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停车管理解决方案
招标编号:****
投标单位名称:****
授权代表:****
投标日期:****
随着人民生活条件的提高,车辆已经成为了日常必需品。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发布消息,截至2020年6月,全国汽车保有量达2.7亿辆,占机动车总保有量的75%。共有12个城市汽车保有量超过300万辆,其中,XX超过600万辆、成都超过500万辆,分列前两位。
具体地说,2020年6月,我国汽车保有量为3.6亿辆,其中,轿车保有量为2.7亿辆,占机动车总数的75%;新能源汽车为417万辆,同比增长9.45%,增幅为36万辆。今年上半年新登记轿车1042万辆,较去年同期减少200万辆。
从总体上看,共有69个城市拥有100多万辆汽车,较去年同期增加了3个。在这些车辆中,31个城市拥有200多万辆,12个城市拥有300多万辆,分别是XX、成都、重庆、苏州、上海、郑州、西安、武汉、深圳、东莞、天津和青岛。
其中,XX和成都的汽车保有量分别为6百万辆和5百万辆,分别排在前两位。我国拥有四亿汽车驾驶员,占汽车驾驶员总人数的90.9%。到2020年上半年,全国新增机动车保有量达到728万辆。根据驾驶者的年龄分布情况,26-50岁的驾驶者最为集中。
在这些司机中,26-35岁的有1.5亿人,占司机总数的34.1%;36-50岁的有38.6%,占1.7亿人;60岁以上的有1424万人,占3.2%。
随着汽车的日益普及,驾驶员队伍的不断壮大,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凸显无遗。
交通安全:个体与社会的双重责任 - 保障生命与安全:交通安全不仅关乎个人的生存权益,更承载着对他人的尊重,是构建和谐社会基石。尽管现代交通的繁荣赋予了生活便捷,却相应地滋生了潜在风险。有人喻交通事故为"现代社会的隐形冲突",它如同潜伏的杀手,伺机于违规行为。因此,我们需提升自我防护意识,养成严谨的行车与步行习惯,这是履行社会公德的基本要求。 - 公民行动:倡导"文明出行,共建和谐",每位公民都应从点滴做起,让道路交通更为顺畅,实现"平安大道"的畅通无阻。从宏观角度看,交通安全维护国家集体财产安全,维护秩序,推动交通效能提升,对经济建设具有积极的支撑作用。而从小处着眼,个体应适度克制,以保障自身及他人的生命安全,防止无谓的财产损失。
立法确保交通安全与顺畅至关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交通道路行驶规则,其宗旨在于确保道路交通秩序,通过预防和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及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提升道路通行效率而设立的法律规范。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条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遇到以下情况时,有权实施扣车措施:
在持有机动车驾驶证正证与副证暂时失效或被扣留期间,仍进行驾驶行为的。
(2)酗酒、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驾驶未经许可,涉及转借、挪用、篡改、伪造、冒领或证件已失效的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
操控与所持机动车驾驶证规定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
驾驶机动车时,如存在影响行车安全的疾病或身体过度疲劳的情况。
驾驶员在缺乏教练员随车监督的情况下,独自进行驾驶学习。
(7)驾驶两轮摩托车未带头盔的;
操控未经检验或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辆的行为。
涉及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以及驾驶证的行为将被严格审视。
车辆未配备有效的车牌和行驶证,且缺乏其他法定行驶资格证明。
机动车的车牌号、发动机及底盘编号与行驶证上记录的信息不符的情况。
涉及交通事故责任或涉嫌交通违法及犯罪行为的;
首要的交通安全违规行为,毋庸置疑,即为酒后驾驶。
XXXX年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在中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XXXX年XX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草案,醉酒驾驶或被判刑。
随着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汽车保有量急剧攀升,逐步将国家推向了全面的汽车社会。然而,尽管车辆总量剧增,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素养并未同步提升,表现为频发的违规行为,如醉驾、超速驾驶、无视红绿灯以及未能在斑马线前适当减速。
交通违规行为屡见不鲜,从而引发了触目惊心的交通事故频发。
频发的酒驾惨剧持续触动公众的悲痛神经。尽管无数鲜活生命的骤然逝去未能遏制住部分驾驶员的饮酒行为,舆论的强烈谴责亦屡被置若罔闻。面对这一严峻态势,公安部决定自X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为期两个月的专项严打行动,针对酒后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自XXXX年XX月XX日起,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了针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专项治理行动。截至年底统计,累计共查处了数量显著的此类违法案件。
后驾驶违法行为30.4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1万起,占查处总量的13.6%。专项整治行动共罚款处罚30.4万人次,暂扣驾驶证27.3万本,行政拘留3.7万人次。因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37%、39.6%。
1.酒后驾车的危害
根据专家的数据分析,相较于非饮酒驾驶,酒后行驶车辆面临交通事故的风险显著提升,其发生概率高达正常状态下的16倍。此类行为可能导致一系列严重的后果:
(1)触觉能力降低
在酒后驾驶的情况下,由于酒精的致幻影响,驾驶者的手脚感知能力通常会低于常态,从而难以精确操控油门、刹车以及方向盘。
(2)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
在酒精影响下,对光线和声音的应答反应周期显著延长,原始反射行为的执行也随之延宕,导致感觉器官(如眼睛)与运动器官(如手脚)之间的协同作用受损,从而影响对空间距离和速度的精确判断能力。
(3)视觉障碍
酒精摄入后可能导致视力短暂障碍,视觉稳定度降低,色彩识别能力受到影响,从而影响对交通信号、标识和路面标记的识别与理解。此外,饮酒后视野显著缩减,视线模糊,注意力集中在正前方,对视野边缘潜在的风险难以察觉,从而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4)心理变态
酒精的影响有时促使个体对自己的能力产生过度评估,对于他人的忠告往往置若罔闻,导致行为超越自身实际能力,易引发不当举动。
(5)疲劳
在酒精影响下,驾驶员往往表现出明显的疲劳驾驶迹象,如行驶行为变得无序,空间视觉认知能力下降。
科学研究揭示,当驾驶员处于清醒状态,从识别潜在危险到执行制动操作的瞬时反应时间为0.75秒。然而,这一反应速度在饮酒后显著降低,通常会翻倍。由此带来的直接影响是,同等速度下,醉驾者的刹车距离将相应延长,从而显著提升了事故发生的概率。据数据显示,在微醺状态下驾驶,事故发生的概率是非饮酒状态下开车的16倍之多。据统计,2008年我国因酒驾引发的机动车事故造成了惨重代价,总计18,371人丧失生命,76,23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高达人民币25.025亿元。
2.酒后驾车的原因
近年来,酒后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频发,对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深入剖析其成因,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的因素。
(1)我国当前社会“酒文化”陋习。有关职能部门接待上级领导来宾,为了取得领导和来宾的欢心,以酒为敬;亲朋好友相聚、单位组织活动、校友聚会,开怀畅饮,先饮为敬,然后到达饮酒高潮:敬酒、回敬酒、交杯酒、罚酒、迫酒、赌酒等无所不有,饮酒成风,谁也无法阻止也无权阻止人们饮酒,这种场面醉酒的人多,酒后驾车的人也多,造成交通事故也较常见。在这种“酒文化”陋习的影响下,以致一些人产生“法不责众”的侥幸心态:酒后驾车的人多着呢,能把我怎么样?因此在公安部门的严厉打击下仍旧有许多人顶风酒驾。
驾驶员的安全意识普遍较为薄弱,未能严格自我约束。部分酒驾行为反映出驾驶者持有侥幸心理,他们自恃饮酒对驾驶技能影响有限,坚持认为‘只要精神警觉,行车事故可避免’。
部分社会地位优越、人脉广泛的个体倾向于持有特权观念,他们认为凭借自身的社会地位,即使偶尔违规,也能依赖人际关系来妥善处理问题。
部分富裕人士由于经济实力雄厚,交际广泛,他们倾向于不顾罚款风险,追求即时的满足。更有甚者,存在着一种误解,认为‘事件发生后,金钱总能解决’。
当前,针对酒后驾车及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制尚显不足,对于惩处措施执行力度有待强化。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之规定,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将处以驾驶证暂扣期限,自一个月至三个月不等,同时并处罚款,具体金额在200元至500元之间。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实施如下处罚措施:首先,驾驶员将在约束至酒醒的过程中接受管理;其次,将面临十五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接着,机动车驾驶证将被暂扣,时限在三个月至六个月之间;最后,罚款额度在五百元至二千元人民币之间。
对于营运机动车驾驶员在酒后驾驶的行为,将面临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以及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酒后驾驶是罪与非罪概念,因酒后驾车而被投入监狱的并不稀奇。相反,在我国酒后驾驶车还存在违章或违法之争,根据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即使醉酒驾车也只能“扣证、罚款、拘留”。
(4)我国法律对酒后驾车的治理及对策
民法并非专门针对酒后驾车行为的调整机制,其策略在于通过强化此类行为在道路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及其经济后果,即提升违法者的赔偿义务,以此手段抑制酒驾行为的发生。为此,建议对《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禾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就侵权责任主体和责任落实方式作出相应的补充和完善。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驾驶员与车辆提供者的责任划分:当明知或应知驾驶人已饮酒却仍提供车辆导致交通事故时,驾驶人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车辆所有者则负有连带责任。在此背景下,原有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车主垫付义务已被取消,改为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负责。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若强制要求车辆提供者与酒驾者共同承担责任,势必将促使车主谨慎地避免向饮酒者出借车辆。
依据过错责任原则,若明了或应知晓驾驶员即将驾驶机动车,但仍向其提供酒精饮料并劝酒,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驾驶员需承担赔偿责任,而供酒或劝酒者则需承担连带责任。此举旨在通过法律规制,有效地抑制和减少对驾驶员过度供酒或劝酒的行为。
3.酒后驾车的行政法治理
一般酒驾行为的执法调控应遵循行政法基本原则,我国现行立法现状如此。然而,普遍认为当前对酒驾违法行为的‘惩罚不足’已成为共识,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的紧迫性日益凸显。因此,首要任务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进行实质性修订,强化行政处罚措施。
关于酒后驾车的界定标准,我国目前设定的阈值为每毫升0.2毫克酒精,这一数值相当于一小杯啤酒,而瑞典的标准为0.02毫克,德国为0.03毫克,日本则更为严格,限定为0.05毫克。我国的基准值是瑞典的10倍,显示出相对宽松的界限,可能导致公众产生‘适度饮酒即可逃避检测’的误解。鉴于屡见不鲜的酒驾引发的事故,有必要审视并可能调低我国对酒后驾车的法定判断标准,以强化公众对法律边界的清晰认识和遵守意识。
(2)细化和加重酒后驾车的处罚标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后驾车的处罚较轻,而在汽车交通发达的国家,酒后驾车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要大得多。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可作如下修改:“饮酒驾驶,暂扣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年内两次饮酒驾驶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且一年内不得重新核发,罚款2倍递增;二年内三次饮酒驾驶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至少三年内不核发驾照,罚款3倍递增;饮酒驾驶致他人重伤或死亡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禁驾,罚款4倍递增。醉酒驾驶,当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二年内不核发驾照,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两次醉酒驾驶的,终身禁驾;构成犯罪的,按照相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酒驾行为,必须依法实施持续且严格的监控与管理,确保处罚执行到位,从而有效遏制驾驶员酒后驾驶的行为发生,降低其再犯率。为此,我们强烈建议相关管理部门采取严厉的执法措施。
强化路面交通执法管理:公安交警部门需对辖内因酒驾导致的交通事故进行全面深入剖析,探寻事故规律,明确重点整治的时间段和路段。实施精细化警务调度,持续开展针对酒驾的专项整治行动,构建长期的高压管控环境。特别关注饭店、酒吧及娱乐场所周边区域,密集部署警力,并将巡逻时间合理延长至深夜时段。
提升执法效能:鉴于现有酒精检测设备在数量和精确度上的不足,导致执法取证面临挑战。血样检验在时间、人力和财务资源上消耗巨大,且易成为潜在的干扰因素,增加了执法操作的复杂性。为此,公安机关亟需争取资金支持,引入先进的红外线酒精测试仪,以实现对酒后驾驶的快速且确凿判定,从而有效固定违法证据,提高执法效率。
维护法律尊严,杜绝私自干预。在常规的交通管理中,普遍存在着通过说情打招呼的现象,这往往导致法律威严受损,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教育与警示功能。
4.酒后驾车的刑法治理
对于酒后驾驶行为,通常适用行政法规进行管理,然而,鉴于醉酒驾驶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威胁,作者主张采用刑法进行干预。建议刑法增设专门条款,即‘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罪’,明确规定,当酒精浓度超过法定安全阈值(达到‘醉酒’状态),即使未引发实际危害,亦应视作犯罪成立。
首先,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罪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应为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有潜在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而内心却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其次,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罪是危险犯,只要有酒后驾车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最后,关于量刑,应当考虑从解决该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责任竞合上,并参考这两个罪的量刑决定;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公私财产损失应当作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罪”的量刑加重情节。
一旦驾驶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车辆将依法由交警实施扣押。在交警扣留违法车辆后,由于交通警察局常受限于场地条件,无法妥善存放扣押车辆,这就催生了对违法车辆保管服务的需求。因此,大型停车场纷纷提供此类保管服务。
新兴的违法车辆保管服务主要由停车场机构提供相应的保管服务。
停车场:定义与分类 - 停车场,作为专为车辆提供停放空间的设施,其种类包括暖式车库、冷室车库、车棚以及露天停车场。 - 主要职能在于车辆的保管及收费服务。 - 在城市交通体系中,停车场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衔接了机动车活动的两个基本状态:行驶(需依赖道路设施)与停放(需有完善的停车场保障)。
伴随中国经济近年来的蓬勃发展与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停车难现象日益显现其严峻性。据统计至2017年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到2.17亿辆,然而停车位供给的增长并未能跟上这一步伐,急剧增长的汽车保有量对停车场建设形成了显著的挑战。
从需求来看,停车场行业与汽车保有数量有最直接关联,根据预测,中国汽车保有量到2020年预计将会达到2.8亿辆,2025年达到3.6亿辆,而汽车保有量的峰值将会是6亿辆;这意味着中国石油消耗的总量将大幅上升,重的石油依赖度以及石油进口依赖度,将对中国的油气能源行业造成压力。由此,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和节油性汽车成为了中国近年汽车发展的主要方向。
截至2017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10亿辆,其中汽车2.17亿辆:机动车驾驶人达3.85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3.42亿人。汽车保有量攀升,停车位需求增长。截至2017年6月,国内停车位需求量达2.7亿个。到2018年停车位需求将超过3亿个。
当前市场格局显示,传统停车场的建设份额依然稳固,占据约90%,尽管新型机械式停车场发展势头强劲,其总体市场份额仅在10%上下。然而,随着机械式停车场建设速度的持续加快,预计未来将对传统停车场构成显著挑战,并可能带动其市场占比逐步攀升。
从机械式停车场的发展状况看,截止到2017年年底,国内新增车库项目2459个,同比增长11%,新增泊位81万个,同比增长12.2%。
在2010年至2017年间,我国新增立体停车场项目的年度增长态势显著。起始年份的2010年,新建项目数量达到了1147个,而到了2013年这一数字攀升至1812个,较前一年增长了11.44%。延续这一增长势头,2017年的数据再创新高,达到2459个,同比增长率为11%。鉴于当前停车位需求的增长趋势以及各城市的立体停车设施规划,我国未来的立体停车库建设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新兴的服务行业中,车辆保管业尤为瞩目。其核心业务依托于停车场,专为政府机构提供服务,涵盖对违法嫌疑、酒驾违规及交通事故所涉及的扣押车辆的管理。
我国的车辆保管业起步相对较晚,涵盖了多元化的服务场所,其中包括XX公司旗下的专业停车场提供的对外服务,以及专门的停车场服务企业所设立的停车设施。
尽管整体属于停车场业务范畴,停车场车辆保管特性如下:
1.从需求结构上看
在中国停车场体系中,目前以传统形式占据主体,占据了大约90%的份额,涵盖了停车场建设的全方位。然而,随着机械式停车设施的日益兴起,城市居民区及各类机构纷纷采用立体停车解决方案,旨在有效节约土地资源。
2.从需求趋势上看
从中国需求来看,截至2017年3月,全国民用汽车保有量突破3万亿辆,如果按照每辆车匹配1.4个泊位的国际通行标准来计算,那么目前国内汽车停车位总需要量约4.2亿个。
3.停车场收费交易
停车费交易流量的价值不容忽视。据统计,我国当前年度的停车费用交易额大约达到2000亿人民币,构成了稳定的资金流,具有持久的投资收益潜力。随着停车费用市场化的定价进程,这一现金流的吸引力将进一步提升。
确实,各类停车场的收益存在显著差异。有海外机构经管某机场停车场的年度净利润达到了约10亿美元,这一数额甚至超过了机场航站楼的盈利水平。
在商业设施类别中,停车场的客流量和周转效率尤为显著,然而当前的实际收费比率相对较低。鉴于这些停车场主要作为商场的辅助服务设施,商场往往通过优惠政策来吸引消费者。如果商场能转换思维,将停车场资源打包为资产包,实现有效收益,同时将对客户的优惠视为运营成本进行考量,实际上,这种策略可能比单纯的免费策略更为经济划算。
根据最新的数据显示,XXX年XX月,我国汽车保有量已经达到了XX亿辆,同比增长,前瞻预测,到XXX年我国民用汽车保有量将达到XXX万辆,XXX年,我国民用汽车保有量将增至XXX万辆。
当前,我国的停车位供应与机动车保有量之间存在显著差距。据国际通行标准,二者之间的理想比例大致为X:Y,然而在国内,这一比例尚未达到X:Y,尤其是一二线城市,停车位短缺现象尤为严峻,其中部分城市停车位缺口率已超过XX%,甚至在某些拥有逾XX万辆汽车的大城市,停车位供应尤为紧张。
有几十万。
根据保守估算,当前我国的停车位供应严重不足,具体数字已超过XX万之巨。然而,鉴于短期内填补这一巨大缺口的现实挑战,开发商普遍缺乏将停车位作为核心配套设施的动力。这导致我国的停车位供需失衡现象持续加剧,且形势呈现出日益严峻的趋势,停车位的供求差距不断扩大。
根据以上分析,停车行业的潜在机遇显著。起算于现有5000万个停车位的短缺基数,假设每个停车位价值为20万元,简单的估算显示未来该领域的总投资需求可达10万亿元人民币。另外,停车位的市场价格具有上升空间。以XX地区为例,尽管其汽车保有量已突破200万辆,而停车位供应量超过300万个,但部分核心区域的车位单价已攀升至约180万港币,甚至超过了车辆本身的价值。鉴于中国停车位的供需紧张态势,价格上扬的趋势显而易见。据调查数据,如实施市场化运营,大约有1500万至2000万个车位具备资产交易的可能。假定车位定价在10万至20万元人民币之间,这将催生一个潜在的存量资产规模,大约在2万亿元人民币左右。
总体分析,我国现有的停车资源与新增的资产均蕴藏着巨大的投资潜力。
资机会。
政府部门对停车难这一社会问题已给予高度关注,近年来,为规范并推动停车产业的进步,各相关部门陆续实施了多项政策措施。
时间 |
文件名称 |
主要内容 |
主管部门 |
2015年8月3日 |
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
明确按照市场化经营要求,以企业为主体加快推进停车产业化,政策支持、审批简化,有效吸引社会资本,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全面放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收费。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银监会 |
2015年10月8日 |
中央定价目录 |
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取消对停车场收费的定价。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2015年11月19日 |
XX市定价目录 |
住宅停车场的停车费从2016年起全面放开。这意味着除了占道停车和P+R停车,XX的停车收 |
XX市发展改革委 |
|
|
费全部放开。 |
|
2015年12月4日 |
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XX市交通委员会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本市停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本市驻车换乘停车场、占道停车场(含立交桥下停车场,下同)停车计时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按照现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属地进行明码标价牌统一编号。其他各类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不再办理停车收费相关手续。 |
XX市发展改革委 |
2015年12月15日 |
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 |
明确提出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可由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除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以外,由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 |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
|
|
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
|
2016年1月25日 |
加快城市停车场建设近期工作要点与任务分工 |
明确包括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加快停车场建设的具体细则,完善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推动单位、停车场、个人利用自有空间建设停车场,推广采用PPP模式建设停车场,简化停车场投资建设、经营手续办理程序,持续加大停车场建设企业债券发行和产业投资基金规模,加大金融对城市停车场建设的支持,完善停车收费政策,建立停车基础数据库,加快高新技术在停车领域应用,推动停车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等20条工作要点与任务分工。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2016年3 |
关于印发2016年停车 |
XX、XX、XX、XX、XX、XX个城市要率先于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月19日 |
场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
2016年上半年出台。鼓励应用集约化立体停车库并同步配建充电桩。梳理汇总停车场建设重点项目,进入发改委三年滚动投资计划重大建设项目库系统。 |
|
2016年11月1日 |
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 |
提出要强化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调控,要求城市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通知进一步指出要合理配置停车设施,提高空间利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充分挖潜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推进建设用地的多功能立体开发和复合利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加快城市停车场建设,逐步缓解停车难问题。 |
国土资源部 |
政策演变揭示,停车费用定价的自主权日渐松动,随之而来的是可能的加速攀升,包括激增的潜在风险。预测未来两至三年内,三线城市的停车收费将全面实施,二线城市停车费用涨幅预计将超过100%,而一线城市的涨幅或将突破50%。这一态势无疑将显著推动停车费交易规模,即现金流的显著增长。
(一)住宅停车场停车场市场分析
1.房地产住宅面积分析
年度数据显示,全国房地产住宅施工规模逐年稳健提升。2015年的数据表明,施工总面积达到了511,570万平方米,尽管较上年有所下降,降幅仅为0.70%。而到了2016年1月至11月,这一数字进一步增长至521,310万平方米,实现了1.9%的同比增长。这种施工面积的增长趋势无疑为停车场的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推动力。
2.住宅停车场停车收费分析
中国的住宅小区停车费计费策略主要针对非固定车位的临时停车,各地区的执行细节有所不同。在XX市,对于临时停放的车辆,前半小时内通常是免费的,超过这个时间段,收费会依据实际停车时长进行计算。
3.住宅停车场停车场经营模式分析
新建住宅区的停车场通常由开发商持有,通过租赁车位给客户来回收投资。然而,鉴于建设此类设施所需的庞大资金,当前市场上呈现出三种主要的运营模式:
模 主要内容
式
客户集资 |
XX一停车场通过客户委员会贴出集资建立立体车库的公告,有购买意向的XX余位客户,每人预交XX万元定金,这也成了项目启动资金。车库建成后,已交订金的客户们通过抽签确定哪些人能获得新车位。此外,为了照顾到其他客户的利益,客户委员会还决定把出售车位获得的利润,用作停车场维护费用,包括更换水管、水泵、以及停车场内的其他建设。 |
社区出资 |
这种方式可以减小停车场客户因意见不统一造成的阻力,也可充分利用停车场及其周边土地资源。车库建成后,社区可以通过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投资。另外,街道办等地方政府也可以将这种模式放大,在更大范围内整合车库资源。 |
企业出资 |
如果停车场客户和社区不能筹集车库的启动资金,车库的生产厂家也愿意作为投资方,先行建设好车库,然后再通过出售或出租的方式收回资金。 |
(二)公共配套停车场市场分析
在2008年至2015年间,中国办公楼房地产投资经历了显著的增长态势。而到了2016年,这一趋势延续,年度投资额达到了6533亿元,实现了5.2%的同比增长。这种强劲的投资增长势头无疑为办公楼相关停车场的建设提供了强大的推动作用。
停车产业的广阔前景中,面临若干制约其增长的关键挑战,主要包括定价机制的‘无形之手’——停车费问题,以及产权归属的不确定性——停车场所有权的限制。
1.停车费定价市场化仍需时间
我国一线城市先前的停车费用管理主要遵循政府指导定价机制,根据区域特性及停车场类别设定最高收费标准,执行时价格向下调整但不允许上调。这种制度在实践中造成了我国城市停车费用与国际先进水平存在显著差距,未能跟上发展潮流。政策层面,发改委于2016年1月1日起废止了对停车场收费的官方定价,然而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市场化定价机制仍处于逐步推进阶段。
2.停车场产权交易受限
现状分析:停车场普遍被视为辅助设施,其产权归属模糊,权属转移流程复杂,这显著抑制了此类资产的市场流通性和投资吸引力。尽管部分城市如XX、XX、XX已着手改革,允许停车场产权交易,但总体而言,大部分地区的相关政策尚未完全松绑,导致多数停车场项目的实施倾向于采用长期租赁形式进行运营。
停车需求是指出于各种目的驾车者在各种停放设施中停放车辆的要求,分为社会停车需求和基本停车。基本停车需求,由车辆保有量引起的停车需求,即夜间停车需求,主要是为居民或单位车辆夜间停放服务;社会停车需求,由车辆使用引起的停车需求,是日间停车需求的主要组成部分,主要是由各种社会、经济活动产生的出行所形成的。
伴随社会经济的繁荣与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机动车保有量的急剧攀升,对停车设施的需求同步增长。‘停车难’这一社会焦点问题愈发凸显,由于停车位供应空间受限与日益增长的交通需求间的矛盾,导致随意停放与违规行为频发,严重干扰了道路秩序。若无法妥善处理城市停车难题,交通拥堵问题的根治将无从谈起。早在20世纪50年代,发达国家如美国和日本就深入研究并着重于城市停车问题,通过规划专用的公共停车场设施来缓解交通压力。其中,准确的停车需求预测在这样的规划过程中扮演着关键角色。
作为城市停车问题解决方案的基础,精确的停车需求预测是开展有效规划的关键步骤。因此,深入研究实用且高效的停车需求预测策略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依托多元化的停车需求模型,着重分析其结构及其相关影响因素,并对预测过程进行了优化与微调,旨在提升其实用性和实践效能。
(一)机动车人数逐年增加
年上半年,我国机动车及驾驶人的总数呈现显著攀升态势。截至报告期,机动车数量较去年同期末增长了938万辆,驾驶人队伍则扩充了1381万人。
据公安部交管局统计,截至2017年6月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04亿辆,其中汽车2.05亿辆;机动车驾驶人达3.71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3.28亿人。
在2017年上半年,机动车的新注册登记总量达到了1594万辆,相较于前一年同期稍有增长;而汽车的新增注册量为1322万辆,与去年同期大致保持一致。
全国有49个城市的汽车保有量超过100万辆,23个城市超200万辆,北京、成都、重庆、上海、苏州、深圳6个城市则超过了300万辆。
自2016年下半年以来,全国私家车月均增加164万辆,保持快速增长趋势。截至6月底,我国小型载客汽车保有量达1.68亿辆,其中私家车就达到1.56亿辆。此外,截至6月底,全国载货汽车保有量达2273万辆,2017年上半年载货汽车新注册登记量达156万辆,为历史最高水平。
在驾驶人方面,驾龄不满1年的驾驶人有3217万人,接近驾驶人总数的9%。全国有16个省区市的机动车驾驶人数量超过1000万人,其中广东、山东、江苏、河南、四川、浙江6省驾驶人数量超过了2000万人。
(二)交通事故对车辆保管的需求
2010年,全国共接报道路交通事故3906164起,同比上升35.9%。其中,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19521起,造成65225人死亡、25407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9.3亿。与去年相比,事故起数减少18839起,下降7.9%;死亡人数减少2534人,下降3.7%;受伤人数减少21050人,下降7.7%;直接财产损失增加1196.7万元,上升1.3%。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1244起,同比减少32起,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269起,同比增加8起;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34起,同比增加10起。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3686652起,与去年相比,增加1050895起,上升39.9%。
东部地区事故频发,死亡人数占比显著,其中涉及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中,53.4%的发生于东部,导致的死亡人数占全国总数的48.9%。广东、浙江、江苏、山东四省事故致死人数超过4000人,位居全国前列。 中部地区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数量为376起,同比增长32起,7个省份中,有53.8%的省份此类事故超过50起。其中,4个省份的增量超过10起,占全国同类增量的80%。湖北、湖南、江西在这一指标上表现突出。 西部地区交通事故情况严峻,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事故共119起,同比增加15起,而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则有18起,同比上升10起。值得注意的是,除陕西和重庆外,其余10个省(区)均发生了此类特大事故。”
1.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增多。有21个省(区、市)共发生了34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同比增加10起。其中四川4起,广东、云南、西藏各3起,辽宁、江西、山东、新疆各2起。西南片区事故突出,东北、中南、西北片区反弹。
在全国六个分区域的数据统计中,西南片区的表现最为显著,共发生了11起事件,较去年同期增长了5起,无论总量还是增量均为各区之冠。东北片区有4起事件,同比增长3起;中南片区报告6起,同比提升3起;西北片区则录得5起,同比增加了4起。
2.发生事故的新增省份多。
在2010年的交通事故统计数据中,内蒙古、辽宁、吉林、江苏、河南、四川、青海、宁夏以及新疆等九个省级行政区新增了事故频发记录,它们共同占据了当年事故省份总数的42.9%。
3.超速行驶肇事突出,无证驾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肇事增多。12起事故因超速行驶肇事导致,占35.3%。无证驾驶肇事3起,同比增加2起,疲劳驾驶、违法超车、违法占道行驶、逆向行驶肇事各2起,同比均上升。此外涉及客车超员和货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违法载人事故12起,同比增加2起。
4.营运客车事故多。
据统计,本年度事故总数为17起,较上一年度增长了5起。具体分类如下:公路客运车辆事故占比14起,同比增长了5起;大型卧铺客车事故则发生了4起,较上年度增长了3起。
5.是城市道路、县乡道路事故上升。
2005年至2009年的5年时间里,城市道路仅发生4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而2010年城市道路发生5起,同比增加5起。县乡道路发生8起,同比增加3起。
6.单车事故增多。
55.9%为翻车、坠车、碰撞固定物、刮撞行人等单车事故,共19起,同比增加6起。其中41.8%为坠车事故,共14起,西部地区有13起。
7.周末事故多。
据统计,本周末(周六、周日)的事故频发,累计达15起,较去年同期增长了8起。
在雨雪雾和湿滑路面上,交通事故频发。据统计,此类事故累计达9起,较去年同期增长4起。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期间内的6起事故发生在2月至4月,占据了总数的66.7%,显示出雨雪雾天气与湿滑路面条件对行车安全构成显著影响。
(三)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肇事明显减少,超速行驶、未按规定让行、无证驾驶为肇事致人死亡多的三大违法行为,逆向行驶、疲劳驾驶等肇事致人死亡增多。2010年,92%的事故死亡人数因机动车驾驶人肇事导致,同比下降1.7%。其中,酒后驾驶肇事导致1981人死亡,占事故死亡总数的3%,同比下降25.7%,为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肇事致人死亡最大降幅。超速行驶肇事导致事故死亡人数虽然同比下降2.1%,但仍是肇事导致人员死亡最多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死亡人数占事故死亡总数的14%。不按规定让行肇事导致事故死亡人数占事故总死亡总数的11.9%,同比下降2.9%。无证驾驶肇事导致死亡人数占事故死亡总数的6.8%。摩托车是无证驾驶肇事的主要车型,75%的涉及人员伤亡事故因无证驾驶摩托车肇事导致,造成的死亡人数占无证驾驶致死人数额64%。
逆向行驶导致的死亡事故同比上升2.7%,其中54.7%发生在二、三级公路上;四级公路一般城市道路上因逆向行驶造成的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上升14.9%和6.4%。疲劳驾驶导致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上升1%。其中,74.6%的死亡事故发生在5至12月,同比上升3.4%。12月份死亡人数增幅达20.6%。
(四)生产经营性车辆导致亡人事故比例高,一般货运车辆、校车肇事致人死亡增多。2010年共接报涉及人员伤亡的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起数、造成的死亡人数,分别占全国总量的29.9%和40.2%。其中,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615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事故152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26起,分别占全国同类事故的49.4%、
据统计数据显示,运营客运相关的事故死亡比例占总事故数的7%,这一比重相较于以往有所上升,达到了7.65%。
交通事故的发生率比前一年下降了14.4%,其中,一般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占比上升至29.7%。
交通事故中,货运车辆引发的事故占比同比增长了2.7%。特别指出的是,危险品运输车辆和校车相关的交通事故情况亦备受关注。
死亡人数的同比增长分别达到了10.4%和3.2%,这一结果令人关注。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频发且态势严峻。据统计,2010年,高速公路事故及死亡人数相较于上一年分别增长了5.2%和4%。具体区域来看,中部地区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分别增长了6.7%和10.1%,西部地区则分别上升了9.3%和4.5%。 在亡人事故类型中,40.3%由追尾引发,占比较高,而碰撞固定物或静止车辆的比例为21.9%,侧面碰撞导致的事故死亡率虽为6.7%,但同比增长了13%。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成为主要的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死亡人数占高速公路总死亡数的18.9%,而违法变道、超车、占道以及违反交通标志等行为引发的死亡事故占比为5.3%,增幅超过15%。 恶劣天气条件下的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