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劳务派遣服务投标方案
招标编号:****
投标单位名称:****
授权代表:****
投标日期:****
劳务派遣业务是近年我国人才市场根据市场需求而开办的新的人才中介服务项目,是一种新的用人方式,用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正规劳务派遣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类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
(一)劳务派遣对社会和劳动者的贡献
1.对社会而言,可实现人力资源优化配置。
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各地政府相关政策指引下,劳务派遣在强化社会劳动保障体系的同时,推动了企业人事管理的革新,实现了从传统雇佣模式向‘社会人’身份的过渡。它有助于打破地域人才局限,缓解人力资源供需失衡,实现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一机制确保在维护劳动者基础权益的前提下,雇主得以享有更大的人员选择灵活性,而劳动者则能在更广阔的平台上施展才华,提升自我价值,并获得更为稳定和有竞争力的薪酬回报。从社会层面来看,劳务派遣催生了人力资源配置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型进程。
2.致力于保障和促进劳动者(包括派遣员工)的权益得以充分实现与维护
(1)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优化措施:作为派遣机构,其人事管理权限归属,负有监督用工单位建立健全规范的用人制度及职业安全措施的责任。必须防止任何形式的欠薪和社会综合保险违规行为。若派遣人员在服务期间遭遇合法权益侵害或遭受不公对待,经核查后,派遣机构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用工单位内部规定,积极履行维护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义务。
(2)积极构建丰富的劳动力就业信息平台。作为劳务派遣机构,他们拥有海量的就业资讯,并凭借其灵活性和宽广的就业领域,为求职者拓宽了多元化的就业抉择途径。
(3)探索并拓展毕业生就业多元化路径:解决新入职大中专生的挑战 刚毕业的学子,因工作经验匮乏常面临求职困境,工作稳定性受到一定影响。通过劳务派遣机制,他们得以积累宝贵的实践经验与社会阅历,从而为未来寻觅理想职位奠定坚实基础。
(二)用工单位选择劳务派遣的优势
1.用人机动灵活。
劳务派遣的显著特性在于"用人单位(企业)利用而不承担,派遣机构负责提供劳动力",这一模式革新了传统的人才归属模式。借此,用工单位得以通过劳务派遣机制,实现人力资源的灵活调动,即‘借用而不占有’,从而卸下人员安置的负担,并有效规避人员冗余问题。同时,它允许企业根据业务需求动态调整人员配置,无论是业务扩展还是收缩,都能做到人员增减自如,无需受制于固定编制、户籍或学历门槛。所有的人员进出手续,都由专业的派遣机构高效地进行处理,这既保障了用工单位的选人自由,也尊重了劳动者个人的职业选择权利。
2.人事管理便捷专业。
通过劳务派遣机制,用工单位实现了人力资源管理的外包。首先,用工单位得以摆脱繁琐的劳动行政管理工作,劳动者与自身的雇佣关系由专业派遣机构负责。具体而言,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的招聘与解雇、档案转移、劳动合同签署、职业资格评审、员工档案设立、薪酬福利(如工资与奖金)发放、社会保险缴纳及其权益保障、工伤事故处理以及劳资争议的调解等人事职责,均由派遣机构全权承担。在实际操作中,用工单位主要依据设定的岗位职责进行人员管理和考核,同时保持着对人员使用的充分自主性,即派遣机构依据用工单位的需求决定员工合同的终止与续订事宜。
3.提高用工单位管理效率。
通过劳务派遣机制,‘用人’与‘管人’职责得以分离。劳动人员的增减、社会保险的办理与缴纳等日常管理工作由专业的劳务派遣机构负责操作。这使得用工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能够集中精力于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关键管理,从而实现实质性的‘用人而不亲管,增效的同时保持成本稳定’的高效人力资源管理目标。
4.降低用工成本。
以下是用工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形式节省成本的几个关键维度:
(1)由于派遣机构全面负责派遣人员的人事管理工作,用工单位无需增设专门的管理人员或机构,从而得以精简组织架构或缩减人员编制,进而节省了管理开支。此外,通过采用劳务派遣,部分单位能够有效应对人员定编限制和工资总额管控的挑战。
(2)对于用工单位,无需担忧员工流动性问题。当有人员需求时,可通过与劳务派遣机构合作,该机构专业负责人才的搜集、优选、甄选及招聘流程,帮助单位获取理想的员工。这样,单位可节省因频繁员工流动所产生的招聘、面试和培训等相关成本。
(3)鉴于用人灵活性,用人单位在核算人才租赁总成本时,可根据单位发展状况,依据岗位效益及市场薪酬水平动态调整薪资标准。与固定编制员工相比,这样的做法显著降低了员工支出成本。
(4)派遣机构可依托其高效的人才中介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附加值服务,同时借助其专业化的运营管理,有效降低用工单位的潜在风险开支。
1.在国家宪法的严格遵循下,展现出良好的现实表现,且个人历史清白,无任何不良的社会记录
2.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及相应的劳动技能,能够胜任岗位职责。
3.自愿接受劳务派遣。
1.基本权利
(1)依法受到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2)依法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3)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4)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
2.基本义务
(1)严格遵循并恪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流程。
(2)服从用工单位的日常管理;
(3)完成用工单位指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4)积极参与用工单位组织的劳动竞赛,秉持创新精神,致力于为用工单位提供高效优质的劳务支持。
(5)履行国家法律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法定责任与条款。
源自日本和美国的创新实践,劳务派遣的独特之处在于劳务派遣企业负责‘招募而不雇佣’,而用工单位则实现‘无需招聘却能使用’的人力资源管理。随着我国深化改革的持续推进和劳动保障体系的日益健全,伴随着新一代求职者就业理念的演变,劳务派遣逐渐在多层次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崭露头角,并顺应全球化潮流,逐步演化为劳动力市场成熟完善的重要用工模式。
1.业务咨询
开始阶段,确认双方的意愿及资质的合规性,随后互相交流并详尽阐述各自公司的基本信息。
2.分析考察
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我们对工作环境及岗位特性进行深入研究,并在必要时实施现场考察。
3.提出派遣方案
依据各类用工单位的具体需求与当前状况,设计并拟定劳务派遣实施方案。
4.洽谈方案
双方在合法用工的前提下,就劳务派遣方案的详细内容进行深入研讨与协商,进一步优化和完善该方案。
5.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确保各方权益与责任分明,厘清法律界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程序签署《劳务派遣合同》。
6.实施、提供服务
确保与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劳务派遣合同》中的所有条款约定。
1.业务流程概述:用工单位将现有的劳动力合同关系转交予我司处理。我公司将与相关员工确立劳动关系,并承担相应的雇主职责与义务,随后将员工重新分配至原用工单位执行工作任务(此类型的派遣适用于企业的人员结构调整)
2.我们提供全方位派遣服务:根据与用工单位的协议安排招聘工作,并对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全程进行监督与管理。
3.策略性试用安排:新员工在试用阶段通过转至劳务派遣公司,以派遣形式进行考察,此举旨在增强用工单位的选才精准度,规避选拔与评估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误差风险,同时有效控制人事成本。
4.人力资源外包管理:在项目合作模式下,用工单位与劳务服务机构确立业务伙伴关系,主要职责分工如下:用工单位专注于项目执行过程的监督及验收结果的确认,而劳务服务机构则全面负责员工的招聘、日常管理和解雇事务的处理。
我们致力于为用工单位定制全面的人员管理服务方案,涵盖招聘与筛选等关键环节,旨在协助决策层或领导团队将精力和时间聚焦于核心业务的推进及客户关系价值的达成。
1.针对客户需求,本章节详述所需岗位的匹配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任职资格、所需素质、个性特征、行为模式、专业技能以及学历背景的要求。
2.用人单位可借助现场招聘会这一平台,同时通过广泛的媒体广告渠道进行招聘信息发布。
3.实施针对招聘人员的能力评估,旨在确保其符合用工单位的人才素质要求。
4.我们将按照需求,在用工单位召唤之际,提供已通过面试与评估筛选的候选人。
我司负责实施初步的面试筛选,随后协调安排候选人接受用工单位的面试及录用流程,以此减轻用工单位在招聘与短期员工队伍管理方面的投入与精力。体检环节,我司或合作单位将共同组织进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法规,我们与客户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同时确保所有劳务人员与我公司签署《劳动合同》,详尽记录派遣至的企业的名称、岗位职责以及服务期限。借此,劳务人员正式成为我公司的雇员,随后由我公司安排至相关用工单位履行职务,明确劳动关系的归属与责任划分。
为确保及时、准确地掌握劳务人员信息并实现规范化管理,我们计划在适宜的条件下集中统一管理其人事档案。
1.及时为调入人员办理人事档案转接手续。
2.高效完成新入职员工的劳动合同签署、招工备案及劳动合同登记手续。
3.办理调离人员的档案调转、终止手续。
4.在派遣协议期满后,将遵循用工单位的指示,负责档案的续期存储或迁移服务。
严格遵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关于‘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员工履行社会保险义务’的规定,我公司将确保按照劳务人员的实际状况,合规地实施社会保险缴纳,并同步办理相关法律程序。
1.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每月由用工单位承担社会保险的相关费用支付事项。
2.根据协议内容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3.针对企业每月人员增减的动态变化,确保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的调入、调出转移手续。
4.当员工达到享受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相应待遇的条件时,我们将负责协调相关费用的报销程序。
5.为用工单位提供详尽的社会保险政策咨询服务,及时传达最新社会保险政策动态。
依据用人单位每月的考勤记录,对劳务人员进行薪酬发放,同时代为扣除其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及个人所得税。
我司将依据用工单位的特性和需求,对派遣员工实施定制化的培训,包括但不限于仪容仪表规范、服务礼仪教程、客户心理理解以及销售策略提升等。同时,我们强调劳务人员应积极参与并配合用工单位的在职培训。此外,我公司还将不定期邀请业界专家进行业务强化、同行案例分析以及行业专业知识讲座,以持续优化员工技能与知识结构。
八、实施定期的用工单位及劳务人员合作动态监控与反馈访问
作业完成后,我们将实施定期的劳务人员绩效与合作派遣公司的服务质量评估,形式包括电话访谈和书面问卷。我司员工亦需参与,就工作满意度、岗位改进意见以及客户反馈进行评价。此类信息每季度汇总,并详细记录处理措施、建议或采纳的建议,以此持续优化我们及客户单位的服务质量。
我司将提交一套完备且经合法年检认证的相关文件,包括人力资源许可证、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用工登记证以及税务局的缴款凭证。同时,我们将附上社保局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以及针对不定时和综合工时的工作制申请报告,以全力支持用工单位的年检与执法审查工作流程。
十、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务派遣时所需履行的职责及其相关费用承担
1.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严谨实施合规的劳动雇佣管理。我们致力于健全派遣员工的各项规章制度,同时提供全方位的岗位培训以及与其职责相匹配的专业技能培训。
2.向派遣公司提交派遣要求、计划;
3.承担派遣员工的各项费用:
(1)承担派遣员工的薪酬结算,包括基本工资、加班津贴、福利待遇以及工会会费的缴纳。
(2)用人单位需依法为被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3)本部分涵盖劳务派遣服务费用、相关税费及其它必要支出。
随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持续深化,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难题,包括历史遗留和新浮现的问题,逐渐显现。为了达成‘建设全国最洁净之城,最美之城,秩序井然之城,以及高效能的城管团队’的战略愿景,我们亟需直面这些问题,进行深度探究并逐一攻克。以下是我个人的一些见解,供参考。
(一)乱摆卖问题
"城市管理中的棘手难题:乱摆卖现象的整治" 乱摆卖现象已构成城市管理的重大挑战,其不仅阻碍市容环境卫生的优化,损害城市整体风貌,而且往往成为孕育社会问题的土壤。因此,强化对乱摆卖的整顿至关重要,将其整治成果定为评价城管各级部门管理效能的首要指标。
当前,乱摆卖现象呈现出令人忧虑的态势,且有扩散扩大的迹象。在部分区域,管理已陷入困境。小贩与商品的数量显著增长,经营策略和商品种类日益多样化。尤其在某些地区,形势严峻,小贩们结伙经营,甚至牵涉到犯罪势力,使得问题复杂化。其背后的主要成因可从多个维度剖析。
1.执法力量严重不足
面对一座拥有千万人口的繁大城市,一千余位城管执法队员的管理工作面临着严峻挑战。长期存在的某些区域人员配置不均衡问题雪上加霜。伴随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城区面积的扩展,人口基数持续攀升,使得人员配置愈发显得捉襟见肘。此外,部分街道办事处长期借用执法人员参与非执法职责,此举进一步压缩了本已紧张的执法力量,加剧了执法资源的供需矛盾。
2.重查违轻市容
遵循一票否决的查违机制,许多区域倾向于集中执法资源于此类工作。据统计,部分区域已将高达80%的执法力量专门用于查处违章行为,配备了最精良的人员和配置。然而,伴随城市综合执法的广度与深度持续拓展,面临的挑战日益增多,这无疑将对规范乱摆卖行为的整治力度构成潜在削弱。
3.协作机制的整合与联动效能尚待提升,各部门间协同工作的协同效应未能充分实现
在当前法律体系强化并规范城市管理执法任务的新背景下,通过实施联合执法与跨部门联动,旨在汇聚力量,互补不足,以提升城市管理效能。然而,由于合作机制尚待完善,各部门间的职责边界与角色定位不够明确,导致部分部门顾虑责任承担,倾向于回避而非积极应对其法定管辖内的事务,这可能导致问题在末端执法环节积累。此外,公安机关的支持作用有待加强,未能充分发挥在维护执法秩序中的关键角色。在针对‘乱摆卖’等行为的整治过程中,公安人员有时对违法行为的严肃性认识不足,将阻碍执法甚至暴力抗法行为定性为普通的民事纠纷,此举非但未能形成震慑,反而可能助长摊贩的违规行为。鉴于城管执法任务繁重且涉及广泛区域,迫切需要公安机关及各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与大力支持。
4.宣传机制不健全、与媒体沟通不足
近年来,我单位城管团队屡次高效执行多项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中村改造与户外广告整治任务,其间涌现诸多感人佳事。执法人员以辛勤劳动铸就辉煌,成绩斐然。然而,由于未能及时借助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我们的辛勤付出与卓越成果鲜为人知。在执法进程中,偶发的摩擦常被个别小贩与媒体过度渲染,曲解事实,误导公众视听。对于这些失实和带有偏见的负面报道,我们的应对策略略显被动,往往在报道见诸报端后才作出回应,未能及时更正并主动揭露真相,从而导致公众误解,市民支持度下降,以及领导层的困惑局面。
(二)乱摆卖对策
1.整合资源
鉴于当前执法人员供需失衡的严峻态势,我们亟待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策略性调整,以实现全民参与、分级管理的格局。旨在高效整合各方资源与力量,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明确职责分工,并探索多元化的管理模式。
(1)考虑外包部分执法职责,将守点和路段巡查等基础任务委派予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保安企业或物业管理公司实施。
(2)推动实施沿街商铺的门前环境卫生、整洁及秩序管理责任制(简称‘三包’政策)
(3)实施策略,借助社区及物业团队的力量,通过绩效评估与定期核查,将市容维护与区域文明小区竞赛紧密相连。并通过媒介的广泛宣传报道,推动责任制的深度贯彻执行。
(4)整合多方管理资源:通过联动民兵应急分队、城中村保安及网格管理员等辅助力量,我们得以在有限的投入下实现有效支持,提升工作效率。
(5)激发群众的广泛参与,通过实施社会荣誉激励和小额奖励措施,有效提升老年人、学生等特定群体在管理中的积极性。同时,积极招募以义务性为主的兼职城管监察员和协管员。整合并充分利用各类分散的资源和力量,将主要精力集中到处理更为复杂和关键的事务上。
2.运用媒体
为了扭转当前宣传工作的劣势,我们应积极主动地与媒体建立联系,通过频繁的交流与协商,增进双方的理解,而非等到问题浮现时才被动应对。
(1)针对此类现象,我们采纳'解决关键问题'的战略。常言道,'枝繁叶茂,难以治理'。面对个别职业素养欠佳的一线记者,他们可能为了私利篡改新闻,博取关注。鉴于无法直接运用行政手段,我们应聚焦于'稿件审查与编辑'环节,这是所有稿件必经的流程。在这个层面,市局需发挥主导作用,以权威姿态处理这类'舆论挑战者'。
(2)确保舆情管理的有效性,高度关注媒体动态,迅速获取并响应报道信息,积极引导舆论导向。针对互联网上的问题,需组织具备专业素养的团队进行策略性应对和回应。对于报纸披露的问题,务必首先核实事实,然后跟进解决。在处理含糊其辞的问题时,应适度而为。避免盲目督办所有媒体报道,这不仅可能导致执法队伍负荷加重,还可能引发基层的抵触情绪,影响工作积极性。
(3)借助公安
在每一次执法行动中,执法人员需应对违法者蓄意的挑衅与对抗,包括辱骂、妨碍、乃至暴力抗拒。通常,为防止事态升级,我们倾向于迅速终结并撤离现场。然而,在遭遇极端暴力行为时,才不得不采取必要措施强制带离滋事者。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和公众法制观念的提升,社会对行政部门的权利和职责有了更深的理解。作为主要依靠行政处罚的城管部门,过度依赖强制手段已不再适宜,这可能导致公众质疑,损害形象,且不符合法治原则。实际上,城管执法涉及的利益有限,冲突并不深重。对于小商贩问题,本无需过度反应。然而,为何看似微不足道的权益争端会演变为暴力事件?除了当事人处理不当,还与公安机关的及时干预和支持不足有关。在全市范围内,那些获得公安机关有力支持的地区和街道,暴力抗法事件相对较少,执法环境更为和谐。因此,唯有公安机关的有效支持,方能有效遏制暴力抗法,提升执法效率,减轻舆论压力,并重塑城管的良好形象。
在过往的努力中,各级领导的贡献显著,公安机关提供了相当的支持,尽管这种支持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被动性。鉴于现行制度规定公安机关并不承担城管执法的专门职责,两部门的工作协作基础尚不紧密。为了提升公安机关对城管执法的有力支持,我们应重新审视利益驱动因素。政府、公安机关与街道办事处与属地派出所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利益纽带,利用这些关系进行有效沟通将更为高效。我们可采取策略,如推动区、街道执行我们的目标导向,通过举办座谈会、慰问活动等形式强化双方的互动。通过深化公关合作,明确城管执法与治安环境改善的共同目标,实现捆绑式执法,共享荣辱,从而达成共赢的局面。
(4)堵疏结合
受制于各种因素,特别是执法人员的配置不足,导致对街道的全面管控面临挑战。执法覆盖范围的广泛性也使得难以顾及所有方面。诚实地讲,乱摆卖现象的长期存在并非偶然,它在很大程度上迎合了市场需求,吸引了可观的消费者,并为部分群体带来了便利。强制驱逐此类行为不仅难以实现,还可能引发社会的负面情绪。因此,我们应采取“堵疏并举”的策略,兼顾管理与引导。
"堵"的定义包括在关键道路、具有代表性的区域、行人及车流量密集地带、繁华商业中心、政府机关周边、大型住宅区出入口以及各类交通枢纽等地,严格实施无乱摆摊现象,不允许有任何议价空间。
何谓“疏”,有三个层面:
1)在确保不妨碍行人与车辆通行的前提下,适度开放部分次干道、城中村及小巷,着重把控开放的数量,实现灵活有效的管理策略。
2)时段开放,在一些区域、尤其是一些城市配套设施不完备,居民又确实有需要,可以考虑在特定时段开放,原则要严控时间,不能影响居民生活,并且要做好保洁。3、有秩序地开放,一些不影响城市秩序的未开发场所、小巷、边角地区实行全天候开放。原则是需由基层组织或有能力的公司参与管理,但必需严防黑恶势力团伙的参与,不然后患无穷。
过度的'封锁'可能导致矛盾滋生,而单纯的'疏解'则可能带来无序。因此,精准掌握'阻滞'与'引导'的平衡至关重要。近年来,我们部分领域的开放策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社会冲突,然而,某些街道未能遵循适宜原则,导致原本的疏导演变为失控的局面,这教训尤为深刻。实施疏导应当务实灵活,例如:在特定的原特区内,对那些历史管控良好、居民反响强烈的区域,必须保持限制开放;至于全面开放或部分开放的决策,都应经上级审批后执行。
虽然疏导具有一定作用,但其流动性大和监管难度高使得商品质量难以保证,同时消防安全、环境卫生以及经济秩序等关键问题也不能忽视。从战略视角出发,我们应逐步将无序摆卖行为和从业者纳入规范化管理体系,实施类似于‘早餐车’和‘书报亭’式的执照制度。此外,对特定区域进行改造,比如设立合法化的‘夜间烧烤区’和‘灯光夜市’,以便集中管理和执法,从而缓解执法压力,更有效地利用有限资源。
(5)民主讨论
城市管理局协同相关部门主导,通过在主流媒体发起一场规模宏大且公众广泛参与的议题讨论——"关于允许自由摆卖的探讨",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充分发表意见。这场围绕乱摆卖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潜在风险的深度辩论,旨在激发市民对城市管理的热忱,促使全体市民深刻理解乱摆卖如何孕育社会问题,阻碍城市发展,以及对市容环境的负面影响。此举将有力提升全社会对于抵制乱摆卖的认识,压缩其生存空间,并为后续制定针对此问题的整治策略和行动计划提供坚实的论据支持。
概括而言,治理乱摆卖乱象需构建体系化的解决方案。除了上述策略,强化宣传教育至关重要。同时,提议设立专门的行政法庭,以高效审理行政管理案件。并且,应着重提升执法队伍素质,坚持文明执法与依法行政的原则。如此,方能确保对乱摆卖现象的有效管控。
(一)城市规划建设滞后问题
城市形象的塑造关键在于科学规划。如何使之契合城市建设与管理的需求,是城市规划部门亟待解决的课题。在推动城市化进程与现代化的进程中,经济总量的大幅提升与城市规模的快速扩展,与逐步完善的城建功能间始终存在矛盾。尽管城市建设的迅猛发展显著推动了经济与规模的增长,却也对城市管理带来显著压力。在追求经济增长目标的过程中,往往忽视了规划与建设质量的合理性,导致城市基础设施如道路、绿化等滞后,这不仅增加了城市管理的复杂性,也降低了管理效能。
(二)城市规划建设对策
提升城市机能:城市管理的效能取决于功能的完备性。为此,我们应在强化城市机能上深化探讨,旨在构建兼具自然与人文特色的城市功能体系。在规划、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应着重实施相应的策略措施。
首先,各个城市需明确适宜的发展规模,无论是地域特性还是城市类型,均应确立自身的定位,务必避免盲目追求建成区和人口的过度膨胀,否则可能导致优势流失,且会带来沉重的负担。
致力于经济的活力提升,依托既有传统产业,构建新的支柱产业,积极推动第三产业的蓬勃发展,打造开放型经济体系,从而激活周边区域,并对全国产生辐射效应。
以下是六个关键要素: 1. 基础设施完善:优先投入多元资金建设,涵盖能源、供水排水、交通通信、生态环保及防灾设施,确保满足城市生产和居民生活的全方位需求,为城市提供坚实的物质支持和服务保障。 2. 环境品质优良:致力于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秩序,提升居住环境质量,保持城市生态环境的和谐平衡,塑造优美的人居环境,实现自然与人造环境的和谐统一。 3. 生活舒适宜居:以人为本,追求社会和谐与生活幸福,为城市生活设定新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标准,既要满足居民的物质文化需求,又能提升个体素质,激发潜能,体现人本城市化的成功实践。 4. 社会治安稳定:坚决打击暴力、毒品等负面影响,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确保居民享有安全的生活空间,让市民能安心享受城市生活。
(一)市场等便民公共设施不足
随着各行业深化改革,失业人口与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促使城市人口持续增长。这部分人群缺乏开店的资本和专业技能,无法在正规就业市场立足,被迫依托微薄的收入从事个体商品交易,活跃于街头巷尾,非法占道经营维系生计,与城管执法形成微妙的冲突。面对执法,他们常以‘何处容身’为由质疑,这折射出城市设施的完备程度。若城市基础设施完备,拥有配套的公共设施、完善的市场以及环卫设施,能让临时谋生的小商贩和随意停放的车辆有合法的场所,城市管理的难题将大大减少,进而推动城市文明水平的快速提升。
(二)市场等便民公共设施对策
秉承"以人为本"的都市管理理念,我们的核心使命是竭诚服务于公众。从服务的角度审视,"执法"这一概念在特定历史阶段具有其必要性。实际上,许多导致城市管理工作者困扰的城市环境破坏行为,根源往往在于经济、文化和基础设施的不足。刻意违法的行为毕竟是少数。因此,我们的首要任务是探索并实施更具人文关怀和亲民的管理策略,以提升市民的生活质量。首先,优化城市公益设施的规划,力求加速建设,提供更多的便利,满足民众的合理需求,消除破坏环境行为的潜在因素。其次,针对城市功能的差异化和交通流量,针对就业压力和弱势群体生活,适度开放部分场所和次要街道,通过行政许可手段,赋予他们谋生机会,切实践行服务大众的宗旨;同时,通过教育和监管,引导弱势群体树立爱护城市环境的意识,促进城市品位的自然提升和规范。
(一)城市管理体制不顺
在国家城市管理体系构建中,普遍采取了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如城市管理局)为核心,协同市场监管、公安交警、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等部门的管理模式。然而,作为政府领导下具有事业编制的参公单位,城市管理局成员虽受政府指导,但因其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质,导致执法基础薄弱、执行手段有限、执法支持体系不健全。各部门间职责交叉、管理重叠,形成了‘共同负责却又责任缺失’的现象,这导致管理效率不高,法规体系的整合性和执行力不足,存在执法不严、以罚款替代管理以及部门间执法力度分散等问题,对城市的依法治理构成挑战。在城市管理机制层面,存在的问题包括统筹协调的乏力、职责界定模糊、职能履行不充分、监督检查机制不完善及政策执行力度的欠缺。
(二)城市管理体制理顺对策
优化管理体系:依据我国国情定制城市管理基准,防止执法逾越法定权限。通过制定《城市管理法》革新城市管理架构,有效解决现有职能重叠、权责分割、协作不足与效率低下的挑战,构建一体化、协同并高效的城市管理服务体系。梳理城市管理职责路径,可采取两种策略:一为剥离市场监管、交警、住建、环保等部门的部分城市管理职责,整合至城市管理局,使之集中履行,以消除多头管理的‘九龙治水’现象;二为明确各部门在城市管理中的专责,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摊贩管理和广告乱象,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交通秩序,住建部门监管违章建筑,环保部门确保环境卫生,社区则致力于市民素质的提升,城市管理局相应精简或转型为协调监督机构。
(一)法律法规不完善
当前我国城市管理系统所依据的法规虽种类繁多,但整体上尚欠缺完善的立法结构。
首先,现有的城市管理规定并未形成单一且完整的立法,而是分散在各类法律法规之中,缺乏专门的城市管理法典作为依据。
其二,现行法规体系尚显不足,实施性较低。部分城市管理法规对于特定行为仅设定了禁令,缺乏明确的处罚细则,导致执法执行面临困难。
三、立法存在的不足或不完善之处。非机动车的随意停放不仅破坏市容,还对道路交通构成妨碍。然而,对于此类行为进行惩处时,现行法律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导致城管在执法过程中感到困惑,无从下手。
(二)完善法律支撑体系
一、明确城市管理的法律定义 二、确立城市管理机构的法律基础与执法权限 三、强化城市管理工作法治支撑 鉴于当前城市管理法规主要源于计划经济时期,与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城市发展存在差距,且部分地方法规难以满足新时代城市管理需求,缺乏广泛的社会共识和说服力。因此,亟待我们依据新的形势调整立法步伐,对现有城管法规进行修订。修订过程中,应借鉴综合执法和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的成功案例,兼顾不同规模城市管理执法的实际需求,尽快出台专门的城市管理法,逐步构建完善、统一的城管执法法律体系。同时,着重强化执法与监督,通过制度建设,避免执法行为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确保依法行政,杜绝滥用权力和曲解法律的现象。
(一)城管执法人员是代表
政府要求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但在城管的行政执行行动中,特别是在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关键环节,往往未能履行法定程序。程序违规以及滥用职权的情况频发,例如,行政行为中出现未开具罚单即没收商品、缺乏透明度、执法手段粗暴,甚至动用暴力破坏财物,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城管部门的公众形象。据一项城市居民问卷调查显示,该市市民对城管抽查工作的满意度仅为29.20%,其中32.43%的人指出存在滥用职权、背离法律的行为;22.78%的人怀疑有贪污腐败现象;高达40.15%的人对城管部门的整体评价为“一般”。这些负面评价主要归因于执法过程中的滥用职权、违法执法、随意收费、任意罚款以及以权谋私等问题的普遍存在。
(二)规范城管执法程序对策
在确保实体性执行严谨的同时,城管执法应严格恪守程序法。程序的合法性为实体法的有效实施提供了基石。只有在实体法合规的前提下,强化程序管理,才能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公正与合理性,进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及其它相关法规,结合自身实际,构建一套完整的程序性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分级行政处罚管理、备案制度,错案责任追究机制,证据与暂扣规定,调查取证流程,听证程序以及审查决定流程。同时,通过有效的监督机制,推动各项制度的规范化运作。
(一)执法人员安全无保障
近年来,我们致力于执法人员的能力建设,强调他们必须严格遵守与群众和谐相处的原则,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暴力行为,包括打架冲突,已见成效。然而,非法商贩和部分抗拒执法的‘钉子户’事件仍时有发生。事实上,这种情况在全国各大中城市,包括鄂州市,普遍存在,甚至更为严峻。城管执法部门在面对暴力抗法时,受限于自身的强制执行力度,往往不得不将情况上报公安机关。公安系统有时会将此类事件视为普通民事纠纷处理,导致许多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 实践中,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甚至波及家人;受伤队员往往难以获得应有的赔偿,这给他们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和身体压力,导致他们在执法过程中产生畏惧情绪。违法者因此越发无视法律,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加大执法力度可能导致更多抵抗,执法人员被迫谨慎,稍有松懈则秩序混乱,再加大力度又引发反抗。在这种困境下,城管执法人员面临进退两难,执法效能自然受到影响。
(二)对策:建立执法保障机制
采纳长沙、宜春等地的成功经验,公安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城市管理警察支队,旨在全力配合和支持城市管理部门的执法行动。该支队的核心职责在于协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并应对暴力抗拒执法的行为。他们不直接介入日常城管执法,而是在执法需求时,派遣警察随行。一旦遇到暴力抗法事件,警察会依据现场情况,采取即时处理、带离现场或依法采取强制手段,从而有力遏制此类事件的发生,震慑违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确保文明执法的实施,同时维护商户间的公平竞争和合法经营环境。 在司法环节,城管执法部门往往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部分案件,其执行效率直接影响到行政处罚的公信力和成效。随着城管执法力度的加强,由此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此时,法院的行政庭和执行局应发挥关键作用。建议构建一个联动机制,优化司法路径,简化程序,强化城管执法案件的强制执行力度,并对城管执法行为提供规范指导,以此减少因执法不当引发的诉讼纠纷,保障城管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落后的城管执法观念
城市管理部门通过行政处罚履行主要管理职责,而行政指导作为辅助手段,其说服力往往不足。这种强制性的执法措施容易招致被管理者的不满与抵触,导致他们对法律的认同度降低,抱怨和冲突随之增多。在‘官本位’执法理念的驱动下,执法方式显得粗糙和缺乏人性化。尽管执法部门努力克服困难,但执法成效并未达到预期,反而加剧了社会矛盾,尤其是在社会转型期,经济发展与社会变迁间的冲突以及传统管理模式与多元化管理需求之间的矛盾愈发凸显。我国长期以来坚持政府主导的社会管理模式,将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视为政府单一责任,这使得公民在城管执法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受到忽视,形成了执法部门与被执法对象之间紧张的对立局面。
(二)对策:转变城管执法理念。
城市管理者应深刻理解其职责在于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优质公共服务。当前的城市管理体系,受城市导向决策和传统观念影响,导致城管执法人员往往将执法对象视为对立面,侧重于"惩治"思维,以管制犯罪的方式管理普通民众,视小商贩为单纯的管理对象。这种暴力执法不仅无助于解决弱势群体生活困境及执法部门的挑战,反而可能加剧矛盾与冲突。因此,迫切需要从暴力执法转向以人本为核心的人性化执法理念。人性化执法的核心理念体现在以人的发展为中心,构建和谐社会的视角上。针对由农民工和城市失业人员构成的主要执法对象,他们大多为生计奔波,政府管理者应优先考虑贫困和弱势群体的利益,适当放宽行业管理规定,设立低成本或免费的公益市场,实施分级管理制度,并将为弱势群体提供公共服务作为衡量政绩的重要指标。
(一)执法人员的素质较差
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与法制观念对执法质量具有决定性影响。当前,城市管理部门的人员构成中,临时聘用者众多且教育背景普遍较低,缺乏专业培训,导致在城市管理执行过程中,过度严厉甚至粗暴执法的现象频繁发生。他们时常偏离法定程序,违规执法和滥用职权的情况屡屡浮现,特别是在涉及公民权益的关键行政行为中,往往未能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在行政处罚案件中,程序违法、偏袒私情以及非法剥夺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尤为显著。
(二)对策:提升执法水平。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系的建设首重于队伍建设与素质提升。各级领导需身先士卒,积极推动依法行政,坚决贯彻‘法大于权,法高于行政’的原则,以此引领社会公众的法制观念和行为。在人员选拔上,应严格执行标准,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录取,确保执法队伍由高素质、法律娴熟且具备专业技能的人才组成,同时淘汰不合格人员,营造‘能者居上,平者让位,庸者淘汰’的竞争环境。与此同时,倡导实施文明执法,践行‘人性化’与‘亲民型’的执法管理模式。人性化执法强调以人为本,充分倾听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尊重个体权益,施以人文关怀,促使他们主动参与到城市治理中。亲民型管理则以服务群众为核心,依托群众力量,广泛动员,力求在获得广大民众支持和理解的前提下,严谨、规范、公正、文明地执行城市管理法规。
(一)市民的文明素质不高
随着城市化进程与现代化的推进,市民应具备的社会公德、卫生和环保意识显得尤为重要。鉴于人口流动性增强,城市居民结构日益复杂,个人经济利益往往成为其行为的核心驱动力。在城市管理与个体私益产生冲突时,城市文明有时难免被边缘化,传统观念与不良习性可能不自觉地渗透城市空间。受制于经费和体制局限,城市文明的宣传教育机制构建面临挑战。尽管城市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明确,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充满困难。这种困难源于管理与被管理间的深层矛盾,即个人与局部利益与整体与长远目标之间的冲突。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本质上是从全局和长远角度出发,与个人的短期利益必然存在抵触。违规建设、管理混乱等问题,皆源于此。在城市中,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可避免,妥善处理这一矛盾的关键在于,将全局的长远利益作为规划个人局部利益的基础。
(二)对策:提高市民素质。
城市管理,作为一项包罗万象的社会系统工程,牵涉到每一个家庭和个体,其成效依赖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和支持。人的活力与参与性是社会活动的核心,市民的法制观念和文明素养直接影响依法治城的成效。在实践中,我们深刻体会到,在法制观念淡薄或文明素养较低的区域,城市管理面临着诸多挑战:如路面刚清理完毕便出现垃圾乱丢现象,占道经营阻碍交通秩序,甚至在执法过程中,城管人员会遭遇不当对待。因此,提升公民的法制意识和文明素质,不仅是推动城市管理法制化进程的前提,也是建设文明城市的关键。通过持续教育,强化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渠道传播城管法律法规和健康文明知识,让城管法规深入人心。关注公众关切,将管理和服务融为一体,以提升服务效率和管理效能。与学校合作,倡导健康文明行为,将文明创建深入每个家庭。推进社区城管服务,增强城管与市民的互动,共同塑造和谐环境。通过增设公共设施,营造全面的宣传氛围,引导市民改掉不良习惯,培养文明卫生习惯。通过多维度、深入且立体的宣传,拓宽城市管理的教育覆盖范围,增强市民的城市意识、文明意识和法治精神。只有市民理解和接纳城管执法,我们才能推动城市管理迈向现代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一)对于城市管理工作,公众的认知度有待提升,其参与积极性尚显不足。
现代城市社会的文明程度、完善程度和运作效能,直观体现在公众对城市管理等公共事务的深度参与。近年来,我区公众参与度呈现出显著提升,构建了全新的社会格局。然而,我们不得不承认,当前公众的整体参与水平仍有待提高,公众在城市管理中的广泛性和深度介入尚存不足。部分市民对于城市管理执行工作表现出理解欠缺、配合度不高以及主动参与度低的现象,他们往往止于抱怨,指责他人,而未能积极投身实践。在执法行动中,部分围观群众由于对弱势群体的同情,有时会情绪失控,对执法人员的公正执法产生质疑,甚至质疑其执法公正性,这种行为非但没有协助维护法律,反而助长了违法者的嚣张气焰,对城管执法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二)对策:完善城管执法公众参与制度
致力于实现公众深度参与城市管理:通过整合多元社会力量,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领域专家、媒体机构、中介机构以及广大市民,我们倡导‘开放城管’的理念,诸如邀请公众参与城管工作实践,如推行社区居民劝导团队、城管青年先锋项目,并实施定期向社区居民报告机制以及环境卫生责任单位的区域协作检查。强化城管志愿者团队的作用,着重提升城管执法的公众关系管理水平。 我们鼓励和支持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机构的积极作用,让他们在城市管理中发挥独特功能。特别聚焦于‘假日文明行动计划’,拓宽志愿者招募渠道和覆盖面,丰富志愿者参与城市管理活动的内容和形式,进而构建起持久的志愿者参与制度,营造全社会主动维护城市环境的良好风尚,最终实现城管队伍与市民群体的紧密融合,共建和谐共荣的城市生活场景。
一种形式的城管服务外包体现了政府对公共服务市场化的实践。政府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公共服务的实施环节通过合同授予私营企业或非政府组织,这些机构在指定期间负责提供特定的公共服务,以达成行政效能的优化。这种模式革新了传统的公共服务供应体系,政府的角色转变为公共服务的需求方、合同授予者和监管者。核心理念是将竞争机制和私营部门的管理原则融入公共服务领域之中。
根据定义,城管服务外包实质上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通过签订合同,将诸如无照经营、乱贴乱挂等部分城市管理职责,转交给私营企业或非政府机构执行。这些企业或组织在承揽期间负责提供相应的城市管理服务。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强调,市县级政府及其部门需强化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制与管控,倾向于将社会自我管理和服务功能交付给具备相应能力的社会组织。在推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政府积极推动与社会组织的协作,鼓励并引导其在有序框架下介入。由此,城管服务的外包作为法治导向的城市管理创新策略,适应了建设‘新型城市门面’与‘都市核心竞争力提升’的目标,严格遵循国务院的法条指引