关税以提升本国工业品竞争力,维护国内市场和资产阶级利益。然而,鸦片战争后,帝国主义国家凭借不平等条约获取了对中国海关的行政管理权、关税自主权和财政控制权。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废除了列强在华特权,接收并改造旧海关,成立了全新的人民海关,这一举措彻底革新了海关体制,确立了独立自主、服务于中国经济建设的社会主义海关体系。
2.海关的性质和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表述了中国海关的性质与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1)海关的性质
1)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
中国的政治体制构成主要包括立法机关的立法权、司法机关的司法权以及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权。作为国家行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海关隶属于中国政府的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具体履行直属职能。海关在国家层面依法独立行使其行政管理职责,内外代表国家权威执行任务。
2)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作为国家宏观经济管理体系的关键环节,海关承担着执行国家行政监管体制的职责。依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并凭借法定权限,海关制定详尽的行政规定和管理举措,对特定领域的活动实施严格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其在国家法制框架内有序运行。
海关的监管职责涵盖进出关境及其相关行为,其监督对象包括所有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及物品。
"关境"作为国际海关通行术语,特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管辖或实施统一关税制度的区域。通常情况下,关境与国境范围一致;然而,在关税同盟中,成员国间的货物进出口无需关税,仅对非成员国的进出境商品征税,从而使得每个成员国的关境超越了国境,例如欧盟。国内设有如自由港、自由贸易区等特殊区域,因其内部进出货物免税,导致关境范围小于国境。关境概念包括领水、领陆和领空,是一个三维定义。中国关境涵盖除享有独立关境地位的地区之外的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上述空间。目前,中国拥有单独关境的特别地区有香港、澳门以及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各区域执行独立的海关制度。因此,在此方案中,我们所提及的"进出境"除非特别说明,否则皆指进出常规关境。
3)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
海关执法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是管理海关事务的基本法律规范,于1987年1月2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7月1日起实施。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与海关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宪法》),基本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简称《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简称《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简称《行政许可法》)等,以及其他行政管理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简称《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简称《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法律规范,包括专门适用于海关执法活动的行政法规和其他与海关管理相关的行政法规。
海关依据法定职权,对特定领域的社会经济运营行为进行监管,并依法对违规行为实施处罚,旨在确保这些活动严格遵循国家法律制度。从而,海关的监管职能实质上是国家行政法执行的重要环节,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中央层面的海关立法权归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即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构和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海关总署则在法律和国务院的法规、决策及指令的框架内,有权制定规章,以充实其执法实践。省级行政区划内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民政府对于海关法律规范的制定拥有权限限制,他们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并不构成海关执行活动的基础。
(2)海关的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明确规定海关有4项基本任务,即: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其他物品及相关人员(以下简称“监管”);征收关税与其他税费(以下简称“征税”),查缉走私;海关统计。
1)海关监管
海关监管不是海关监督管理的简称,海关监督管理是海关全部行政执法活动的统称,而海关监管则是指海关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通过一系列管理制度与管理程序,依法对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及相关人员的进出境活动所实施的一种行政管理。海关监管是一项国家职能,其目的在于保证一切进出境活动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
海关的基本职能在于实施监管,所有其他职责皆建立在这一核心任务之上。海关监管依据监管对象的类别,主要划分为运输工具监管、货物监管及物品监管三大支柱体系,每个体系均配备有严谨且标准化的操作规程与执行策略。
2)海关征税
海关的另一项重要任务是代表国家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关税”是指由海关代表国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以下简称《税则》),对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其他税、费”是指海关在货物进出口环节,按照关税征收程序征收的有关国内税、费,目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船舶吨税等。
货物和物品的区别
海关对运输工具的监管强调了进出境货物(包括物品)的承运部门责任,例如船舶公司、航空公司、铁路机构及邮政部门,要求他们必须向海关提交真实且精确的舱单信息,这些信息详细记录了运输工具装载货物的情况。舱单作为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表向海关递交的重要文件,需保证详实无误。
在日常生活中,货物与物品的日常称谓似乎并无显著差异。然而,在中国的海关通关管理体系中,这两个术语却承载着特定的法律意义。海关法规将货物主要界定为企业单位的贸易对象,而物品(包括旅客随身行李和私人邮递品)则主要针对个人非贸易性自用需求。这种针对‘物’的差异化划分,源于中国海关法律体系对进出境法律关系主体的明确区分,可以从法律客体的贸易属性和管理要求上深入理解。
在本质上,货物的进出关涉明显的盈利目标,而物品的进出则因其自用特性,不具备盈利动机。
在形式层面上,商品须附带贸易合同或协议,即使无贸易意向,如临时进出境等,亦需明确其特定用途;相比之下,物品则无需签订此类合同或协议。
在常规情况下,非贸易性物品的数量相对有限,且多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
报关员资格考试的主要内容聚焦于进出境货物的处理,其中包括了对进出境人员法律身份的准确核查,这一职责由中国公安机关的专业部门承担。而出入境人员的健康卫生监测,则由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等专门机构具体执行。
海关作为国家关税征收的法定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赋予的权力,执行国家的关税征收职责。其工作的基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简称《关税条例》),这两部法律共同构成了海关征税活动的基础法律框架。
3)查缉走私
海关通过实施查缉走私行为,确保有效履行监管与征税职责。这项举措依据法律规定,在海关管理区域(包括监管场所及附近沿海沿边特定区域),旨在侦查、阻止、打击并全面治理走私行为,进行相应的调查和惩治行动。
走私行为,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规避海关监控,企图逃税、违抗进出境管控,非法运输、携带或邮寄违禁、受限进出口商品或应缴税物品进出境,或未经许可擅自销售保税、特定减免税等海关监管货物,其目标在于逃避监管、偷逃关税和追求非法利益,对社会经济秩序、民族工业健康以及社会风气造成负面影响,易滋生犯罪,对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国家采用联合缉私、统一处置和综合管理的缉私机制,海关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走私查处工作,确立了海关在打击走私中的主导角色,并强调与其他执法部门如公安、工商、税务、烟草专卖等的合作,但各部门所查获的走私案件须依法移交海关统一处理。
4)海关统计
海关统计工作以实际进出境商品为核心,通过收集、整理并精细加工各类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及相关海关核准文件,详尽涵盖货物种类、数量(重量)、价格、原产地(地区)、运输途径以及海关监管区域等关键数据。其目标在于全方位、精确地刻画对外贸易活动的动态,及时发布统计资讯和咨询服务,实施严密的统计监督,并积极推动国际间的贸易统计交流与合作,从而助力对外贸易的整体发展。中国海关明确,凡导致境内物质资源增减变动的进出口商品,均纳入海关统计范畴。对于某些不在常规统计之列的货物与物品,会依据对外贸易管理及海关管理的特定需求,实施单独的专项统计管理措施。
1992年1月1日,中国海关总署依据国际通行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创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此举将税则与统计目录的分类编码标准化,实现了进出口商品命名与归类的规范化,促使海关统计工作更加符合国际标准,顺应了中国对外开放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需求。
海关统计的2009年12月进出口商品贸易方式总值如图所示。
贸易方式统计数据表1-1:2009年12月累计进出口商品总值概览
贸易方式 |
|
累计 |
|
|
累计/% |
|
进出口 |
出口 |
进口 |
进出口 |
出口 |
进口 |
|
总值一般贸易 |
2207265821 |
1201563294 |
1005602526 |
-13.9 |
-16.0 |
-11.2 |
1053752537 |
529833069 |
533919468 |
-13.9 |
-20.1 |
-6.7 |
|
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其他捐赠物资补偿贸易 |
533817 |
290630 |
43187 |
-8.7 |
25.4 |
-67.8 |
143532 |
7805 |
135727 |
69.9 |
358.1 |
64.0 |
|
142 |
142 |
|
665.3 |
665.3 |
|
|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 |
169415997 |
93422834 |
75993163 |
-15.6 |
|
-15.5-15.7 |
进料加工贸易 |
739903199 |
493557867 |
246345332 |
-13.2 |
|
-12.6-14.5 |
续表
贸易方式 |
|
累汁 |
|
|
累计/% |
|
进出口 |
出口 |
进口 |
进出口 |
出口 |
进口 |
|
寄售代销贸易边境小额贸易 |
7163 |
5535 |
1625 |
5.6 |
27.8 |
33.7 |
20862905 |
13667348 |
7195557 |
32.4 |
37.6 |
19.9 |
|
加工贸易进口设备 |
953150 |
|
953150 |
-66.7 |
|
-66.7 |
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 |
13356869 |
13356869 |
|
22.0 |
22.0 |
|
租赁贸易 |
3565077 |
116570 |
3448407 |
-49.7 |
-38.4 |
-50.D |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 |
15176074 |
|
15176074 |
-45.0 |
|
-45.D |
出料加工贸易 |
123550 |
46010 |
77550 |
55.6 |
61.0 |
51.6 |
易货贸易 |
9218 |
1369 |
7850 |
-46.8 |
-91.5 |
515. |
免税外汇商品 |
5452 |
|
5452 |
-4.6 |
|
-4.6 |
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 |
81185446 |
26793432 |
54392013 |
-5.4 |
-5.9 |
-5.2 |
保税区仓储转口货物 |
85735342 |
21476140 |
64259202 |
-12.3 |
|
-10.4-12.9 |
出口加工区进口设备 |
213394 |
|
2113394 |
-32.2 |
|
-32.2 |
其他 |
10622940 |
9087664 |
1535276 |
32.2 |
|
32,033.5 |
海关的四项核心职能构成一个相互关联的统一体。基础任务中的监管,通过对进出境交通工具、货物和物品的合法管控,确保国家进出口政策、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有效执行。征税工作依赖于在此基础上收集的数据和资料,两者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缉私行动作为监管和征税的延伸,对任何试图规避监管和偷逃关税的行为予以有力的法律制裁。海关统计的编制源于监管和征税的实践,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提供实时且精确的信息,同时也对各项业务环节的质量控制发挥着关键作用。近年来,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海关还承担了诸如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等新增职责,这些扩展的任务进一步丰富了海关的使命。
(二)海关权力
海关监管权限源自国家对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赋予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及物品的管理权限。作为公共权力的一种,海关职权的行使受到特定范围和条件的约束,并且必须接受执法监督的制约。
1.海关权力的内容
(1)行政许可权
涉及的权限范围涵盖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以及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储、转关运输货物的境内运输服务、加工贸易的备案、变更和核销业务许可,以及报关员的报关从业资格认证等关键环节。
(2)税费征收权
负责依法实施进出口货物、物品的关税及其它税费征收: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有权对特定类别进出口商品给予减税或免税待遇;并确保对已海关放行的进出口物资,如发现税收欠征或遗漏,应依法进行补征和追缴税款。
(3)行政监督检查权
海关的行政监督检查权是保障其有效执行管理职责的核心权限,主要包括:检查权、查验权、获取并复制相关文件的权利、行使询问权、查询权以及实施稽查等关键职能。
(4)行政强制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相关法律与行政法规的有效实施,离不开海关行政强制权这一关键支柱。其具体内容涵盖如下方面: - 扣留权的行使 - 滞报金与滞纳金的征收权限 - 货物样品提取与封存的权利 - 提取货物先行变卖的处置措施 - 强制扣缴与关税变价抵缴的法定职责 - 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 - 罚款的抵缴与变价抵缴权利 - 连续追缉权以及其他特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力
(5)行政处罚权
海关在处理未触犯走私罪的违规行为时,可实施行政制裁,具体措施包括:对非法进口的货物和物品以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对存在走私行为和个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个人实施罚款,同时对存在违法行为的报关单位和报关员采取暂停或撤销其报关资格的处罚。
(6)其他权力
以下是部分权力范畴:装备和运用武器的权利、持续追踪的权限、行政裁决的职责以及行政奖励的权限。
2.海关权力的特点
作为一项行政权力,海关特有其独特的属性,其中包括单方性、强制性和无偿性等普遍行政权力的基本特性,更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它所特有的其他特质。
(1)特定性
作为法定的行政管理机构,海关独享对进出关境事务的监督与管理权限,其权力专属于进出关境的管辖范围,任何其他机关、组织或个人均无权行使海关职责,亦不得在海关监管领域之外实施。
(2)独立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3条的明确规定,海关享有组织体系上的自主性和法定职权的独立行使权,其运作遵循‘依法独立,向海关总署负责’的原则。这一制度确立了海关的垂直管理体系,强调海关的职权仅限于法律约束和海关总署的指导,排除了地方政府、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影响。
(3)效力先定性
海关行政行为一经确立,通常被视为合法并约束各方,无论是海关机构还是管理相对方。在未被国家法定机关明确宣告其违法或无效的前提下,即便管理相对人认为该行为侵害其权益,亦须履行并尊重其效力。
(4)优益性
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海关依法享有显著的行政优势,包括两个关键方面:一是法定的行政优先权,这是国家为了确保海关高效运作而赋予的,具体表现为当海关遭遇暴力阻碍执行公务时,相关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力量有义务提供必要的支持。二是行政收益权,体现在海关能够享受到国家提供的各类优越资源,如财政资金的支持,特别是中央财政的专项拨款。
3.海关权力行使的原则
海关权力的有效运作对于捍卫国家利益、维护经济稳定与实施国家职能具有显著正面作用。然而,由于海关权力的广泛性和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加之执法者主观层面的因素,可能导致在行使过程中可能侵犯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鉴于此,海关权力行使必须严格遵循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行政权力的合法运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使权力的主体需具备法定授权,确保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其次,所有行为须严格遵循法律规范作为基础;此外,行政操作的程序,包括方法、手段、步骤和时限,必须依法执行;最后,任何行政违法行为,无论是海关部门还是管理相对方,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适当原则
海关行政权力的实施着重于公正与合理性的基本原则,并以正义为导向。其中,适度原则被视为核心要素。为了制约自由裁量权的潜在滥用,中国的海关体系内建有严密的监督机制,主要包括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进行的行政监督以及依托行政诉讼程序实现的司法监督,确保权力执行的合法性与透明度。
(3)依法独立行使原则
中国海关采用高度集中的统一管理体系和垂直领导架构,所有地方海关机构直接隶属于海关总署,接受其领导。各级海关作为国家代表,无论层级如何,均肩负着管理职能,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全国范围内,各个部门和地方需全力支持海关依法执行职务,严禁任何非法干涉海关执法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确立的依法保障原则强调:在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相关机构及个人应如实回应询问并给予积极支持,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妨碍。如遇暴力抗拒海关执行职务的情况,执行警务的公安机关和武装警察部队将提供必要的协助。
4.海关权力的监督
海关执法监督,即海关权力的监督,特指法定监督主体依据法律程序对海关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执行过程进行的监察、核查和督促,旨在确保海关权力在合法界限内的顺畅运作。
海关执法监督体系涵盖广泛,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监督 2.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法定监督 3.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管 4. 监察机关的廉政监督 5. 审计机关的财务审查 6. 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 7. 管理相对人的公众监督 8. 海关系统内部的上下级机构间相互监督 9. 机关各部门间的职能协作监督 10. 工作人员间的自我约束与相互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专设执法监督章节,旨在保障海关的依法行政,确保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海关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规范执法,同时接受全方位的监督,这是其法定的法律责任要求。
(三)海关的管理体制与机构
国务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律,在顺应国家改革开放潮流及推动经济发展战略的需求下,设立了海关机构。伴随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的蓬勃发展,海关体系随之扩张,构建了集权统一、垂直领导的管理体系。
1.海关的领导体制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海关的组织架构历经多次调整。在早期阶段,即1949年至1980年间,海关总署作为国务院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实行了集中的垂直管理体系,直接隶属于国务院并管辖全国海关。此期间,地方海关在遵循对外贸易部指导的同时,也接受各自省份的双重管理。然而,随着1980年2月国务院针对改革开放新阶段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改革海关管理体制的决定》,海关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革。该决定明确指出,全国海关体系回归中央统一领导,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全面负责海关机构、人员编制、财务以及业务的统一管理,从而恢复了海关原有的垂直领导模式。
1987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届会议通过并审议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其中明确指出,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全面负责全国海关的统一管理。此法确立了海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海关需向海关总署汇报,其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约束,从而确立了海关总署作为国务院直管部门的法定地位。这部法律进一步明确了海关机构的垂直领导架构,使之法律化,以适应国家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求,以及海关自身建设和发展的策略,确保了海关监管和管理职能的有效执行。
2.海关的设关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明确规定海关设立的法定原则:在国务院授权的开放口岸和集中开展海关监管业务的地点设置海关。海关的层级归属不受地域行政划分的约束。开放口岸特指经国务院批准,允许运输工具及其搭载人员、货物、物品自由进出国境的港口、机场、车站,以及允许进出国境的边境通行设施。法律规定,所有对外开放的口岸必须配置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非口岸但海关特定业务高度集中的区域,例如转关运输监管区、保税加工区等,也被视为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这一设立原则为海关管理从口岸扩展至内陆乃至全国范围奠定了基础,并为海关业务制度的进一步发展预留了空间。"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限制",意味着海关管理体系与常规行政管理体系的地域划分模式不相绑定。若需强化海关监督与管理,国家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现有行政区划外设计和配置海关的层级结构及内部关系。
3.海关的组织机构
海关的组织架构划分为三个层级:海关总署作为最高管理层,直属海关作为中级管理机构,而隶属于直属海关的则是基层海关。基层海关受直属海关的领导,并对其负责;直属海关则直接受海关总署的指导和管辖。
(1)海关总署
作为国务院直属的重要组成部分,海关总署全面负责全国海关体系的统一管理,包括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财政资源和各项海关业务的监管。它在国务院的直接领导下,扮演着海关系统的核心领导角色。海关总署设有广东分署,并在上海和天津设立了特派员办事处,作为其派驻的区域管理机构。 海关总署的主要使命是在国务院的指导下,引领和推动全国海关准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国家政策和行政法规。通过依法行政,海关总署坚守把关职责,同时致力于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积极推动经济的发展和保护国家利益。
负责制定并实施海关工作的指导方针、政策规定、规章制度及发展规划,同时监督执行并进行核查评估。
负责制定并研讨关税管理规定及其细则,全面负责进出口关税及相关税费的征管工作,严格执行反倾销与反补贴法律法规。
负责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行邮物品以及其他物品的监管工作,同时负责制定与执行加工贸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及相关保税业务的监管规定。
负责制定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确立进出口商品的原产地管理规定,并执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
负责国家进出口贸易统计数据的编纂与整理,并对外公布相关的统计信息。
统筹负责走私行为的打击与管理,组织并执行走私案件的调查处理,全面开展海关缉私行动。
负责制定口岸全面开放的总体规划,并详细规划相应的实施策略和操作细则,同时审议和批准口岸开放申请。
负责全国海关的垂直管理体系,涵盖组织架构、人员配置、薪酬福利、教育培训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事务。
负责海关科技发展规划的研究与制定,推动海关信息化管理项目的实施,全面掌控全国海关的经费预算、固定资产以及基本建设管理工作。
10)开展海关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11)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2)直属海关
直属海关是指直接由海关总署领导,负责管理一定区域范围内海关业务的海关。目前直属海关共有42个,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分布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海关就本关区内的海关事务独立行使职责,向海关总署负责。直属海关承担着在关区内组织开展海关各项业务和关区集中审单作业,全面有效地贯彻执行海关各项政策、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作业规范的重要职责,在海关三级业务职能管理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海关区域的通关作业运营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执行总署配置的业务参数,构建并持续优化审单辅助决策参数,动态管理和维护电子审单通道的判断机制,以及对通关数据和相关业务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和深入综合分析。
统筹实施关区一体化审单流程,引领并辅导下属海关执行接单审核、税费征收、商品查验及放行等通关关键操作。
负责实施对海关监管场所、进出境货物及运输工具的现场监督与实际管控。
负责执行贸易管控措施、海关税收征管、保税及加工贸易监管、企业分类管理,并确保知识产权进出境保护的实施
负责实施海关区域的贸易统计数据收集、业务统计以及深入的统计分析任务。
6)组织开展关区调查、稽查和侦查业务;
7)按规定程序及权限办理各项业务审核、审批、转报和注册备案手续;
负责对外执法协作及行政纠纷与争议的妥善处置
执行对本关区各业务领域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估工作。
(3)隶属海关
海关的基层执行机构——隶属海关,受直属海关管辖,专司海关进出境监管事务。通常设于口岸及业务集中区域,具备实际操作海关业务的能力。这些海关根据业务需求设有多个业务科室,规模从数十人至数百人不等。其核心职责主要包括:
负责接单审核、税费征收、价值评估、物品查验及最终放行等一系列海关操作流程。
2)对辖区内加工贸易实施海关监管;
执行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包括其装载的燃料、物料和配件等进行监管,并在此过程中征收船舶吨税。
4)对各类海关监管场所实施实际监控;
实施对通关、转关以及保税货物的存放、移动、出库等操作过程的实质性监管。
进行运输工具、进出口货物及监管场所的风险评估,并实施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7)办理辖区内报关单位通关注册备案业务;
负责接收并处理在本地区范围内设立海关监管场所及承揽海关监管货物运输服务的申请事项。
实施海关对特定减免税货物在辖区内的后续监管措施。
(4)海关缉私警察机构
中国海关的专门执法力量——缉私警察,致力于打击走私违法行为。成立于1998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